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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邏輯思維和分析思維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16:09:29

作者:黃爾文

公元2021年8月17日


2文講解《西方哲學史》系列

(第12章. 巴門尼德:“邏輯形而上學”の開創者)

抽象邏輯思維和分析思維(邏輯の本質道德の本質)1

iu

在“前幾個篇章”裡面,我們講了:“赫拉克利特”的“哲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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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拉克利特

本期,我們開始來講 另一位“古希臘哲學家”——巴門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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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門尼德

“巴門尼德”出生于“愛利亞”(地名),他是“愛利亞學派”的“實際創始人”。

再前一些的“篇章”裡面,我們先講了:曆史上公認的“第一位哲學家”——泰勒斯;他所代表的是“米利都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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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斯

後來,還講了“畢達哥拉斯”;也就是“數學學派”的“創始人”——畢達哥拉斯;他也開創了“畢達哥拉斯學派”。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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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達哥拉斯

那麼,我們今天講的 這位“巴門尼德”,他也是“師承”了“米利都學派”以及“畢達哥拉斯學派”;所以,他是學習了這些“米利都學派”和“畢達哥拉斯學派”的“哲學的基礎”以及“數學的基礎”,然後他開創了“愛利亞學派”。

“泰勒斯”生在“米利都”這個地方,那麼他的“哲學學派”就叫“米利都學派”。

那這位“巴門尼德”呢,他出生在“愛利亞”這個地方,所以:他開創的“學派”叫“愛利亞學派”。

那麼,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思路”,如果我出生在“中國、廣東、廣州”,按照剛才這個“思路”,我的“哲學學派”是不是應該叫做“廣州學派”?

“巴門尼德”的“哲學思想”主要反映在 他的一部著作《論自然》當中;但是,流傳至今,“書的内容”已經“不完整”了…… 隻剩下“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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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然》殘篇

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找來看一看~

關于在《西方哲學史》當中“巴門尼德”的“篇章”裡面 所講述的“内容”…… 我進行了一個“梳理、總結”;我覺得,我要分成“兩個部分”來跟大家說!

第一部分

現在我們來看“第一個部分”,就是:為什麼“巴門尼德”對“後世”的“影響力”如此大呢?

“關鍵”在于:“巴門尼德”他開創了一種“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

這種“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在我看來,應該指的就是“概念推理”的“論證形式”。

這是一種:基于“邏輯基礎”上的“形而上學”。

所以,通常很多人會覺得:是“巴門尼德”創造了“邏輯”!

但其實,“巴門尼德”不是創造了“邏輯”,他其實是創造了“邏輯基礎”上的“形而上學”!

首先我們看:什麼是“邏輯”?

(稍後我們再講:什麼是“形而上學”?)

㊀邏輯

“邏輯”指的是:“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思維”指的就是:我們人類的這個“思維的活動”。

所以,“邏輯”指的就是:人的這個“思維活動”的“規律”;以及“思維活動”當中,要遵守的“規則”。

那什麼是“邏輯學”呢?

就是:研究“邏輯”的學科。

也就是:專門研究“思維の規律&規則”的這個“學科”,叫“邏輯學”。

01.

思維的規律

那我們來看:

什麼是“思維的規律”呢?

我們看“規律”是怎麼來的?

比如說:“自然規律”。

我們為什麼能知道這麼多的“自然規律”?

這些都是通過我們去“歸納、總結”出來的!

同樣的:“邏輯”是關系到“思維”的“規律”,這種“思維的規律”也是人們去“歸納總結”出來的!

02.

思維的規則

那麼:什麼是“思維的規則”呢?

我們平常一說“規則”就會想到:這是我們“人為、主觀”去“制定”的“規則”。是嗎?

比如:一個“企業”當中,它有一套“大家需要遵守的規則”。

我們會覺得:這個“規則”是“人為、主觀”上,去“制定”出來的!

但是呢,其實… 像是“邏輯”關系到的“思維的規則”,包括 我們看到“人類社會”上,除了“法律”以外,我們還有“道德的規則”,是嗎?這是一種… “人類社會”的一些 大家“潛移默化”達成了一定的“默契”和“共識”的、“約定俗成”的,大家都要“遵守”一個“同樣的遊戲規則”,去進行這個“社會的活動”。

現在說的,就是“道德”這種“社會遊戲規則”。(這是“社會倫理道德”的“概念”,不是老子《道德經》裡面“道德”的“概念”。)

那麼“道德”這種“規則”,難道也是“人為主觀”上,去“制定”出來的嗎?

那麼,是誰制定了“道德”呢?

其實“道德”,不能說“純粹”是“人為、主觀”地“發明制定出來”的;其實,它有點像“自然選擇、自然演化”造成的“自然規律”一樣,是随着“人類”以及“人類社會”的“演化、疊代”,逐漸逐漸形成了 當中的一些“規律”、一些“規則”……

比方說:“互利主義”。

“道德、美德”總是會倡導、要求我們:人們應該去遵守一種“互利主義”!

就是:我們不能做個“純粹的利己主義者”,“完全地自私自利、損人利己”!

試想:如果每個人都“絕對地損人利己”,為了“自己的利益”都“不擇手段”地“損害他人的利益”、“損害集體的利益”,做出了各種這樣“惡劣、缺德的行徑”…… 這将是個“人人互損”的“惡劣悲慘的世界”!

那麼,不管是站在“他人的角度”,還是站在“人類集體的角度”,都對這種“自私自利、不斷主動損人利己”的“缺德惡劣行為”,是表示“反對、譴責”的!是“不認同”的!以及:會做出“相應”的“制裁、懲罰行動”!

為什麼 大家要對這種“主動損人利己”的“惡劣行為”,主動進行“譴責、否定、批判”,以及:要對“它”進行“懲罰、制裁”呢?

就是因為:其實這種“主動損人利己”的“缺德行為”,它是違反了“社會道德”的!

而“社會道德”就是 每個“社會人”都應該“遵守”和“維護”的一種“社會遊戲規則”!

那麼,他既然“不遵守遊戲規則”,他“犯規”了…… “犯規”就要“受到懲罰、受到制裁”!

對“犯規的人、犯規的行為”進行“懲罰、制裁”,是一種“正确的義務”!

其實每個人、每一位“這場社會遊戲的參與者”,都應該去“遵守、遵循、維護”這種“正确的義務”!

這種“正确的義務”,簡稱為“正義”!

這就是,為什麼經常會聽到一種“說法”是:“正義”戰勝了“邪惡”!

這其中的“邪惡”,就是指那些“破壞、違反遊戲規則”、“破壞遊戲平衡”、“損壞公共遊戲環境”,讓“這個遊戲”遭到“破壞”時的“遊戲參與者們”沒有辦法“很好地、良性地”去“把遊戲進行下去”的這些“破壞規則”的“惡劣份子”——我們就把“它們”叫做“邪惡”!

所以,“正義”就是“正确的義務”:“正确的義務”戰勝了“邪惡”!——說的是這個意思。

所以,其實“每個人”都應該做個“正義”的人,就是:我們要去維護“正确的義務”、遵守“正确的義務”,這個“正确的義務”除了是 要求我們自己、要求大家都要“遵守遊戲的規則、不要破壞遊戲的規則”以外,還要求我們對那些“破壞、違反遊戲規則”的“人&行為”進行“排斥、否定、反對、批判、譴責、制裁、懲罰”……

相應的,“人類社會的法律”也是一種“遊戲規則”!

我們會看到:那些“違法犯罪的人”,他們會怎樣?

他們會受到“制裁”!

所以:“道德”同樣也是的!

雖然沒有“法律”那麼“強硬”,但是“道德”在“本質”上,也是一種“人類社會”的“遊戲規則”!

所以:“遵守規則”能獲得“好效果”!“不遵守規則、犯規”就要“受到懲罰”、就要“獲得糟糕的效果”!

這就是:為什麼要有這些“規則”!

那麼,“道德”這種“規則”是怎麼來的呢?

是人類“主觀”上“發明出來”的嗎?

其實,剛才講了:不是的……

“道德”是随着“自然演化”逐漸形成的一種……“自然而然”的,大家都應該“遵守”的“規則”。

那麼,“為什麼大家要遵守這種規則”呢?

是因為:當“每個人”都“遵守這種規則”的話,“人類社會”就會“好”!就可以… 可持續地、更良性地“發展下去”,可以走向一個“良性的平衡”,讓每個人都從中“獲益”,因為大家獲得了“更美好的生存環境”!

但當大家都“不遵守、違法這些規則”的時候,“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就會變得“非常惡劣”,會“惡性”地“發展下去”!變成了… 對每個在其中的“個體”的“生存”都“非常地不利”,可謂是“集體共同受害”!

所以,“遵守規則”是為了讓事情“獲得好效果”!那麼“破壞規則”自然就會導緻“不好的效果”!

隻是,很多“崇尚損人利己”的“利己主義者”,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這種“破壞規則”的行為……

即便他們“運氣好”而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短期來看”,看似“貪婪”和“卑鄙無恥”讓他們采取了“對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好像“這樣是對自己是有好處”的…… 但其實,他損害的是“自己長遠的利益”,以及“損害集體的利益”,他破壞着“整個人類社會環境”的“良性的平衡”!

那麼,“他自己”也要“生存、生活”在這個“大環境”當中,當“環境”變得“惡劣”了,他自己的“生存”也是變得更加“困難”,“他自身的利益”也是“受損害”的!

所以,這裡是“解釋”了:為什麼人要“遵守規則”?

因為“遵守規則”能夠獲得“好效果”!

而“不遵守規則”會獲得“糟糕的效果”!

也講到了:“規則”不一定都是“人為主觀”去“發明、創造”出來的!

随着“自然演化、自然選擇”,人們也會“自然形成”一些“相互之間”的“遊戲規則”。

所以,我想告訴大家的是:其實“邏輯”當中 所講的這種“思維的規則”,在我看來,并不是一種“純粹由人類主觀上 去發明出來的 遊戲規則”,而是… 非常像是“道德”這樣的,随着“自然演化、自然選擇”逐漸形成的一種“規則”。

而為什麼“随着自然的演化”,“人類的思維”會形成這樣的一種“運行的規則”呢?

是因為啊:當我們的“思維”遵守這樣的“遊戲規則”的時候,我們能“獲得好效果”、大家都能“獲得好效果”!

當我們“不遵守”的時候,不僅會讓“我們自己獲得糟糕的效果”,也會讓“許多其他人一起受害”!

所以,我們要“遵守規則”,因為“違反規則”會獲得“糟糕的效果”,“遵守規則”才能讓我們“獲得好效果”!

這種“思維的規則”,就是這種“如果遵守規則的話,就能讓我們獲得好效果”,這樣的一種“規則”!

它不全是由“人類主觀”去“發明出來”的,反而是像“思維的規律”一樣,是我們去“總結、歸納”出來的 一種“發現”。

它既是一種“規律”,它也是一種“我們要遵守的規則”!

這是關于“思維的規則”。

怎樣“舉個例子”讓大家“明白”這種“思維的規則”呢?

比如,我在過去經常向大家“強調”的:我們在進行“溝通對話”的時候,一定要首先去做好“概念定義”的“核對”!

這就是一個“思維的規則”。

學“邏輯”的時候,我們就會學到:我們在“溝通交流”的時候,要進行“概念定義”的“核對”!

為什麼?

試想:如果我們不進行這個“概念定義的核對”,我講了一個“詞彙”、一個“概念”,這同一個“詞彙”卻和“你心目中理解的這個詞彙”的“概念”的“概念含義所指”都不是“同個意思”……

那麼,我們極其容易造成“誤解、誤會、誤讀”:“你不懂我的意思,我不懂你的意思”…… 這樣就會造成“相互之間的不理解”,嚴重的話,還會升級到“沖突、鬥争”這樣的情況…… 那就是“糟糕的效果”了!

所以:

我們“不遵守規則”,就會導緻“糟糕的效果”!

“遵守規則”能夠讓我們“獲得好效果”!

這就是:我們要遵守“思維的遊戲規則”!

所以,在我看來:其實“邏輯”所講的這種“思維的規則”,和“道德”這種“人類社會”的“遊戲規則”,同樣都是一種“規則”;我覺得“它們”的“性質”在“某方面”是“非常相似”的!

第一點:“它們”同樣都不是 完全由“人類主觀”去“發明、創造、設計、設定”出來的“規則”,“它們”是包含了“自然選擇、自然演化、自然形成”的“成分”的;是“自然演化”而形成的一種“人類應該去遵守的規則”。

我們也會有一種“本能”:很“自然而然”地 就會去“遵守這種規則”。

就是:即便沒有人去“要求”我們,我們也有一種“本能”去“遵守這種規則”。

它就是“自然形成”的一種“現象”、一種“規則”。

所以,也可以說 這是一種“自然的規律”啊!

但是呢,也不排除:這些“規則”裡面也是融入了“人類主觀”的“成分”在裡面的!

我們今天能夠把“道德”的一些“條條框框”的“規則”拿出來講,其實,我們“人為”地,也是“發現了這些規律”,發現了“我們自然形成有這種規則”之後呢,我們為了“獲得好效果”,我們就要把這種“遊戲規則”清晰地“表述、制定”出來,變成… 對大家有一種“清晰的文字上的條條框框的約束”。

所以呢:不排除“道德”、包括“邏輯”,“它們”的這種“規則”也是包含了“人為主觀去設定的、加入進去”的“部分”。

比如:在“邏輯”上,我給大家剛才“舉了個例子”,說:有一個什麼“規則”?

我們在進行“溝通交流”的時候,要首先做好“概念定義”的“核對”!

這個“規則”,如果我不講出來,如果從來沒有人告訴你,也許你自己也會發現:你不做“概念定義”的“核對”,會獲得“很糟糕的效果”。

所以呢,即便沒有人“要求”你,也許你也會“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個“習慣”,就是:你在“溝通交流”的時候,要首先做“概念定義”的“核對”。

所以,你也有一種“本能”的“傾向”,導緻“你也會這麼做”!

就是:當你不斷在“實踐”當中“碰壁”,你也會形成這樣的一種、一個“方式方法”;那麼,剛好:這個“核對概念定義”的“方式方法”,它又符合了“邏輯”上的這種“思維的規則”。這就像是一種“自然選擇”的“結果”!

但是,我們總是難免會遇到 一些“不守規則”的人……

可能是因為:他不知道這些“規則”。

也可能:他就是“任性”、就是“壞”,明明知道“規則”,但偏偏就是“不遵守規則”!

那怎麼辦?這畢竟會導緻許多“糟糕的效果”。

所以,我們如何能夠告訴他“有這種規則的存在”呢?

所以,我們發現了這種“規則”、這種“規律”之後,我們就要把“它”用“文字、語言”描述出來,告訴大家:大家在“溝通交流”的時候,要去首先做好“概念定義”的“核對”,這樣能夠讓我們避免很多“不好的效果”,能夠讓我們獲得“更好的效果”!

于是:我們把一個“規則”給講出來了!

所以,不可否認呢:“我所講出來的、我描述出來的”… 這裡面包含了“我的主觀創造”的“部分”,加入了進去!

所以:這個“規則”,它包含了“我主觀創造”的“成分”融入了進去;這樣,我才能把“它”講出來給大家聽!

另一方面,它其實也包含了“自然選擇、自然演化”的“部份”在!

所以:這些“規則”,既包含了“人類主觀創造”的“成份”,也包含了“自然選擇、自然演化”的“成份”!

在不管是“邏輯”上的 這種“思維的規則”,也包括“道德”上的這種“規則”,同樣也是如此的!

以上,是關于“思維的規則”。

03.

“邏輯”小結

上面我們了解了“思維的規律”以及“思維的規則”。

“思維的規律”和“思維的規則”加起來,就是“邏輯”。

但是“邏輯”一詞,其實也有着多種不同的“概念定義”的“解讀版本”的……

但是,在這裡 我就不一一進行“科普講解”了,因為,今天的“主題、重點”不是這個!

不然的話,講“幾天幾夜”都講不完“邏輯”。

我上面說的“邏輯”,指的是:通常關于“邏輯學”的“學術研究”裡面,所講的“邏輯”的“概念”的“含義所指”;即:“邏輯”是“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我之所以講“邏輯”的“概念”,是因為“本篇章”正在講述“巴門尼德”的“傑出貢獻”——“巴門尼德”開創了一種“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

這是一種:基于“邏輯基礎”上的“形而上學”。

在我看來,當中所提到的“邏輯”的“概念”,指的就是“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所以:我給大家“科普”了“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下面我們來看:什麼是“形而上學”?

㊁形而上學

什麼是“形而上學”?

就像:什麼是“邏輯學”?

“邏輯學”就是:研究“邏輯”的“學科”。

那麼“形而上學”,當然就是:研究“形而上”的“學科”啦!

所以,“關鍵”是:什麼是“形而上”?

要了解“形而上”這個“概念”,我們就連同一個“與它相對”的“概念”一起進行了解:這個“概念”就是“形而下”!

所以,我們要同時了解:什麼是“形而上”?什麼是“形而下”?

那麼,要了解“形而上”和“形而下”,首先“第一點”要了解:在這兩個“概念”裡面,共同出現的“形”是什麼意思?

所以:什麼是“形”?

“形”就是:“客觀物質”的意思。

那麼:什麼是“形而上”?

“形而上”就是“客觀物質以外”的意思。

“形而下”呢?

“形而下”就是:“客觀物質本身”。

所以,什麼是“形而上學”?什麼是“形而下學”?

這個是要看:我們“研究的對象”,是應該歸類為“形而上”?還是歸類為“形而下”?

如果我們去研究的“對象”,它是屬于“客觀物質以外”的“東西”…… 也就是說:我們正在研究“形而上”的“東西”;那麼:這是“形而上學”。

如果我們研究的“對象主體”,它就是“客觀物質本身”,這個就是“形而下學”。

比方說:這裡有張“桌子”……

我現在要研究“這張桌子本身”!

“這張桌子”是個“客觀物質”吧?

所以,我研究的“對象”是“這張桌子本身”,就是說:我研究的是“客觀物質本身”!即:研究“形而下”的内容!

這是什麼?這就是“形而下學”。

那如果:我研究“這張桌子存在的意義”呢?

此時,我研究的“對象主體”是“意義”!

“意義”是“客觀物質”嗎?

“意義”不是“客觀物質”!

所以:這是屬于“客觀物質以外”的“部分”!是“形而上”的部分!

于是:我研究“這張桌子存在的意義”,就是在研究“形而上”的内容,這就屬于“形而上學”。

現在大家明白了:什麼是“形而上”、什麼是“形而上學”、什麼是“形而下”、什麼是“形而下學”了吧?

㊂邏輯概念推理論證

我們再看回“巴門尼德”的“傑出貢獻”——他開創了一種:基于“邏輯基礎”上的“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

01.

“基于邏輯基礎上”的…

基于“邏輯”的基礎上…… 就是說:這是符合“邏輯”的。

也就是: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的。

我們通常說:某人講話“不符合邏輯”!

意思就是說:他講話的“内容、思路”,不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我們通常說:某個“論證”是“符合邏輯”的!

就是說:這個“論證”的“推理過程、思路”,是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的!

“本篇章”隻是講了:“邏輯”是“思維的規律和規則”。

而“思維的規律和規則”具體是“什麼樣的規律”、“什麼樣的規則”?…… 在“本篇章”暫時還沒有講到這些“細節内容”:這些就是關于“邏輯學”的内容了……

但是,學習了“邏輯”的“本質”以後,起碼幫助我們知道了“巴門尼德”的“傑出貢獻”當中的“意思”:“巴門尼德”開創的這種“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是“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的,是“符合邏輯”的。

02.

…“形而上學”的…

那麼:“形而上學”是研究“客觀物質以外”的“東西”,那“東西”是什麼?

在我看來:此處說的就是“概念”!

“宇宙”可以分為“客觀物質世界”以及“概念世界”。

“客觀物質世界”是“真正客觀存在”的…… 這裡就不深入講“客觀物質世界了”……

好吧,我還是“附贈”講一下吧:

【客觀物質世界】

“客觀物質世界”是什麼?

先看【百度百科】的“概念定義”:

【百度百科】

①“物質世界”即“客觀世界”,它是指:不依賴“人的意識”,并能被“人的意識”所“反映”的“世界”。(由于“物質世界”與“客觀世界”是同一個意思,因此下面我将它們統稱為“客觀物質世界”。)

②“客觀物質世界”分為:“物體與物質”、“運動與力”、“能量的表現形式”,這3個部分。

③“客觀物質世界”研究的是“自然界”中“物質”的“基本性質”及其“運動規律”。

總結:

這些【百科】的“概念定義”說起來反而顯得很複雜、特别抽象…… 其實大家都知道什麼是“客觀世界”。

“客觀”對應着“主觀”。

與“客觀世界”相對應的,就是“主觀世界”。

當然,每個人看到的“客觀世界”其實都是“主觀”的;這叫做“主觀上的客觀世界”!也就是:他“主觀上”認為的“客觀”。

比如:“色盲”看到的“客觀世界”,就和“常人”看到的“客觀世界”的“色彩”不一樣!

“色盲”眼中的“客觀世界”,是他“主觀上的客觀世界”。

“常人”眼中的“客觀世界”,也是他“主觀上的客觀世界”。

并不能說“色盲”看到的“世界顔色”是“不客觀”,也不能說“常人”看到的“色彩”就是“客觀”…… 這隻是局限于“人類的眼睛”可以接受到的信息……

比如:許多動物可以通過“超聲波”或“次聲波”來傳遞或接受信息,比如:蝙蝠通過“超聲波”,大象通過“次聲波”…… 但是人類的聽覺,卻無法聽到“超聲波”和“次聲波”!

你說,是“人類”聽到的“世界聲音”更“客觀”?還是“其他動物”聽到的“世界聲音”更“客觀”?

其實都是“主觀上的客觀”!

因此,這裡講到有“3個概念”:“客觀”、“主觀”、“主觀上的客觀”。

大家要注意區分:很多人會把“客觀”和“主觀上的客觀”給搞混淆!

其實“主觀上的客觀”是屬于“主觀”的一部分!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客觀”!

真正意義上的“客觀”的“世界”,就是 真正的“客觀世界”。

“主觀世界”是依賴于“生物大腦”中的“主觀意識形态”而存在!

“主觀上的客觀世界”其實是“主觀世界”,也是依賴于“生物大腦”中的“主觀意識形态”而存在!

而“客觀世界”不于依賴于“主觀意識形态”而存在!

“不同個體”的“主觀世界”是不同的!

“不同個體”的“主觀世界”當中的“内容”是不同的!

如果“不同個體”之間的“主觀世界”要進行“内容”的“交互傳遞”…… 便需要通過:彼此将“主觀世界的内容”轉化為“概念”,從而通過“概念”來進行“内容”的“交互傳遞”。

我們将“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當中的“内容”,一一轉化為“概念”:這個叫“太陽”、這種感覺叫“溫暖”…… 從而逐步構建出了“概念世界”。

這些“概念”需要普及開來,盡量讓人們達成“統一的共識”。所以就有了“百度漢語”、“百度百科”,讓我們可以去查“概念定義”,以幫助我們在“交互傳遞思想”時,做好“概念定義”的“核對”!

“客觀世界”不依賴于“人”或“其它物”的“意識形态”而存在!

“客觀世界”又叫“物質世界”,所以我将它們混合起來稱呼,稱之為“客觀物質世界”。

“概念世界”是“人為主觀創造”出來的!

因為“概念世界”由“概念”組成,而“概念”是“人為主觀創造”出來的!

【概念世界】

“概念世界”是由“大腦”的“主觀意識形态”将“世界”當中存在的一切,轉化為“相對應”的“概念”,從而構建出來的一個“概念世界”!

這是由“概念”構成的“世界”。

“概念”是依附于“大腦”的“主觀意識形态”而“誕生”并“存在”的!

“概念世界”也是依附于“大腦”的“主觀意識形态”而“誕生”并“存在”的!

雖然“概念”可以依附于一些“媒介”來進行傳遞…… 比如:圖畫、文字…… 但是,如果永遠再沒有另一個“大腦意識”進行“接收”,那麼這些“概念”也将會變得“不複存在”……

因此:“概念”是真的需要依賴于“大腦意識形态”而存在的。

“概念世界”也是要依賴于“大腦意識形态”而存在的!

我們人類的先祖,發明了“語言&文字”,簡稱“語文”。“語言文字”是組成“概念”的“前提”!

“概念”以“語言文字”作為“形式”、作為“載體”、作為“媒介”而存在!

我們将“宇宙”當中,可以感知到的一切,轉化為一系列的“概念”,這些“概念”系統性地組合起來,我們嘗試還原這個“宇宙”的面貌;這些“概念”系統性地組合起來,組構建成了“概念世界”!

“概念”存在于人的“大腦意識”中,幫助人類去思考、分析、理解、認識這個“宇宙”……

“巴門尼德”認為:這個“概念世界”對應着“客觀物質世界”!

怎麼說呢?

這裡引用《西方哲學史》當中“巴門尼德篇章”裡面的一段 關于他的“論證思想”的“解釋”:

當你“思考”的時候,你一定思考到“某物”;當你使用一個“名字”時,它定是“某物”的“名字”。“思想”和“語言”,都需要在它們本身以外,有某種“客體”。

“客體”就是:存在于“主體”以外的“客觀事物”。

從上面這段文字中,我們可以理解“其中的意思”:“思想”和“語言”當中,我們會運用到一系列 對應着“某物”的“名字”,這些“名字”就是“概念”!而“概念”是需要對應着“客觀事物”的!

所以說:“巴門尼德”認為“概念”對應着“客觀物質世界”。

先不說這個“觀點”是否“絕對正确”,但起碼也确實是存在着這個“現象”的——“概念”确實對應着“客觀物質世界”。

這些關于“概念”的“理論”,就是這裡說的“形而上學”!

因為:我們在研究的“主體”是“概念”!“概念”不是“客觀物質”,應歸類為“形而上”;因此:這是“形而上學”。

03.

…“論證形式”。

那麼“論證形式”當中的“論證”是什麼?

“論證”是一種“邏輯推理過程”!

04.

…“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

所以,所謂的“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我認為:當中的“形而上學”就是指“關于‘概念’的理論内容”;而“論證”是“邏輯推理”………

05.

“基于邏輯基礎上”的“形而上學”的“論證形式”。

在我看來:“巴門尼德”開創的——“基于邏輯”的“形而上學論證形式”…… “翻譯”過來就是:基于邏輯的概念推理論證形式!

㊃第一部分總結

現在我們了解了:“巴門尼德”的這個“傑出的貢獻”就是:他開創了“基于邏輯”的“概念推理論證形式”!

所以,大家已經能夠理解:為什麼說“巴門尼德”的“貢獻”如此地“傑出”吧?他給“後世”帶來的“影響力”為什麼這麼大?

因為:事實上,我講的這“整一個篇章”裡面的“整個講述過程”,基本上全部都是 在運用“概念推理論證”的“過程”啊!

而這種“論證形式”,就是“巴門尼德”開創的!

這是我對“巴門尼德”的“解讀”,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閱讀以後有所收獲。

以上就是“巴門尼德篇章”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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