翅兒知道,幾乎每一家企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一項業務中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提供安裝等服務。
那麼如何确定其适用稅率呢?首先就要能清楚區分該業務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混合銷售與兼營,一直困擾着咱們很多的财務小夥伴。二者看似差不多,在實務中很多情況下也很難區分界定,但卻有着完全不同的稅收概念。今天,翅兒就從政策出發,結合企業實務案例,從3個方面給大家做一個梳理。一、兼營的理解
咱們先看看兼營的概念:如果一家公司既自産貨物,又有提供安裝服務的業務,那麼就屬于兼營。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是2項業務。即這家公司既可以銷售自産的貨物,又可以獨立提供安裝服務。
二、混合銷售的理解
再來看看混合銷售的概念:混合銷售是1項業務,比如買東西送到家,如果沒有東西的公司,那麼送的這個行為是不會産生的。
三、分析問題
1. 外購:從主業财稅2016年36号文告訴咱們,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
從以上可知,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在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情況下,我們要看主業,主業是銷售,按照13%;主業是提供服務,比如建築服務則按照9%。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翅兒話不多說,直接上案例:
案例1:銷售外購鋁合金門窗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B企業為門窗安裝企業,2020年8月與X公司簽訂門窗安裝合同,合同中約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約定總價款為15萬元,假定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其增值稅應如何繳納?
涉稅分析:根據财稅[2016]36号第四十條規定來看,B公司的合同應稅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雖然B公司合同中約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是門窗安裝,即B公司應按照建築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15/1.09*0.09=1.24萬元
案例2:銷售自産鋁合金門窗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A企業為門窗生産銷售企業,2020年10月與B公司簽訂門窗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銷售門窗的同時提供安裝,并約定總價款為10萬元,假定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其增值稅應如何繳納?
涉稅分析:财稅[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由此可見,企業銷售自産的門窗應按照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企業生産門窗主要用于銷售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所以應從主業按照銷售貨物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10/1.13*0.13=1.15萬元
通過這兩個案例,就可以更加清楚财稅2016年36号文的内涵了: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情況下,我們要看主業,主業是銷售,按照13%;主業是提供服務,比如建築服務按照9%。
2. 自産:按兼營(不論你的主業是建築行業,還是銷售企業)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闆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産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财稅〔2016〕36号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别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别适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因此,就還是上面提到的: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情況下,我們要看主業,主業是銷售,按照13%;主業是提供服務,比如建築服務按照9%。
第二,外購或者銷售自産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幹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産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塊翅兒也有準備相應的案例,大家一起來看下
案例3:銷售自産的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2019年10月L公司銷售自産的5部電梯給Y公司,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電梯銷售的同時并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200萬元,其中電梯銷售款為150萬元,安裝費50萬元,L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本次電梯銷售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2号文件中:關于銷售自産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簡易計稅的情形,做了明确規定。
電梯銷售屬于機器設備,所以同樣适用該文件内容。
而按照現行規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機器設備銷售給甲方後,又交給機器設備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将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電梯款應繳納增值稅:150/1.13*0.13=17.26萬元
安裝費用應繳納增值稅:50/1.03*0.03=1.46萬元
案例4:銷售外購的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E公司為電梯銷售企業,2019年8月E公司銷售5部電梯給H公司,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電梯銷售的同時并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200萬元,(其中電梯銷售款為150萬元,安裝費50萬元),E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本次電梯銷售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翅兒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關于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這種情形下又分2種情況:
情況一
納稅人未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确定其适用稅目和稅率。
若E公司在與H簽訂銷售合同時是總包價,未區分電梯銷售款和安裝費用,則需要按混合銷售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200/1.13*0.13=23.01萬元
情況二
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别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将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将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若E公司在與H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時電梯款項與安裝費用分開簽訂,即可以将安裝部分采用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
電梯款應繳納增值稅:150/1.13*0.13=17.26萬元
安裝費用應繳納增值稅:50/1.03*0.03=1.46萬
以上就是翅兒關于門窗/電梯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思考,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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