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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編的新亮點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1:30:44

  編者按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标志着我國民法典時代的到來。在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合同編占據了526個條文,為各編中條文體量最大的一編,對于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合同編集中體現了民商合一立法精神,其在規範内容、價值追求、具體制度的發展完善方面具有重大變化。本期“觀點·專題”邀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就此展開探讨,敬請關注。

  

民法典合同編的新亮點解讀(民法典合同編立法精神與制度現代化)1

張平華

  民法典規範内容現代化表現為反映時代需求、多樣性的制度設計、規範網絡交易或電子商務、規制複雜交易。民法典在價值追求方面的現代化表現為對于效益、安全、公平等價值的追求。

  

民法典合同編的新亮點解讀(民法典合同編立法精神與制度現代化)2

顧長河

  合同編集中體現了民法典民商合一精神,民商事合同區分規範的情形增多、民商事合同類型更具開放性。當前人類社會正值向信息文明跨越,可能會推動合同編的内容在未來進一步商法化。

  

民法典合同編的新亮點解讀(民法典合同編立法精神與制度現代化)3

王玄玮

  民法典的通過将極大促進我國合同制度的發展完善,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規則更加完善,合同的效力認定更加準确,合同的履行規則更加豐富,合同的解除規則更加合理。

  “觀點·專題”研讨嘉賓:

  ◇張平華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顧長河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玄玮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雲南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

  “觀點·專題”主持人:

  ◇檢察日報社理論部編輯 龔雲飛

  規範内容與價值追求現代化

  □張平華

  民法典合同編全面總結了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在宏觀體例、規範内容、價值追求等方面實現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現代化。體例現代化方面包括了公私節分、民商合一、總分結合的形式。在此,僅就規範内容和價值追求現代化展開論述。

  規範内容現代化

  (一)反映時代需求。為踐行綠色原則,建設美麗中國,合同編明确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為落實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在總結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實踐的基礎上,合同編特将“疫情防控”納入到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需求範圍。适應社會發展要求,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挂失補辦。适應知識産權類型多樣化、技術開發利用多樣化的重大需求,将技術合同的适用範圍擴及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等。積極解決“高鐵霸座”“公交顧客搶方向盤”等惡劣現象,規定承運人應按照坐票号進行運輸;要求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予以積極協助和配合。

  (二)多樣性的制度設計。多樣化的制度設計理念貫徹于合同編之始終,既擴大了當事人選擇空間,也賦予當事人靈活的救濟手段。一是合同成立方式多樣化。除了常規的要約、承諾成立方式外,為交錯要約、現物要約、事實合同等容留了立法空間。承認懸賞廣告的要約效力,完成規定行為者有權依要約請求支付。二是違約責任多樣化。其中,違約形态包括預期違約和現實違約。責任方式不限于損害賠償,還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三是合同終止原因多樣化。全面列舉了合同終止的原因,細化抵充、提存操作規則。規定了意定、法定解除制度,設立不定期合同、贈與合同的随時解除權。以合同解除為不安履行抗辯權、情勢變更等設立兜底性救濟規則。為各類典型合同明确了解除權的具體适用規則。四是合同類型多樣化。典型合同之外容許非典型合同存在,每一類典型合同又可接納多樣的子類型。

  (三)規範網絡交易或電子商務。将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形成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規定以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原則上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的标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

  (四)規制複雜交易。現代交易日漸複雜,往往存在多環節性、多層次性,經常會涉及第三人。合同編建立完善了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一般規則。集中規範融資租賃等已經定型化的涉及第三人合同,為平衡三方主體的關系,規定原則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而承租人享有類似于買受人的權利,承受标的物滅失毀損的風險。物業服務是現實生活中的矛盾集中、多發地帶,合同編專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涉及前期物業和現實物業的銜接、區分所有權的管理機制和合同機制的銜接等複雜問題,所作制度設計既理順了物業服務人和業主的關系,又維護了業主的共同秩序、共同利益。

  價值追求現代化

  (一)效益。合同自由是合同的靈魂,而效益則是所有合同制度設計的核心價值追求。特别值得強調的是,合同編全面覆蓋從合同洽談協商到合同終止之後的整個曆程,規定了多樣化的義務,排除了立法“空白之地”。規定了違反合同訂立中的義務,建立締約過失責任。承認了廣泛的預約類型,彌補了本約調整範圍的不足,明确不履行預約合同中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須承擔違約責任。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原則、交易習慣承擔後合同義務。

  合同編盡力細化合同交易具體規則,實現對交易過程動态全面規制。例如,建立完善了買賣合同标的物檢驗規則,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可按照标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認定為隻是發現外觀瑕疵的期限。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不得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

  交易瞬息萬變而當事人的意思難免不足,合同編依托交易現實規定了多樣化的推定認定規則,消除了交易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效益。例如,當事人如果沒有采取法律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的,相對人接受時合同成立。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安全。離開了交易安全就無法保障效益。為實現交易安全,合同編将原規定于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債的保全獨立成章,細化規則設計,确保避免債務人不當減少責任财産,确保其正常履行責任。進一步明确了怠于行使從權利者也構成債權人的代位權、履行期限屆至前可以基于保存行為而行使代位權。

  将原擔保法中的定金規則規定于違約責任,明确定金的設立、罰則,理順定金和違約金的關系,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整合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将保證合同規定于典型合同分編,完善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基本類型。建立了非典型擔保制度,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規定出賣人對标的物保留所有權,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細化規定了出賣人的取回權和買受人的回贖權。将融資租賃納入擔保交易,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并賦予租賃登記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這将成為改善融資租賃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

  (三)公平。現代合同制度在追逐效益的同時必須兼顧公平。為此,合同編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以合理應對合同履行中基礎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進而使公平原則可以适用于合同訂立之初和履行之中,具備了普遍價值和具體實現途徑。

  對保證方式的推定進行修改,在當事人沒有明确約定的情況下,由過去的推定為連帶保證修改為推定為一般保證。既符合民事交易的一般常識,也對保證人更加公平。履行費用的分擔更加合理,合同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或減少,有利于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為保護社會弱者,合同編明确禁止高利放貸。要求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并承認後者的優先地位。科學界定了格式條款的概念,使之覆蓋一切“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以強化保護消費者。

  充分彰顯民商合一立法精神

  □顧長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标志着中國正式步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的編纂延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民商合一體例,合同編集中體現了民法典民商合一精神。

  民商合一演變

  民商合一體例不是橫空出世,而是曆史的續寫。1986年民法通則确立了橫向經濟關系包括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社會主義組織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财産關系,均由民法調整,伴随而來的便是民商合一體例的立法确認。1999年合同法充分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總體上說,合同法進一步鞏固了民法通則的民商合一體例。

  強化民商事合同區分

  民商合一體例不是對民商事合同之間差異的無視,而是在統籌差異基礎上的體系化。合同編針對部分民商事合同類型設置了不同的規則。從具體内容來看,既承繼了過去成功的做法,也吸收了部分在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論過程中所形成的價值判斷共識,在法律條文上表現為民商事合同區分規範的情形增多。

  第一,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賠償規則。民法典第933條細化了在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使随時解除權後民商事合同不同的賠償規則。該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商事委托合同對期待利益的訴求,在賠償範圍上設置差别化的規則,對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而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能獲得的利益。此條文确立以有償、無償作為民商事合同的區分标準,操作性強。

  第二,借貸合同利息确定規則。民法典第680條第3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确,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此規定改變了1999年合同法第211條在利息約定不明情形下不區分民商事合同一概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則。在立法上承繼了自然人之間借款為民事合同,非自然人之間借款為商事合同的民商事合同區分标準,确立了商事借款合同在利息約定不明時的利息确定方法。但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對于沒有約定情形對應的利息推定規則并沒有區分民商事合同,而是規定借款合同隻要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綜合以上兩條款内容,立法者将沒有規定利息的情形直接歸入了民事借款合同。

  第三,賦予承租人優先續租權。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新增了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該條賦予承租人優先續租權,主要是考慮到了商事租賃合同對營業穩定性的特别需求。

  第四,保證方式推定規則。民法典第686條對原來的保證方式推定規則作了完全相反的規定,原來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一度成為民法過度商化的經典例證而被诟病。而民法典此次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仍沒有區分民商事保證合同而差異規範,但體現了立法者對保證合同民商性質的關注和判斷。

  民商事合同類型更具開放性

  民法典合同編所規範的民商事合同類型具有開放性。合同編規定了19種典型合同,在合同自由理念和商業創新的當下,合同類型不斷翻新,不可能将所有合同類型都作為典型合同納入民法典。在民商合一體例下,合同編至少采用三個方法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類型提供了制度供給:一是允許适用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适用合同編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二是将交易習慣作為規範合同的法律淵源;三是對接了特别民商事合同規範。

  合同編與特别合同規範為一般法與特别法的關系。特别合同規範不局限于商事規範,也可能是民事規範。如民法典第644條規定,招标投标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可以是新制定的特别民商事合同規範,這就為未來産生的新類型民商事合同納入合同編規範提供了制度接口。

  從司法實踐來看,合同編沒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比較常見的合同類型包括:營業轉讓合同、轉貸合同、明股實債合同、差額補足合同、募資合同和投資合同等。這些合同類型之所以沒有納入合同編,有的是因為研究不夠成熟;有的是價值判斷問題無法形成共識;還有的是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單行法規另行規定。雖然這些類型的民商事合同不是合同編的典型合同,但仍可依據合同編内容确定相應的法律關系。從合同性質上看,這些具體合同或是民事合同,或是商事合同,或兼具民商事性質的合同。這就要求在以後對此類型合同立法時,要強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意識,有針對性地制定出與民商事性質匹配的規則。

  民商合一的未來展望

  民法典是對我國過去不同時期單行民事法律的體系化編纂,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具有重大價值。其所采取的民商合一體例不同于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為世界各國民商法典立法提供了中國範本。合同編民商合一體例也将繼往開來,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

  在民商法研究方面,民法典的通過意味着研究重點要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對于合同編規範解釋而言,立法目的解釋方法需要探究立法者對具體民商事合同的立法目的,而立法者對民商合一問題的認識對于理解立法目的至關重要。另外,體系解釋方法依賴于解釋者對整個民法典體系的把握,而民法典體系正是建構在民商合一基礎之上。因此,合同編的法律解釋離不開對民商合一問題的關注。

  在具體内容上,民法典可以被稱為民商法典,合同編更是不折不扣的民商合同編,而且未來發展可能将更加商法化。人類社會正處于工業文明向信息文明跨越過程之中,互聯網經濟高度發達,自然人的身份在民事與商事之間已經實現快速切換。原來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商業活動,伴随着對于商業規則認識的不斷加深,必然也會提升社會對商業規則和理念的認同。商業當中的效率、便捷、安全等價值也會不斷向民事生活滲透。這些現象可能會推動合同編的内容在未來進一步商法化。

  合同制度規則完善與發展

  □王玄玮

  在民法典各編中,合同編所占的比重最大。民法典1260條中,合同編就有526個條文,占全部條文總數的42%。據統計,在合同編中,有112個條文系實質性修訂,有70個條文為本次新增,二者所占合同編條文比重為34.6%。民法典的通過将極大促進我國合同制度的發展完善,而合同法律制度的新變化,将對檢察機關民事檢察業務産生重大影響。

  合同的訂立規則更加完善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法律關系建立的起點。一是完善了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民法典第491條新增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針對呈井噴式發展的網絡交易情形規定的合同訂立規則,對于解決網購糾紛意義重大。二是新增了預約合同的規定。民法典第49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這就明确了預約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誠信交易的市場秩序。三是完善了格式合同條款的訂立規則。合同法中規定了格式條款,但對其認定與适用不夠明确。

  根據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導緻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民法典第496條修改後違反該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另外,合同法中原本對格式條款認定無效的規則過于籠統,民法典将其明确為: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以及加重對方責任的情形須具有不合理性,格式條款才無效。四是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在現行合同法規定了國家訂貨任務背景下相關當事人的法定締約義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國家訂貨任務主要适用于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情形,及時回應了社會現實,使相關規則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合同的效力認定更加準确

  合同的效力認定是合同法律關系相關規則的重中之重。從立法精神上看,“鼓勵交易”原則是合同法律制度三大特有原則之一。随着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我國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呈逐漸寬松趨勢,總體上趨向保護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鼓勵合同有效,此次民法典也順應了這一趨勢。一是明确了合同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我國合同法中未明确合同報批義務條款的單獨效力,司法實踐中有少數司法解釋規定了合同報批義務可以獨立于合同先行生效的規則。民法典将該規則予以吸納,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二是明确了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追認效力。《合同法解釋(二)》中已經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民法典第503條進一步規定被代理人“接受相對人履行的”,也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三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04條規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在保留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确了代表行為有效則“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這幾項均屬民法典對現行合同法的實質性修訂,使得司法實踐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将更加準确。

  合同的履行規則更加豐富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是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對合同的履行規則進行了多處完善。一是吸納并完善了司法解釋中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合同法中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首次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這次民法典制定,對情勢變更制度進行了必要完善,允許不可抗力事由适用情勢變更;删除了“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條件,隻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二是新增了共同債權債務之履行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517條規定了可分之債份額的确定規則,第518條至第521條規定了連帶之債的确定和履行規則。合同法中原來隻有單一債務的履行規定,沒有共同債權債務的履行規定,這次民法典作了增補完善。三是完善了第三人利益合同規則。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給付,該第三人也因此取得請求債務人作出給付權利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條第1款保留了合同法第64條關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規定,第2款是新增條文,明确了第三人的請求權,規定了特定情形下第三人有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以及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四是完善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定。合同法第69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這次民法典進一步完善,第528條規定當事人“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把不安抗辯權制度與預期違約制度進行了對接,使得合同法規則體系更加科學嚴謹,合同履行規則更加豐富完善。

  合同的解除規則更加合理

  合同的解除有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等區分,實踐中圍繞合同解除的争議也很多,合同解除也是這次民法典合同編着墨的一個重點。一是完善了合同法定解除規則。民法典在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的基礎上,第563條增加一款,規定“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二是完善了合同解除權的時限規則。合同法第95條隻規定解除權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滅,民法典第564條新增一款,規定解除權可因解除權人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滅。三是完善了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則。在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基礎上,民法典第565條對解除權的行使作了若幹增補,例如增加了附期限履行的解除通知的法律效果規定;增加了解除權的司法請求主體,即解除合同的相對方(被解除一方)有異議的,解除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增加了解除權的時點規則,即解除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四是完善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請求賠償損失。民法典保留了上述規定,同時增加了兩款,即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原則上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主合同解除後,原則上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承擔擔保責任。這些新增内容,使得合同解除規則整體上更加合理。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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