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标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标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案例名稱:
泸州市第七建築工程公司、雲南乾泰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例号:
(2018)最高法民終753号
簡要事實:
經過招投标,泸州七建中标,2012年10月30日,泸州七建與乾泰公司簽訂《安甯乾泰世貿廣場一期土建總包及安裝預留預埋工程一标段地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乾泰公司将安甯乾泰世貿廣場一期一标段基礎工程、内牆面抹灰工程、樓地面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給排水安裝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弱電預留、預埋等工程發包給泸州七建建設施工。合同工期100天,工程質量符合現行國家及地方驗收規範合格标準,一次性驗收合格。合同價款180614000元,經審定後,扣除甲供材料和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外按結算價下浮2%後的總價作為雙方的結算價格(稅前下浮)。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施工至負二層頂闆完,開始第一次支付完成産值的70%的進度款,地下室施工完畢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支付比例為完成産值的70%,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完結算後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作為質量保修金,質保期滿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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