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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2 1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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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現狀與規範路徑)1

關于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

來源: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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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現狀與規範路徑

——基于1178份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作者:楊貝 樊力源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内容提要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社會主流價值的集中體現,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有機結合起來是當代中國法官的使命和任務,這種有機結合有利于維護法治統一、增強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凝聚力。但從1178份裁判文書的說理現狀來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用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為融入方式簡單、說理内容空洞、說理過程粗糙。為了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目的,應該進一步深化法官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分層次認知;明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法律原則的主要定位,以法律方法作為适用的基本框架;必要時,以法官後語的形式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以倡導。

目次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現狀和問題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規範路徑

三、結語

從人類文明史來看,任何一個有着偉大目标并長期保持健康發展的國家,不僅在經濟、科技等方面都擁有強大的實力,同時也在社會的核心思想和價值觀方面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自2012年黨中央在十八大上明确提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作為我們國家和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态的重要體現,在國家治理、法治建設、社會管理中發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黨中央多次強調要積極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具體到司法領域,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中。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當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維護法治統一的必然之選。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價值指引進行裁判,有利于增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與尊重,進而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将大家關于核心價值的共識不斷轉化、傳遞至個案判決的過程,能讓人們在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裁判中,一步步積累對于抽象價值的認識,有利于進一步凝聚全社會的價值共識。

實證研究顯示,我國法官已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作出了一些努力,但仍存在對核心價值觀的引用方式簡單、說理内容空洞、說理過程粗糙等問題。為了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融入,筆者結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如何在釋法說理中闡釋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一些規範路徑,以期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現狀和問題

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已經公開的裁判文書進行數據分析,可以對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現狀得到一個比較清晰而量化的結果。通過設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全文檢索詞,以“2020年”為裁判年份的檢索條件,并通過逐一閱讀篩查,最終确認: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截至2021年6月26日,在2020年全國各級法院上傳的裁判文書中,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裁判文書數量為1178份。整體的引用情況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引用核心價值觀的裁判文書數量占比較小

與全國各級法院辦結的案件數(約2870萬件)相比,引用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裁判文書占比不到0.41/10000。換言之,每近兩萬份裁判文書中,僅有一份引用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客觀地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不是所有的核心價值觀都适合作為裁判理由。因此,較低的引用率有其現實基礎。但即使認可這一現實原因,當前裁判文書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比例仍然偏小,原因可能在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不敢說”,怕貿然引用,言多有失;另一方面,同時也是法官“不敢說”的原因,是法官“不會說”。正如下文關于引用方式的總結可見,大多數法官并未領會應當如何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上述現象及其背後的原因,說明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意識已經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公開的明确規定或詳實的應用手冊,大部分法官在具體應用層面往往存在某種程度上的模糊或錯誤認識。另外還有一些法官不願在核心價值觀的闡述上花費精力,主動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的意識仍顯不足,導緻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裁判文書整體數量較少,且大多數集中在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中,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中幾乎沒有涉及。

(二)引用核心價值觀的方式尚待細化

當前,裁判文書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方式可總結如下:

第一,概括引用,指隻有一句“(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類似的表述,并不說明是哪一項核心價值觀、如何不符合。例如,上訴人譚某某與被上訴人龍某甲、龍某乙、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贍養糾紛案中,法官在論證為何不支持被上訴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時,寫道:“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以譚某某與其未形成撫養關系不适用子女關系為由,反悔不履行贍養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不予支持。”在李某某與薛某某名譽權糾紛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某對村民議定的薛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租金提出異議并提出自己的主張,薛某某即便不滿,應當正當地提出自己的意見,不應當以侮辱人格的方式表達不滿,該行為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譽權。在宋某某與董某體權糾紛中,法院認為,原告宋某某與被告董某某因土地問題多次發生相互謾罵、打鬧等情形,經公安機關及所在居委會多次調解仍未能化解矛盾,原、被告在處理糾紛時均未克制自身言辭,未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化解矛盾,他們的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

第二,指明引用,指法官在判決書中隻是點明了(不)符合哪一項核心價值。例如,廣東金豐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與金某甲、金某乙、廣州市玉淇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官在認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數額時,寫道:“綜合考慮被告廣州玉淇公司拖欠貨款的時間并不長,且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标準明顯過分高于原告無法按時收到貨款所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逾期支付價款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故本院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兼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調整被告廣州玉淇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以75193.78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準計付違約金;以641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準計付違約金。對于原告超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簡明引用,指對核心價值的内涵作了一兩句話的釋明。例如成都澳吉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吳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法官在認定是否應當繼續調低澳吉特公司方的違約金時,寫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含‘誠信’準則和‘友善’準則。‘誠信’即應誠實守信,在人際交往、商事交易中信守承諾、誠懇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友善’即應和睦互助,在人際交往、商事交易中相互尊重、和睦友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亦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澳吉特公司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納後,澳吉特公司仍然要求進一步調低的理由,既無合同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更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誠信’準則、‘友善’準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在逄某某與肖某某一般人格權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友善’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公民在日常活動中應當秉持友善的精神,嚴于律己、寬以待人,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盡量避免與他人發生糾紛,在遇到糾紛時應當保持理性克制、互諒互讓,以及時化解糾紛。”

第四,法治教育引用,指法官在得出裁判結論之後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例如郜某某與關某某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法官在對争議焦點逐一判定之後,寫道:“原、被告相鄰而居同一小區,俗語有雲‘遠親不如近鄰’,在以後生産生活過程中,應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和睦相處,愉悅的生活環境既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格地說,這類引用不屬于裁判文書說理,而是法官提出的期待和呼籲。此時,核心價值觀不是裁判理由,而是後語中提出的倡導的對象。這種引用方式雖然值得肯定,但還是有必要與其他3種說理類的引用區分開來。

通過統計筆者發現,在裁判文書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方式中,概括引用與指明引用的占比很大。這兩種引用方式都表明部分法官在釋法說理時,隻是簡單套用,說理粗糙,空洞地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單純地向當事人羅列展示24字核心價值觀的内容,或者對所引用的核心價值觀與案件的關聯之處缺乏細緻詳實的論證和分析,既沒有通過核心價值觀闡釋相關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原意、價值取向,也未能結合案件事實深入剖析其中符合或違背核心價值觀的情節。在法官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時,裁判文書中往往隻出現“與核心價值觀相符”或“有悖核心價值觀”之類的簡單判斷性表述,文書說理論證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脫節,公衆很難從文書中發現法律适用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間的内在邏輯。所以,這種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的、占比過大的現象,有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流于空洞的風險,不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我國社會的牢固樹立,同時有損害司法法治之虞

(三)具體價值的被引頻率有顯著差别

全部12項價值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次數存在顯著差别。“誠信”以231次高居榜首,這可能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體系中的“帝王條款”的地位有關,法官在引用“誠信”價值觀的同時可以有力結合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進行釋法說理;其次則為“友善”,此項價值多出現在民事案件中。其餘價值則因自身較為抽象、與法律條文結合程度不高等原因,出現頻次較低。這表明法官們在裁判文書中進行釋法說理時,還是對結合法律法規和核心價值觀進行論證的這種方式存在比較強的路徑依賴,說理方式比較單一化,在沒有法律條文支撐的情況下,往往難以靈活運用多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于裁判說理。因此,一線法官還是需要在充分理解和吃透各個核心價值觀之後,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說明性理由或補充性論據,綜合運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漏洞填補等多種法律方法,靈活又有深度地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裁判依據、裁判結果等裁判文書中的要素融合,從而有力地增加裁判文書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接受性。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規範路徑

盡管目前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的數量比例較小,但不用好過亂用,甯可不引用,也不能概括式地引用。我們應當反對概括引用、指明引用等不作任何釋明的引用方式,鼓勵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引用核心價值觀。這就需要明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法律原則的規範定位,并對整體原則和單獨原則進行分類引用。核心價值觀作為間接理由時,可以為裁判結論提供依據;作為法官意圖倡導的價值時,則是在裁判文書的後語部分發揮法治教育的作用。法官在引用作為法律原則的核心價值觀時,應當注意将其具體化,同時強化法律方法的規範與引導作用,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更加有序、融貫的方式融入裁判文書。

(一)明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規範地位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規範體系中處于法律原則的地位。2018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式寫入憲法,具備了憲法法源的地位。在許多部門法中,核心價值觀作為部門法遵循的基本原則,也得到了直接的表述,例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慈善法第五條等。此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種對社會正義、社會生活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的法律概括,屬于公理性法律原則,構成了法律體系的基礎。即使有些部門法中尚未就核心價值觀的地位作出專門規定,但部門法均系“依據憲法,制定本法”,這自然意味着其要以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從性質和作用上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成員共同的、根本的道德價值和标準,将其上升為法律原則,能夠使之成為衆多法律規則的基礎,彰顯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充任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以作為一項整體原則,而其中的12項價值又可以分别作為單獨原則來加以引用。例如,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此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整體就是一項原則。作為單獨原則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指各項具體價值可以作為單獨的法律原則,例如民法典中的主體平等原則(第四條)、公平原則(第六條)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七條)等。

(二)厘清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層級和功能分類

1. 核心價值觀的3個層次及其分類适用

一般來說,法官能夠靈活并恰當地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中的重要前提是,對核心價值觀的内涵和性質擁有清晰和正确的認識。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12項價值,從國家、社會和個人3個層次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涵進行了概括。要想在裁判中最大限度地發揮核心價值觀的作用,法官就不能機械地将12項價值賦予同等效力,而是要準确把握适合不同層次價值的适用情形。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社會主義國家價值的集中概括,是我們國家的發展目标。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離不開每個公民的共同努力,因此,法官可以引用國家層面的價值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評價。其中,富強、民主是國家經濟、政治建設方面的價值目标,所以,當法官引用這兩項價值時,應主要以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民主權利等為背景;文明、和諧是國家文化、社會建設方面的價值目标,所以,當法官引用這兩項價值時,應主要以維護社會秩序、構建明禮祥和的社會關系和提高公民素質等為背景。作為國家層面的價值,蘊含這4項價值的法律規範常常難以滿足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的邏輯結構,所以不能作為主導性的裁判依據直接加以适用,而是作為支持性的裁判理由被加以運用。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對美好社會的生動表述,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不懈追求的理想價值。個人發展和社會發展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這4項價值表達了對社會發展的期許之外,也表現了對社會成員個人發展的關懷。其中,自由、平等可以作為司法裁判中倡導自由、平等的社會風尚的工具;公正、法治可以作為法官對作出公正裁決的宣示、對遵紀守法行為的呼籲。此時法官就可以結合這些價值來說明案件的事理和情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因為這4項價值包含着強烈的法理屬性,所以常常被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也就是說,這些價值也可以以法律原則或規則的形式融入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法律評價。

“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政治、職業和社會交往道德的集中體現。在這4項價值中,誠信被引用的次數最多。作為社會交往的基石,買賣、借款、租賃、商家營業等社會行為都要講求誠信,為誠信價值的引用提供了各種各樣的場景。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可以在适用具體法律規則或法律原則後,引用誠信價值支持論點,也可以基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當事人的行為給予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起到法治教育的效果。相比之下,敬業、愛國、友善主要是柔性的道德指向,所以在裁判文書中總是以教育和勸導的形式出現。

強化法官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3個層次的把握,并加以分類适用,可以有力提高法官在核心價值觀引用方面的準确性和合理性。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注入道德要素,需要把握道德的不同層次。同理,法官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時,需要認真對待核心價值的3個層次。個人層面的價值更傾向于底線道德,距離法律最近,所以可适用率最高。社會和國家層面的價值更多的是高層次的追求,因此,法官在引用這兩個層次的價值時,應當盡量避免将一些價值轉化為法律義務,否則會有制造道德的(司法)法律強制之危險。此外,深化法官對核心價值觀層次的理解,也有助于減少亂用和混用的情況。如果将各層次的價值不分情況地在裁判文書中“大雜燴”,會讓受衆覺得法官怠于思考、說理不嚴謹,此時引用價值的效果可能會适得其反。如果為了說理強行亂用完全不匹配的價值,會導緻核心價值觀的濫用,最終不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全社會範圍内的樹立。

2. 核心價值觀的兩類功能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時發揮的功能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核心價值觀作為判決理由,為法官的裁判論點提供支持。這一功能可以輔助确定法律條文的含義,幫助構建法律事實,還可以強化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論證能力。例如,在魏某與吳某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法官想要駁回原告的一項訴訟請求,就将原告先前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論證理由,最後還加入了“誠信”這一價值作為補充,直接指向法官的裁判論點,增強結論的說服力。

第二,作為法官後語意圖倡導的價值,發揮法治教育的功能。在裁判結論得出之後,法官可以結合自己的理解對具體的價值内容進行釋明,讓這些價值作為道德規範,輔助法官展開法治教育和道德呼籲,引導當事人和其他受衆遵守行為規範,弘揚正确的社會風尚。在核心價值觀的輔助下,裁判文書能夠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容易引起受衆的共鳴,增強他人對判決的認同,發揮社會價值導向作用。例如,在李某某與北京糖果樂園國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法官在後語中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提出“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内容……對于企業而言,誠信是形象、是品牌、是信譽,糖果公司作為教育培訓機構,應以誠信為本……”這在定分止争的同時,較好地實踐了司法裁判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引導功能。

(三)遵循依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說理的基本準則

1. 作為法律原則進行具體化适用

作為法律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時,要遵循法律原則的适用條件。由于核心價值觀具有宏觀概括性,它不會對人們的行為規範和法官的裁判标準作出明示,所以,要想将其适用于個案,需要經曆一個具體化的過程。法官需要在核心價值觀中準确和恰當地挑選出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具體價值,圍繞具體價值進行闡釋,讓抽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評價标準或行為規範,并逐步與待決案件的事實相結合,最終轉化為個案的裁判理由,而這種結合和轉化的過程有賴于法官在法律方法引導下的論證說理。例如,在李某某與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官指出,原告與被告雖系嶽母與女婿的關系,但也應遵守和踐行好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價值觀,以高度的契約精神履行好合同義務。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應在原告催款的期限内履行還款義務……在該案中,法官不僅明确指出當事人應當踐行誠信價值觀,還與本案中的具體情況結合進行了對應的說明,最後結合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具體權利義務規則作出了判決。此案雖然是一起簡單案件,但是裁判文書在引用核心價值觀時盡量做到了具體化,這樣的說理難能可貴。

相反,上文提到的占比過半的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卻忽視了對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化适用。這兩種引用方式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法官忽視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官沒有深入掌握核心價值觀的内涵,還有逃避說理的嫌疑。這容易導緻核心價值觀的引用流于表面,限制了核心價值觀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也不利于法官群體積累經驗從而推動核心價值觀有效融入到裁判文書中。例如,張某某與河南省平頂山市石龍區高莊街道辦事處張莊社區五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中,法官隻是列舉了民主、平等、和諧、友善這幾項價值觀,但并沒有任何關于這些價值觀與本案事實和其他裁判理由的關聯,一般受衆也難以理解法官列舉這些價值觀的用意。這種情況下,引用價值觀與裁斷案件之間存在着嚴重的割裂,将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的目标就如同吹網欲滿一般難以實現。

2. 強化法律方法的引導和規制作用

在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法官面對的案發背景和案件情況多種多樣,要想兼顧裁判活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需要将裁判技術控制在法律方法的規範之下,強化法律方法在引用核心價值觀時的規制作用,構建一套适用于引用核心價值觀的方法論體系。《意見》也從法律方法的層面對核心價值觀的融入作出了解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指引作用是通過法律方法的運用來體現,應當沿着法律方法的管道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之中。

(1)以法律解釋推動核心價值觀融入的實質性

由上文的現狀分析可知,目前,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核心價值觀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引用較為空洞,說理簡單粗糙,甚至還有引用不當的情況。核心價值觀本身具有抽象性,當這種一般性規範适用于具體案件時,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對模糊的法律文本進行理解和說明,把一般規範具體化為判決理由,進而得到相應的判決。《意見》中也明确提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時應當正确運用解釋方法,克服核心價值觀本身的抽象性,從而推動核心價值觀與個案裁判的實質融合。為了深入推進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法官可以運用的解釋方法有:首先,文義解釋。嚴格依據法律文本自身語言的含義,精準分析和解讀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思想内涵和價值取向,同時注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個案事實中适用的内在要求和具體語境。其次,體系解釋。将法律法規原文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聯系起來,全面系統地分析法律法規的内涵,正确認識、定位和适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關鍵詞。此外,目的解釋。将社會發展的整體方向及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依據,使釋法說理與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我國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正是路線一緻的。最後,曆史解釋。基于當前我們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和所處的曆史階段,合理判斷、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保障社會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

(2)以法律推理增強核心價值觀融入的邏輯性

判決若要切實發揮定分止争的效力,必須以具有充分的理由與明确的法律依據為前提,并以邏輯合理、情理充分的方式向受衆展示出從案件事實和法律規範推導到判決結果的過程。裁判結論的獲得依賴于法律推理,它能夠将法律規範導入社會現實,形成法律結論,進而對糾紛進行解決。法律人通常是在三段論推理的過程中完成了從普遍準則到具體判斷的轉變。對于大前提的構建,由于蘊含核心價值觀的條款一般具有開放性,在結構上有時也不夠完整,所以這類條款需要與其他法律規範結合,将其内涵加以明确化和具體化。有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時,可以運用核心價值觀對大前提進行輔助論證,進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闡明立法目的、論述裁判理由。對于小前提的構建,要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案件事實進行剪裁,以形成邏輯清晰的三段論推理鍊條。特定情形下,法官也可以運用實質推理對法律和案件事實進行評價,對裁判結論作出合理性權衡。具體來說,在司法實踐中,一個案件可能涉及多種價值取向,進而得出不同的判決結論,此時,法官可以借助核心價值觀進行衡量,确定适用于本案的價值取向,并在裁判文書中詳細闡明理由。

(3)運用核心價值觀填補法律漏洞

當法律存在靜态缺陷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可以幫助法官進行漏洞填補的工具。《意見》指出:民商事案件無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除了可以适用習慣以外,法官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以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如無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法官應當根據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闡述裁判依據和裁判理由。如果遇到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規則的情況,利用法律原則進行漏洞填補是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重要工具。核心價值觀作為被寫入制定法的法律原則,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加以應用。核心價值觀中的各項價值與我國法治建設所倡導的理念和精神是相互契合的,在一些法律存在漏洞卻找不到可适用的類似法規的裁判情境中具有援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其僅可以與類推方法、習慣、原則、立法目的等複合适用,作為加強論證的輔助理由,應避免核心價值觀直接用于漏洞填補時可能存在的任意性。

總而言之,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特定的法律方法融入到裁判說理之中時,就意味着借助核心價值觀評價的裁判結論更有可能是經過理性分析之後而形成的。利用法律方法讓核心價值觀以看得見的方式融入到裁判說理當中,能夠督促法官遵循法治思維援引這些價值,同時能夠進一步增強這類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三、結語

價值觀是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文明與文明之間的根本差異所在,是凝聚人心、協同社會、形塑文明的核心引力。法律判斷的本質是價值判斷,個案的判決理由往往是抽象價值在具體個案中的生動體現。與抽象、概括的法律條文相比,具體的法律判斷對于道德風尚的培育更為直接、關鍵。可以說,裁判文書是亮明價值觀的燈塔,是指示社會道德風尚的風向标。鑒于此,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舉措可謂立意深遠。但是,當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尚在起步階段,法官在引用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呈現出操作不規範的問題。為了實現核心價值觀的規範引用,需要深化法官對核心價值觀的理解,依托法律方法提升相關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讓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裁判更加深人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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