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普法依法治理中的作用?曹建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決定,清晰描繪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标志着我國法治建設達到新的曆史高度,開啟新的曆史篇章人民檢察官和人民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國中肩負着共同的責任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的檢律關系,切實履行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職責使命,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檢察機關在普法依法治理中的作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曹建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決定,清晰描繪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标志着我國法治建設達到新的曆史高度,開啟新的曆史篇章。人民檢察官和人民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國中肩負着共同的責任。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的檢律關系,切實履行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職責使命,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權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深刻領會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形成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論創新和制度設計,不僅第一次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法治理論,第一次全面系統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體制機制等,而且還第一次鮮明提出“法治工作隊伍”這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并進行了專門部署。按照《決定》要求,法治工作隊伍既包括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等法治專門隊伍,也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法律服務隊伍,還包括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全會《決定》進一步明确和定位了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檢察官和律師的關系。人民檢察官和人民律師,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職業信仰和核心價值觀,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律師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廣大律師積極從事刑事辯護、訴訟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訴訟法律服務工作,開拓法律服務領域,創新法律服務方式,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廣大律師充分發揮自身熟悉法律法規、了解法律實務的特長,為立法工作提供意見建議,促進科學立法;通過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為政府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推動依法行政,促進嚴格執法;通過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協助司法機關全面、準确查明事實,正确适用法律,從實體和程序上維護司法公正;通過具體的執業活動以案釋法,傳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律師隊伍在法治實踐中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推動者、實踐者。
檢察官與律師同為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職責任務、角色定位等不盡相同,在訴訟中的主張甚至針鋒相對、大相徑庭,但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的要求是相同的,對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是相同的。在職能定位上,檢察官和律師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在價值目标上,檢察官和律師都以捍衛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為己任,都必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确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履職要求上,檢察官和律師都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職責都受到法律保護,都要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和當事人的監督;在職業特點上,檢察官和律師同受法律教育,同循法律思維,同行法治方式,具有相同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要求,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講,檢察官與律師都不是簡單的控辯關系、對抗關系,而應當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平等相待、彼此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緊緊圍繞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地保障和促進律師依法執業
黨中央對公正司法高度重視。四中全會圍繞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很多新的戰略舉措。全會《決定》突出強調,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加強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是落實四中全會《決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檢察機關一直高度重視律師權益保障,認真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制定實施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完善保障律師權益、聽取律師意見和與律師溝通的制度機制,促進和保障了律師依法執業。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律師權益保障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有的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司法觀念陳舊,對律師介入訴訟活動有抵觸心理,對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防着”“擋着”,甚至人為設置障礙;有的對律師是職業共同體的認識不到位,在辦案中潛意識地把律師作為對手,辦案中不僅不認真聽取律師意見,“無視”甚至“反感”律師提出意見等等。這些不僅影響訴訟過程和辦案質量,而且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要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公開、規範的與律師交流溝通機制,讓耐心傾聽成為檢察官的一種品質,着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
一要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針對社會各界反應強烈的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等問題,以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民事行政檢察、刑事執行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等部門和環節為重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專項整治,着力解決司法作風簡單粗暴,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嚴重;不認真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對律師合法要求無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難,限制律師權利;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案情或幫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過問、幹預辦案,利用檢察權獲取個人好處;接受吃請、收受賄賂、以案謀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不規範的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規範司法的各項制度機制,帶動和促進檢察機關司法規範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要健全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的保障機制。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是律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中的“頑疾”。檢察機關要完善保障律師權益的機制,促使這“三難”問題逐步得到解決。特别是對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在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存在對“特别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條件擴大适用、不許可會見等問題,必須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一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别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并及時答複。二是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三是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内容。為切實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還将建立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要構建開放動态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四中全會《決定》明确要求,構建開放、動态、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檢務公開。公開不僅是确保檢察權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檢察機關更好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重要方式。要按照全會《決定》要求,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不僅從“硬件”建設上入手,完善“兩微一端”、網上網下檢務公開大廳等;而且從“軟件”上入手,構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平台、法律文書公開平台、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平台、辯護與代理預約平台等四個平台,更好地保障包括律師在内人民群衆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特别是要加強律師接待窗口建設,暢通律師接待渠道,及時聽取律師意見,規範律師接待流程,健全及時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增強司法辦案透明度,方便律師參與訴訟。
四要健全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這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一項新職能,也是檢察監督的重要内容,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對律師職業權利的救濟,對律師關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在受理後及時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将處理情況書面答複律師;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也應當依法保障律師行使代理權。對于辦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律師的權利,依法聽取律師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要求參加人民檢察院案件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
共同落實推進法治社會建設要求,共同維護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
四中全會《決定》明确要求,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是包括檢察官、律師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責任和使命。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人民群衆權利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控辯雙方或原被告雙方的交鋒也會越來越激烈,這對檢察官和律師加強溝通協調、嚴格依法辦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檢察機關願意與廣大律師一起,堅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在訴訟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相互尊重對方權利,相互尊重對方的訴訟行為,共同維護法治尊嚴、維護人民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共同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全社會形成相信法律、運用法律,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氛圍。
我們要嚴格依法履職,相互支持配合。雖然檢察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多表現為“對抗”的一面,但兩者有着共同的價值理念和職業道德要求。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和律師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不斷加強溝通、協商和協作,真正做到“對抗而不對立、交鋒而不交惡”。檢察官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立場,認真聽取律師對辦案工作的意見,準确分析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偏差和錯誤。對于律師提出無罪、罪輕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情況,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在問題的意見,都應當及時認真審查核實,确保案件依法公正處理。也希望廣大律師加強與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的協作、協商,嚴格依法行使職責,共同查明案件事實、促進司法公正。
我們要共同化解矛盾,維護司法權威。當前,一些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問題更多地以訴訟形式進入了司法領域,對司法化解矛盾糾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與此相對應的是司法權威不足、司法裁定終局性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等等,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解決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問題,除了強化檢察機關自身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司法外,也迫切需要得到廣大律師的支持和幫助。四中全會專門部署了“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等措施,目的就是為了形成解決矛盾糾紛的合力。檢察機關要注重發揮律師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作用,對一些涉檢信訪案件,與律師密切溝通,共同答疑解惑,減少對抗情緒,增強和諧因素。也希望廣大律師與檢察機關一起,共同引導當事人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訴求和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特别是對于當事人及其親屬不服正确的判決裁定、處理決定,影響、幹擾司法機關依法正常辦案工作的,共同釋法說理,共同促進矛盾化解,共同維護司法權威。
我們要創新方式方法,加強溝通交流。加強溝通和聯系是增進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的基礎。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溝通,創新聯系方式,拓寬聯系範圍,建立健全業務交流、資源共享、定期座談等長效機制,使律師和檢察機關真正實現良性互動。要重視征求廣大律師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探索建立專業咨詢制度,研究聘請資深律師擔任檢察機關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為檢察機關辦理疑難複雜案件、作出重大決策提供咨詢意見。要強化人才和學術交流,廣泛開展業務研讨、專題講座、律師與檢察官論辯賽等活動,探索建立檢察官與律師交叉培訓制度,交流探讨共同關心的法學理論和法律适用疑難問題,促進業務工作交流和業務知識的互補。檢察機關将完善向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法律人才群體公開招錄檢察官的制度,進一步拓寬律師與檢察官職業之間的交流渠道。
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期望,也是共同使命。希望檢察官和律師進一步增強職業認同感和信任感,真正從法治建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出發,着力構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動的檢律關系,為實現“法治夢”而攜手前行、共同奮鬥。
(本文是曹建明檢察長2014年12月8日與律師界代表座談時的講話,作了适當删改。)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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