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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瞞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銷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0-06 00:42:59

彼此真誠相待,這應該是幸福婚姻的前提,試想一下,如果在結婚之後才發現夫妻當中的一方隐瞞了重大的疾病,那麼他的配偶能接受嗎?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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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去年9月相戀兩年的小王和小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但僅僅過了一個月,妻子小徐就出現了異常的行為。有一天,被告情緒上受到刺激,情緒失控,甚至發生要跳樓的極端情況,後來報警由警方處理。家屬陳述被告之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前小王并不知道小徐患有精神疾病,這讓他無法接受,并最終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小徐患有精神疾病屬于重大疾病,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系。

法官說法

一方隐瞞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銷(婚前隐瞞重大疾病)1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之前,如果有一方隐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事後得知可以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民法典中的這一條款,是由婚姻法對婚姻無效事由的規定演化而來。

之前,婚姻法第10條是将婚前隐瞞重大疾病規定為婚姻無效的一個情節,而民法典,是将這種情形規定為可撤銷,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充分保護當事人婚姻自由。

另外, 民法典第1054條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就本案來說,原告小王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利,所以法院未作審理。這個條款,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意義,既保障了一方的知情權,又把請求賠償的權利交給了當事人,體現了社會進步,也體現了法律對于婚姻自主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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