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其他應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為壞賬申請核銷?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财産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号)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産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産,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币資産,存貨、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生産性生物資産等非貨币資産,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上述規定指的是“應收及預付款項”并沒有特指應收賬款,而指應收款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關于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57号)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确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财産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财産或者遺産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确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産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争等不可抗力導緻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企業可以在稅前作為資産損失扣除的應收款項隻要滿足非貸款類的債權,并符合上述财稅[2009]57号文件第四條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應收款如符合上述條件且不屬于貸款類債權即可。在進行扣除處理時需要參照國稅發[2009]88号文件規定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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