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境内350公裡的滬杭高鐵于2010年10月26日開通運行。在享受高速鐵路給我們帶來出行更方便、更快捷、更實惠的同時,更要關注高速鐵路的安全。高速鐵路列車速度快,普通列車的速度也是相當快,因此無論是高鐵,還是普通列車,在鐵路周邊生活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規定,避免給鐵路運輸和我們自身人身安全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以下“嚴禁”,共同努力創建平安鐵路線,共同護航G20峰會:
嚴禁一:嚴禁破壞、攀爬、鑽越鐵路防護栅欄、防護圍牆,嚴禁進入高速鐵路防護栅欄網内行走、逗留、玩耍。
速度快是動車組列車的一大特點,動車組列車以250公裡時速運行時,每秒達到70米,以350公裡時速運行時,每秒達到97米。另外火車經過時,會掀起8-10級斡旋大風,行人如果在鐵路邊2-3米的範圍内都極有可能被風吹倒吸入車輪。因此,在攀爬進入護網萬萬不可。
嚴禁二、嚴禁在鐵路上置放障礙物。
衆所周知火車是在兩根平行的鋼軌上行駛,列車的向心力是保證列車運行的速度和平穩的關鍵要素之一。因此,兩根鋼軌間的軌面、軌距經科學、嚴密的施工不得有絲毫的誤差以保證列車的向心力的穩定。根據科學實驗,當列車運行時速到127公裡時,任何外力的作用都會使列車的向心力參數發生變化,在同等的作用下速度越快,向心力變化越大。所以,不要說在軌面上置放石子、金屬、木塊等,就是一隻貓、一條狗被車輪碾壓都會危及列車的安全,嚴重的将造成列車脫軌、颠覆,車毀人亡,後果不堪設想。0.5公斤的障礙物就可以産生500公斤以上的撞擊力,導緻列車瞬間颠覆。
嚴禁三、嚴禁擊打列車。
我們可能聽過一隻鳥造成一架飛機墜毀的故事。動車組列車外殼也是由合金材料制作,列車高速運行時,與飛機一樣,任何物體的撞擊都會造成列車殼體、玻璃破損,不僅對機車司機、列車乘務員、車内旅客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而且對安裝在列車車體内的電線、電氣設備、精密儀器等造成破壞,可能使列車操控失靈。所以,向列車抛擊彈珠、石頭、磚塊、垃圾物等是對他人生命安全極為不負責的危險行為。
嚴禁四、嚴禁拆盜、損毀或移動鐵路設施、設備、安全标志。
嚴禁私拉民用電線橫越鐵路上空。在鐵路車站、線路、列車車輛上有許多行車設施、設備,這些設施、設備由成千上萬個零部件組成,每個零部件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證設施、設備性能良好,列車運行安全的基礎。比如鋼軌是用螺絲、扣件固定在枕木上的,每根枕木的科學分布,使一條鋼軌在每個螺絲、扣件上受力均等才會牢固,如果拆盜、損毀或移動了一個鐵路電力設施,列車将失去動力;拆盜、損毀鐵路通訊設施,指揮系統癱瘓,列車将失去“耳朵”;拆盜、損毀鐵路信号設施,列車将失去“眼睛”,後果十分可怕。鐵路行車設施、設備一個零部件的缺失,就存在一個安全隐患。
嚴禁五、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購鐵路器材。
鐵路器材的完好無缺是列車安全開行的保證,大到鐵軌,小到一顆螺絲釘,一顆螺帽,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證設施、設備性能良好,列車運行安全的基礎。《鐵路法》規定不能私自出售鐵路器材,各廢品收購站也都不能收購鐵路器材,一旦查獲有此行為将會受到嚴厲處罰。
嚴禁六、嚴禁在電氣化鐵路實施的行為。
動車組列車是以電氣化鐵路強大的電力為動力,電力接觸網及附屬部件,通常都帶有27000伏的高壓電,是民用電電壓的幾千倍。所以要遵守電氣化鐵路的相關安全規定:
1、禁止在高速公路立交橋以及隧道兩端的平台上玩耍、逗留,更不準向下倒水和亂扔雜物。
2、未經允許嚴禁在電氣化鐵路附近施工,不得在高速鐵路兩旁砍樹,不得過于靠近接觸網滅火,不準高舉工具通過接觸網。在電氣化鐵路附近施工,沖洗車輛時,保持水流與接觸網帶電部分有2米以上距離,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3、天橋、跨線橋等跨越鐵路接觸網的地方,距離帶電部分較近,容易發生觸電事故,為了确保人身安全,行人通過這種天橋或跨線橋時,嚴禁用竹竿、棍棒、鐵線等非絕緣物件穿捅安全栅網,因為直接或間接與接觸網帶點部分接觸都十分危險。
4、禁止直接或間接(如通過導線、繩索、水流等物)接觸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包括支柱、支撐結構極其金屬結構),不得進入接觸網周圍2米以内的危險區,不得攀登接觸網的線杆、鐵塔或者在其旁逗留。
5、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氣化鐵路線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墊坡頂、鐵路橋梁外側200米範圍内,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米内,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内,建造、設立生産、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燃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場所、庫存。
6、嚴禁在高速鐵路電力鐵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放風筝、氣球;嚴禁攀爬橋梁、在橋梁下違章搭建和在橋墩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嚴禁在接觸網支柱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嚴禁在支柱、拉線周圍内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嚴禁碰觸電氣化鐵路接觸網,以及其他破壞鐵路電力線路設施。
一旦有發生破壞鐵路安全的行為,将會受到處罰,我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有明确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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