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勞動合同與入職登記表在性質和功能上不同。顧名思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确立勞動關系,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所簽訂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質,如諾成性、雙務性、有償性等。同時,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具有主體的特定性、人身從屬性等特殊的法律屬性。而入職登記表是用人單位内部用于規範人力資源管理,由新入職員工填寫的文件資料,目的在于了解新入職員工的基本情況,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合同性質。其次,法律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2、用人單位不要以為隻要設計一份足夠詳盡的入職登記表就可以替代勞動合同。避免法律風險的最穩妥辦法還是與員工及時簽訂真實、合法、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招聘入職管理流程,把握好入職登記簽訂合同等關鍵環節。
答:1、合同到期後繼續留用或者未注意到合同已到期,未在一個月内續簽導緻支付雙倍工資。
2、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在崗或者出差,未及時續簽,導緻支付雙倍工資。
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導緻支付雙倍工資。
4、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卻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導緻違法終止勞動關系須支付賠償金。
5、簽訂勞動合同的手續不規範,出現代簽、冒簽等勞動者欺詐行為,導緻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無效,被勞動者索要雙倍工資。
6、未及時收回勞動合同并保管好,導緻勞動合同遺失無法舉證證明已簽訂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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