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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闆想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怎麼就不能随便拿呢?其實道理很簡單,企業經營所得必須繳稅,換句話說,公司賬上的錢有一部分都是國家的,而拿國家的錢是犯法的!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第三條的要求:本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稅後利潤開展分配的應該按照貸款利息、股息分配、收益所得的可用20%的征收率。
國家作為每一個企業不記名的控名股東,掙錢要先給國家交稅。所以說企業是國家的,不是自己的!
而且企業在取得盈利過後,除了25%的企業所得稅,老闆或股東想要合法地将錢放入自己的口袋還需要繳納20%的個稅。
舉個例子:李四的公司賺了錢,交完增值稅,刨掉成本費後,還有利潤800萬,這800萬的利潤,股東想要拿走,首先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200萬;其次需要繳納20%的分紅個稅,也就是120萬,合計320萬,最後到手也就480萬。
雖然是這是為了公私分明,避免公款私用,但是把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直接繳納一半,這誰不心疼啊?
然後有些企業老闆就開始動起了小心思,将公司的錢直接劃到個人賬戶裡。例如在财務報表裡做個備用金、其他應收款等等,就是不想繳納這個分紅個稅。
這麼幹是行不通的,自金稅四期上線開始,稅務部門就也就嚴查這些不規範的公轉私了!
一旦被稅務機關核實有公轉私的行為,轉出錢不僅要原封不動地退回,還需要繳納滞納金和罰款!
那麼公轉私超過多少會被查呢?
央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給出了明确的答案:這三種企業收入的情況,會被重點監管。
1、任何賬戶的現金交易,超過5萬。
2、公戶轉賬,超過200萬。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
3、私戶轉賬超20萬(境外)或50萬(境内)。
此外不論金額大小,這六類可疑交易情況都會被重點監管,老闆們謹記!
1、規模小但流水巨大
2、轉入轉出異常(分批轉入,集中 轉出 ;集中轉入,分批轉出)
3、資金流向與經營無關
4、公戶私戶頻繁互轉
5、頻繁開銷戶
6、閑置賬戶大量交易
公轉私監管越來越嚴,那麼有沒有什麼好的方法能夠合理解決?
成立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
注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開設對公賬戶,以個體戶的名義去簽訂居間合同,把居間費達到對公賬戶,如何利用核定征收政策來交稅,享受核定個稅政策,綜合稅率為0.5%—2.1%。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完稅後将企業利潤公轉私到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的個人卡上是允許的。
那麼,企業或個人如何注冊才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追征期都出台了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用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将企業注冊到有稅收優惠注冊的園區,不僅節稅而且還合理合法。
園區對注冊企業的獎勵比例是30%—80%;
納稅越高,獎勵比例就越高,當月納稅,次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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