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災難性事件或重要人物逝世時,大多數國家可設立全國性的哀悼日來寄托哀思。在此期間内,通常國内所有的政府機構、駐外機構下半旗,停止公共娛樂活動,舉行默哀儀式。
下半旗緻哀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降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别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該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該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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