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産公司開發一高檔住宅小區,針對老業主宣布一項促銷政策,老業主每介紹一個新客戶,成交之後,按銷售額的6%獎勵老業主。稅務機關檢查時,根據傭金支出不得超過收入的5%的規定,要求該開發公司納稅調增1%。該公司辯解說,我們支付的是市場推廣費而不是傭金,市場推廣費并沒有比例限制,所以不應該做納稅調增。
這筆銷售獎勵是傭金支出還是市場推廣費呢?我們來分析一下:傭金是什麼?它是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傭金并不是現代社會才有的,它的起源其實很早,曆史上被稱為“牙傭”、“中傭”、“行棧”。
合同法中,居間合同就規範了傭金收取和支付的問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由此可見,傭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簽訂緊密相連的。
而市場推廣費是指企業為擴大産品市場份額,提高産品銷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發生的費用。比如散發傳單等,這些費用的産生和合同是否能簽訂是不具有相關性的。
通過上述分析,結合案例我們可以判斷出,這筆獎勵是否支出和合同是否簽訂是直接相關的,屬于傭金的範疇。所以按照稅法的規定,超标準的部分應該進行納稅調增。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傭金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都有哪些規定呢?
傭金和手續費(以下統一簡稱“傭金”)這兩項支出,在稅法中适用的是同樣的稅收政策,目前有兩個文件對此進行了規範,一個是最近發布的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一個是執行了十年之久的财稅〔2009〕29号。溫故而知新,我們有必要把兩個文件結合起來,一起看下手續費和傭金的稅前扣除,需要關注的四個要點:
要點一:支付企業分兩類,比例結轉各不同傭金的稅前扣除,需要區分保險公司和其他企業這兩大類。
傭金的稅前扣除比例,保險公司從2018年1月1日起的是18%,其他企業是5%。
對于超過稅前扣除标準支付的傭金,保險公司從2018年1月1日起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其他企業則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
要點二:支付對象有限定,合法中介和個人傭金的支付對象,也是兩大類:一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這個條件排除了不具有資格的單位,如果出現了某個公司向一個煤炭企業支付傭金,這樣的傭金顯然是不合稅法規定的,不應稅前扣除,因為煤炭企業不是一個具有合法經營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是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傭金是支付給除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方,這個第三方不能是雇員,因為支付給雇員的費用支出,屬于工資薪金,而不是傭金。
曾經有一個保險代理公司提問,說保險代理公司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占到了收入的85%,如果按這個傭金5%稅前扣除的規定,100元的收入,實際支付85元,稅前隻能扣除5元,保險代理公司豈不是都要關門了?
這個公司有一個概念上的錯誤,保險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其實是代理公司的雇員,支付的費用就是工資薪金,而不是傭金,隻要是合理的工資薪金都可以稅前扣除,不存在按5%限額稅前扣除的規定。
要點三:支付形式有區别,除個人外需轉賬“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句話有兩層意思:一是支付給中介單位手續費、傭金必須通過轉賬形式。二是支付中介個人的手續費、傭金可以采用現金等非轉賬形式。不過,基于稅務總局2018年28号公告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從規避稅收風險的角度考慮。企業大額的支出都應該采取轉賬方式,因為轉賬是證明業務真實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要點四:證券發行是特例,傭金稅前不能扣“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有的朋友可能會問,為啥發行證券的手續費和傭金不能稅前扣除呢?因為發行股票是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動,和損益是無關的,更不應該影響企業所得稅。
其實這一點從會計處理中就可以看出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如果溢價發行股票的,應從溢價中抵扣,沖減資本公積;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抵扣的,應将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所以說證券手續費和傭金不能稅前扣除,從會計處理上看,這個傭金就不影響利潤,也不可能在稅前扣除。稅法和會計其實是一緻的。
掌握了這四個要點,傭金的稅前扣除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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