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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麼意思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09:48:35

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麼意思?你知道招标投标中的那些專業名詞——“招标、投标、中标的含義及法律性質”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麼意思(招标投标中标的含義及法律性質)1

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麼意思

你知道招标投标中的那些專業名詞——“招标、投标、中标的含義及法律性質”嗎?

招标的含義、法律性質

“招标”是“投标”的對稱,指當事人中的一方(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條件,征求他方(投标方)承買或承賣。故招标可能是為買而招标,也可能是為賣而招标(如土地招标)。一般情況下招标是為某項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的買賣,邀請願意承包或招标公證交易的廠商出價以從中選擇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為。

對于招标的法律性質,《合同法》第15條明确規定招标公告屬于要約邀請,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隻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投标的含義、法律性質

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在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請書上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内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對招标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意思表示,是投标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招标人作出的書面文件,必須對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全面回答。如果投标文件不規範,缺乏實質性要件,則可能構成廢标。

如前所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屬于要約邀請,相應的招标則屬于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要約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自到達招标人時産生法律效力。

中标的含義、法律性質

中标是指招标人在得到投标人的響應後,經開标、評标和定标等法定流程确定中标人,是其确定誰為招标項目合同簽訂對象的行為。實踐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後,招标人要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

根據我國《招标投标法》的規定,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此條規定,中标通知書發出後,即産生約束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律後果。因《合同法》中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對于招投标而言,我國《招标投标法》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産生了關于中标通知書發出後合同成立生效時間的巨大争議。在總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觀點、參考預約合同理論以及相關《招标投标法》立法解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招标投标過程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論,招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後,即産生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間成立書面合同的效力,這與《招标投标法》基于招标項目的重要性、複雜性考量而要求招标人與中标人在合同成立後再行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并不沖突,其規定是一種倡導性的保障。

《合同法》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條

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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