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道德而浮遊”、“浮遊不知所求”
《荀子》謂其“不飲不食”,晉·郭義恭《廣志》謂其“在水中翕然生”,晉·葛洪《抱樸子内篇》則說“蜉蝣曉潛泉之地”
唐·孔穎達《毛詩正義》所述“似甲蟲,有角”,宋·戴侗《六書故》又以為“蜉蝣蓋羽蟲,疑即夜蛾”
“俯仰煙波内,蜉蝣寄此身。”
“布袍草履曆天涯,朝市與雲霞”
……
如果隻看這些,你大概猜不到,這是一篇發表的昆蟲新種論文,而類似這樣的古文引用,文章裡僅注明出處的就有10多處。
最近,這篇論文以另一種方式“出圈”,被更多行業外網友知曉——論文中把在四川甘孜采集到的這種昆蟲命名為“胡古叉襀”,作者解釋:“該物種是為緻敬著名演員胡歌先生、古天樂先生而命名,藉以感謝他們對中國西部山區環境保護與基礎教育事業的貢獻。”
↑“胡古叉襀”成蟲。
不過,昆蟲研究圈内人對論文的行文以及細節有更多關注,他們的态度有肯定也有不認可。在與紅星新聞記者的交流中,文章第一作者直言,巨大的流量令他們驚訝,他也注意到了評論,之所以這樣寫作有自己的考慮,也是在“學習祖師爺”。
胡歌 古天樂 一篇學術論文的出圈
最近,一篇題為“中國四川省叉襀屬(襀翅目:叉襀科)一新種”的學術論文引起業内外關注。這是一篇昆蟲新種的論文,發表在《世界生态學》期刊上。文章中介紹,這個昆蟲新種采集于四川甘孜州海螺溝冰川森林公園。
論文截圖。
一篇學術文章為何會出圈,引起網友們的關注?原因在于這個昆蟲新種被作者命名為“胡古叉襀(Nemoura hugekootinlokorum Wang & Meng, sp. nov.)”,其中的“胡”來自于影視明星胡歌,“古”則是古天樂。因為這個命名的緣由,不少關注的網友開玩笑說:連蟲子都變帥了。
為何這樣命名?作者在論文裡這樣解釋:
【古天樂、胡歌低調參與慈善事業,謙抑自居的心态固然值得欽佩;但是,國民偶像宣傳自己的善行義舉,同樣能夠起到正面的引導作用。某些演藝明星積極投身公益活動,卻被偏激的圍觀者诟病為“作秀”。道無賢愚,悟則得之,社會主義建設者本無高低優劣之别。每個人都擁有不可估量的巨大潛能,明星隻是一種受關注較多的職業,何必對他們的公益行為求全責備?】
【該物種是為緻敬著名演員胡歌(Hu Ge)先生、古天樂(Koo Tin-lok)先生而命名,藉以感謝他們對中國西部山區環境保護與基礎教育事業的貢獻。】
業内人士怎麼看?有肯定,也有不認可
牆外熱鬧,牆内引發的關注也不少。北方一所大學的昆蟲研究學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看到了這篇論文,“影響還不小。”除了圈外人關注的明星命名,圈内人士還關注這篇文章的行文以及諸多細節。
記者注意到,這篇文章的寫作中引用了不少古文,僅注明出處的就有10多處,例如:
《莊子·山木》“乘道德而浮遊”、《莊子·在宥》“浮遊不知所求”
“江湖分兩路,此地是通津。雲淨山浮翠,風高浪潑銀。人行俱是客,舟住即為鄰。俯仰煙波内,蜉蝣寄此身。”(唐·唐彥謙《過湖口》)
“布袍草履曆天涯,朝市與雲霞”(元·彭緻中集《鳴鶴馀音》卷四《柳梢青》)
……
前述昆蟲研究學者希望匿名,他直言作者“引經據典,文采一流”。在他看來,一篇科技論文“偶有這種創新的形式也不錯”。
華希昆蟲博物館館長趙力認為,“文章挑不出大毛病 ,甚至還挺有意思。”他覺得,文章對于行業外人士來說,可以讓更多人關注了解昆蟲分類學。
但持其他觀點的業内人士也有不少。“對這篇文章,其實學術圈裡吐槽的比較多。”一位從事昆蟲研究的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另一位從事昆蟲研究的人員給記者展示了昆蟲研究圈子裡一些批評的聲音。記者注意到,有人認為作者自命不凡,對于論文的批評措辭更加嚴厲。也有持批評意見的研究人員指出文章中一些細節上的問題,例如“襀”應該為蟲字偏旁,并認為這篇文章或許是分類學文章中一個反面教材。
一位做昆蟲研究的教授用“奇怪”描述了自己的感覺,“其一寫作風格怪,其二在‘世界生态學’雜志上發分類論文怪。”進一步他的措辭嚴厲:“賣弄文采,胡說八道。”他認為,嚴格來說,這甚至不能算一篇規範的分類學論文。
趙力也認為,在“世界生态學”上發表昆蟲新種的文章确實不妥,“審稿者可能并非昆蟲領域的專家,嚴重一點,這個種可能都不是新種。”這也是他困惑的地方:搞分類的人應該知道文章該向哪裡投稿。
在趙力看來,這篇文章更像是一篇科學散文,讓外行人感覺有趣,但内行人會覺得說了很多廢話。而如果在專業分類雜志上發,很多内容會被要求删除,“專業分類雜志上的文章,你隻需要說明這是新種的理由,沒有必要抒發那些情感。”
“這篇文章大概可以說是以科研為噱頭的行為藝術。”趙力評價道。
文章第一作者:寫作有自己的考慮,也是學習“祖師爺”
2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文章第一作者王俊潮。文章的作者欄裡,他的單位是中國農業大學,不過王俊潮告訴記者,自己已經從中國農大畢業好幾年,這篇文章的巨大流量令他和相關作者都被吓到了。
王俊潮介紹,這次論文自己有意寫得“詳細得過分”,“通常的昆蟲學論文并沒有必要解釋那麼多研究背景。”他也注意到有昆蟲分類學相關業内人士對他的寫法提出異議,但他之所以這樣寫作,“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上的讀者,預先避免公衆誤解,才沒完沒了寫那麼多,反而讓個别專業人士産生了另一個角度的誤解。”
接着,王俊潮提到一位老先生——胡先骕。記者檢索到,胡先骕被認為是中國植物分類學奠基人,并且曾發表《中國文學改良論》一文,站在中國傳統文化立場上,與陳獨秀、胡适等辯論。
“植物學家胡先骕也是知名的文學家,還寫文章和胡适辯論過。”對于自己文章的寫作,王俊潮解釋是“學習祖師爺”。此外他解釋,國際動物命名法規并沒有強制要求全文用英語描述新種,“隻要在英文摘要裡寫兩句關鍵特征就可以。”
2月15日,再次聯系上王俊潮的時候,他已經準備開工。“春天我得趕緊去山上找個新種,再晚兩年橫斷山區的新種說不定就被大家抓完了。”
以人名命名新物種是否需要當事人同意?
趙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用人名來命名一個物種由來已久,“美國一個學者,把自己研究的昆蟲類群裡200多個物種的名字全部用自己的親朋好友甚至鄰居名字命名。”用别人名字來命名一個新物種,是否需要得到對方同意?“相關的規定裡沒有寫需要當事人同意,都是命名者自己做決定的,絕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是很高興的。”
前述從事昆蟲研究的教授也告訴記者,以人名命名不一定要當事人同意。另一位研究人員也表示:“不需要當事人同意——當事人不願意也沒有辦法,已經發表就不可更改。”
前述北方一所大學的昆蟲研究學者表示,一般來說用人名命名,尤其是在世的人的名字命名,為了表示尊重,都會咨詢一下當事人的意見,“不過,一般文章出問題能采取的手段大多是發布聲明,或者主動撤稿。”
《民法典》中規定了公民擁有姓名權,規定任何第三方不能夠去幹涉、盜用和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一個姓名權。“核心在于侵害。”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以他人姓名命名新物種、行星,屬于國際通行慣例,這種命名不是侮辱性的,就不存在侵害,“所以即使用了,也不存在一個侵害他人姓名權。”但如果當事人知道後明确反對,“那麼應該進行糾正。”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如果使用全名,要根據用途等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侵犯姓名權的方式要與幹涉、盜用、假冒以及與上述行為方式侵害程度相當的其他方式,“單純以當事人名字命名新物種對當事人的損害程度不足以達到侵權标準,但如果命名到社會評價不高的物種,就可能涉及侵犯姓名權,甚至會侵犯名譽權。”
紅星新聞記者 彭亮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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