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衛生行政部門履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日,中山市阜沙鎮衛生監督所在一次職業衛生日常檢查中發現,一家生産塑料遊泳制品的企業沒有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開展全面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産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但這家企業隻對部分生産車間進行了相關檢測,沒有對全部車間開展職業衛生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申報工作。
衛生執法人員當即對該企業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宣講,同時依法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該企業限期整改。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産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要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标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産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将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來源:廣東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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