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甯交軒 記者 王瑞)在沒有危化品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運輸易燃液體危化品,2022年9月6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詹某拘役二個月十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曹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現代快報記者獲悉,這是南京交警查辦的首起在高速公路上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被判處刑罰的案例。
2022年7月27日淩晨,當詹某在南京上坊公安檢查站被交警高速六大隊民警攔下時,他還為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求情,希望從輕處理,更希望普通的交通違法能夠掩蓋車廂裡的“大問題”。但是詹某沒有想到的是,南京交警不僅依托大數據分析掌握了他準駕不符的交通違法行為,而且嚴格查辦了他和曹某跨省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精準消除了這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環甯守護,“移動隐患”淩晨被查處
2022年7月27日淩晨5時22分,詹某駕駛一輛半挂牽引車經過南京上坊公安檢查站,被攔下進行安全檢查。很快,現場警力在嚴密的檢查過程中捕捉到異常——該車車廂内共裝載了60桶液體,每個桶表面均印有易燃易爆标志,且全部為實載,淨重200KG,密封完好,累計達12噸。經進一步盤查,詹某和副駕駛曹某承認倆人是合夥跑運輸,該車實際上登記為“普通貨物運輸”,在沒有危化品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運輸易燃液體危化品。
經核查,該車無論從安全設施還是運輸條件上都不符合危化品運輸要求,詹、曹二人也未接受過合格有效的專業培訓,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南京交警高速六大隊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聯系路政、消防等部門,對該車以及貨物進行緊急處置,并将詹、曹二人控制,消除重大流動風險隐患,保障路面安全穩定。
拿危化品“練手” 智能查緝系統早“盯上”
面對民警的檢查,詹某承認,自己隻持有B2即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駕駛證,不具備駕駛這輛半挂牽引車的資格。坐在副駕駛座的曹某卻持有A2駕駛證,他對民警說,淩晨高速公路上車少,正好詹某也需要增駕到A2,所以讓他趁機“練練手”,換自己下來歇一歇。
一名準駕不符的駕駛員,毫無危化品運輸資質,卻在淩晨的陰暗光線下拖着12噸危化品“練手”,無疑是道路上的嚴重安全隐患,實際上,詹某、曹某的違法行為也早已被公安智能查緝系統掌握。
該車從江西九江出發來甯,沿途的智能查緝探頭通過大數據平台分析,判斷出詹某準駕不符的重大風險,立刻實施全國範圍的指揮布控。7月22日淩晨,該車接近南京交警高速六大隊上坊公安檢查站時,平台及時向現場警力發出預警,正在對車輛進行逐一檢查的民警随即将詹某控制。詹某因準駕不符的違法行為被罰款200元記9分。
重大隐患排查 南京交警一直在行動
對于詹某和曹某運輸的12噸危化品,南京交警當場固定證據,并積極聯系發貨公司。由于該起案件涉及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南京交警組織成立專案組,充分發揮交警直辦刑事案件的懲戒度和威懾力,全力推進案件偵辦工作。
經過對供貨商相關材料的仔細研讀,對照國家發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标準,逐項研究該批危險品“锂離子電池電解液”的化學成分、占比,以及對應的危害性等級,專案組最終确定該車運載的危險化學品“锂離子電池電解液”屬于國家危化品名錄中編号為“UN2920”的腐蝕性液體、易燃。
最終,詹某和曹某因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南京交警不僅強化對違法犯罪行為人、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懲處警示,而且推動從事後懲戒向事前預防的轉變,通過定期約談企業、查看運輸資質、簽訂專門責任書等措施,不斷築牢源頭安全防線,壓降相關事故風險。(交警供圖)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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