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買保險就是為了規避風險,很多消費者就要說了,因為種種原因,還是受到了一些保險的欺騙拒賠行為!
保費打水漂了不說,還沒有得到任何保障...
别急!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特定情形下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今天小保就來聊聊,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拖賠、拒賠,我們該如何維權呢?
保險糾紛的産生,通常有以下幾個原因:
-普通理解與标準定義的出入-
對于一些事故的定義,人們普通的理解和保險上的事故定義有差異,這些差異容易引起保險糾紛。
例如“猝死”。通常理解是突然死亡,認為是意外。但從醫學的角度來說,猝死為“突發疾病身故”,屬于心髒疾病因素。
保險公司對于意外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所以說“猝死”不屬于意外責任範疇。
-未如實進行健康告知-
對人壽險來說,投保人在投保前對被保險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狀,投保時未進行如實告知,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未如實告知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隐瞞,還有一種是過失隐瞞。個别不合格的保險代理人為了出單,會違規銷售,教唆投保人全部填“否”,導緻投保人不明所以地就隐瞞了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造成出險時産生保險糾紛。
-産品與需求不符-
保險産品種類繁多,同一險種的保險産品差别也有可能很大。
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産品選擇要切合自身實際及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條款理解不足-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
記得一定要仔細研究保險合同條款,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退保相關約定、費用扣除、産品期限等内容!必要時可咨詢專業代理人
保單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對于已經寫在免責條款裡的内容,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個别城市已經在國内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如上海地區。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并聘請專家、律師、消委會人員為顧問。
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市民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
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①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保險同業公會會員公司;
②糾紛雙方中,保險消費者一方須為保險個人消費者;
③當事的保險會員公司對該糾紛有明确處理意見,而糾紛的另一方不接受;
④調解必須完全遵循自願原則,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調解;
⑤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⑥未經訴訟或仲裁程序;
⑦糾紛金額不高于10萬元。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争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争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
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争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
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
對待保險糾紛,以案說法,準确理解保險法律制度,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
才能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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