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張三和李四是一條胡同裡住着的兩戶鄰居,張三在自家房屋後牆上安裝了攝像頭,正對胡同進行拍攝,而李四出入家門必須經過這條胡同。李四認為張三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權,要求拆除攝像頭。李四的要求合法嗎?
以案說法
合法。安裝監控應當與監控範圍内的鄰居進行協商,在征得鄰居的同意後安裝,否則存在侵犯他人隐私之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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