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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加價被拒後果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05 09:04:09

網約車加價被拒後果?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通訊員 許燕玲 劉文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網約車加價被拒後果?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網約車加價被拒後果(網約車司機加價被拒後将乘客拉至偏僻處丢下)1

網約車加價被拒後果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通訊員 許燕玲 劉文添

廣州三名乘客搭乘順風車,沒想到上車後,司機要求加價現金100元。遭到乘客拒絕後,該網約車司機竟然将人拉到人煙稀少的偏僻之處半路卸客……三名乘客起訴後,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日判決向乘客返還車費149.8元及利息并賠償1元。記者今天(4月28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網約車司機半路加價遭拒後卸客

2019年9月,網友小嚴(化名)使用某出行平台網上預約順風車,并預付車費149.8元。小嚴稱,其與小丘、小黃(均為化名)上車後,司機竟要求現金加價100元。遭到小嚴拒絕後,司機将他們三人拉至人煙稀少的偏僻之處,并惡語相向驅趕三人下車。

小嚴一行感到非常憤怒,遂聯系某出行平台客服尋求幫助。然而,某出行平台既未對投訴進行處理,也未提供司機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同時對小嚴等三人的困境亦未提供任何實質性解決方案。三人在偏僻之處等候許久,無奈之下更換了網約車平台。

兩日後,小嚴收到某出行平台的短信,顯示案涉訂單已由系統自動完成。小嚴與小丘、小黃認為司機違約、服務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實質性解決問題。

為此,小嚴與小丘、小黃将某出行平台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出行平台返還車費149.8元并支付利息;某出行平台向小嚴與小丘、小黃賠償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返還車費并賠償1元

小丘、小黃是否為本案适格原告?某出行平台是否應承擔返還車費等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小丘、小黃為同乘乘客,已将乘車費用交給小嚴,但案涉訂單是通過小嚴下單、支付,系小嚴與某出行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小丘、小黃非合同當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對于某出行平台是否應返還車費,法院認為,首先,當事人雙方均确認司機未完成訂單,在小嚴已舉證證明僅搭乘該車2公裡,後另行通過其他方式出行的情況下,某出行平台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司機完成大部分線路或小嚴主動下車,故對小嚴主張的司機違約、服務未完成的事實,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某出行平台作為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協助義務,在未能及時提供司機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的情形下,小嚴有權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擔責任,某出行平台應當向小嚴賠償車費及利息損失。

對于某出行平台是否應賠償小嚴1元,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财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某出行平台的司機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訂單,造成小嚴需另行約車出行,小嚴訴請某出行平台賠償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該1元雖數額不高,但反映出小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理性參與網約車平台治理的意願,支持該請求具有重要象征意義。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某出行平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嚴返還車費149.8元及利息(以149.8元為基數,從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付清日止);某出行平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嚴賠償1元。訴訟費由某出行平台承擔。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謝哲

審簽 | 張德鋼

實習生 | 周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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