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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級經濟法必考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05:12:14

中級會計《經濟法》50條必背法條!考前1天多背幾條,考試時能救命!

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即将到來,考前複習尤其關鍵!《經濟法》科目以記憶型考點為主,考生複習時常有遺漏,為助力備考,中華會計網校徐曉雯老師特總結:中級經濟法考50條必背法條!

如果想要快速掌握中級經濟法相關考點,最好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本次幹貨凝練50條必背法條, 趕緊下載打印學習!

第一章:

1. 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表見代理】

2.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6.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7.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予以撤銷。

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 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9.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0.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1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會計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中級會計經濟法50條必背法條)1

第二章:

12.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 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财産等作價出資。

13.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币财産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 導緻出資财産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 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5.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以及公司和 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 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 外。

16.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将 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 6 個月内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 個月内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注意:唯一表決看人數的,其他都是看表決權】

第三章:

19.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 成為普通合夥人。

20.合夥人可以用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财産權利出資, 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1.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産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 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22.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23.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 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會計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中級會計經濟法50條必背法條)2

證券法:

第四章:

2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非公開發行的對象應當是合格投資者,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 200 人。

25.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範圍内轉讓。轉讓後,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200 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 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26.在收購要約确定的承諾期限内,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27.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 15 日内,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争要約的除外

28.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9.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彙票的保證責任。

30.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 6 個月。

31.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彙票,承兌人為被 保證人;未承兌的彙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 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2.背書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章:

3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 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34.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内容具體确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5.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書 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 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内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36.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37.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 債務人負擔。 38.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 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39.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40.同一動産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41.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 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2.标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标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3.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 用前款規定。

會計中級經濟法必考點(中級會計經濟法50條必背法條)3

第六章【第六章以計算題練習為主,純記憶的法條較少】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 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将貨物将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 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 商戶。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增值稅:

46. 如果進口的貨物不征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稅額如果進口的貨物應征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稅額 消費稅稅額

第七章

47. 不征稅收入包括财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48.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 、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 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

49.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七 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 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 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0.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滞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内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 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内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2021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為9月4日-6日,考生們應該結合所給的學習資料,高效備考,争取早日拿下中級會計職稱!


本文由@中華會計網校徐曉雯老師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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