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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管理崗位的意思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1 21:24:25

非管理崗位的意思?王瑩,女,于1968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入職國某公司,從事資産管理工作同時兼任出納工作,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非管理崗位的意思?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非管理崗位的意思(女員工勞動合同上約定為非管理崗)1

非管理崗位的意思

王瑩,女,于1968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入職國某公司,從事資産管理工作同時兼任出納工作。

2016年12月27日雙方簽訂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自當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該勞動合同第三條約定工作崗位為非管理崗位。

2018年12月31日,因已達到50歲,王瑩停止工作。2019年2月20日,公司向王瑩出具書面《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内容為因王瑩己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終止。王瑩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1716.29元。

王瑩申請仲裁,認為自己實際上是管理崗,退休年齡是55周歲,因此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58581.45元。

2019年7月16日,仲裁委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王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工資58581.45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雙方争議焦點:王瑩實際工作崗位到底是管理崗還是非管理崗

王瑩稱其離職前的工作崗位為财務資産部“資金管理”崗,該崗位屬于管理崗,亦屬于專業技術崗,應當于55周歲退休,故不同意辦理退休手續,并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王瑩就該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财務資産部人員花名冊、通訊錄、工作證。其中财務資産部人員花名冊顯示王瑩為資金管理崗位,職稱為助理會計師。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2018年2月的公司公司通訊錄顯示王瑩職務為“資金管理”,所在部門為财務部;2013年、2014年财務部門通訊錄顯示王瑩職務/崗位為“會計核算”,2015年至2017年财務部門通訊錄顯示王瑩崗位/職務為資金管理。工作證顯示王瑩為财務資産部職工。

2.2018年5月值班安排表,其中王瑩被安排于5月19日白天值班,該表格注意事項處顯示“總值班人員為公司中層幹部、職能部門人員(含正式借調員工)、工程技術部人員、業務部門内設機構正副職及物業公司相關人員”。

公司對王瑩從事非管理崗工作提交如下主要證據:

1.約定王瑩工作崗位為非管理崗位的《勞動合同》;

2.《公司直屬單位典型業務标準崗位名錄》(試用版),其中顯示“4.5崗位性質為優化調整用工結構,防範用工風險,滿足直屬單位高速發展的人力需求,标準崗位名錄按照不同崗位與直屬單位核心生産經營管理業務的關聯程度分為四種,分别為核心、常規、一般、通用崗位。核心崗位指各級單位及其内設機構負責人及管理類崗位、技術類崗位,以及各單位主營業務中關鍵技能類崗位。常規崗位是指各單位主營業務中一般性技能類崗位。一般崗位是指輔助核心崗位和常規崗位開展工作的崗位。通用崗位是指社會化程度高,與主營業務基本沒有關聯的崗位。”

此外,該崗位名錄還顯示财務資産部同時存在“資金管理”和“出納”兩個崗位,“資金管理”的崗位性質為“核心”,主要工作為“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和現金流量表;完成銀行信貸等資金籌措工作;進行資金分配、劃撥和運用;對資金的運用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出納”的崗位性質為“常規”,主要工作為“負責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負責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據。”

3.王瑩OA系統工作記錄。該證據顯示公司為出納。

一審判決:法院無法以人社部門通行做法作為判斷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司法依據,應以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載明的情況來認定工作崗位為宜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按照其退休前崗位國家規定确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核準工作流程告知書》規定:一、辦理條件。正常退休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年滿55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三、申報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為職工檔案、《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等。

綜合上述規定,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按照其退休前崗位的國家規定确定。

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門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核準工作中将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的标準從“幹部(專業技術)”和“工人”崗位的區别改變為“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和“非管理崗”的區别,人社部門就此種改變未能以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的法律淵源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人社部門也未能就“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和“非管理崗”的定義及其與法定标準“幹部(專業技術)”和“工人”崗之間的關系作出準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無法以人社部門通行做法作為判斷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司法依據。

現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明确約定王瑩工作崗位為“非管理崗”,而王瑩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發生變化,因此該案應以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載明的情況來認定王瑩退休前工作崗位為宜。非管理崗位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0歲,王瑩已于2018年12月2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與王瑩終止勞動關系合法。因此,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一、确認公司與王瑩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12月20日終止;二、公司無需向王瑩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工資58581.45元。

王瑩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國家文件中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沒有準确定義或列舉式定義,一審判決正确

二審法院認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号)規定,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非管理崗位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因目前國家各類規範性文件中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沒有準确定義或列舉式定義,故一審法院根據公司與王瑩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性質,認定公司因王瑩于2018年12月2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合法,并無不當。

故本院對王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工資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我是管理崗位,不應以勞動合同中的記載為準

王瑩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我屬于管理崗位。2、我的崗位為專業技術崗位。3、我的崗位是否為管理崗,不應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記載為準,而應該以國家現行法律和崗位具體性質來認定。4、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我所在崗位屬于非管理崗及非專業技術崗位的性質,也不能證明我系女工人的身份,依法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高院裁定:合同明确約定王瑩工作崗位為“非管理崗”,公司在王瑩已達到50周歲終止勞動關系合法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王瑩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個人檔案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而依據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已明确約定王瑩工作崗位為“非管理崗”。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範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号)規定,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退休年齡為55周歲,女非管理崗位退休年齡為50周歲。一、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規定,綜合王瑩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發生變化的情況,考慮目前國家各類規範性文件中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沒有準确定義或列舉式定義,認定公司因王瑩于2018年12月2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其終止勞動關系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王瑩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駁回王瑩的再審申請。

案号:(2021)京民申4468号(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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