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為配合剛剛通過修訂的反壟斷法,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就5份部門規章和1份行政法規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涉及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審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多個方面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适用性問題成為上述6部配套法規修改的重點,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反壟斷專項執法行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為配合剛剛通過修訂的反壟斷法,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就5份部門規章和1份行政法規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涉及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審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多個方面。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适用性問題成為上述6部配套法規修改的重點。
有關協議: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從事壟斷行為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協議,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争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算法等形式。 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确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緻的行為。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規定的壟斷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時,就提到了數據和算法:禁止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其他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比如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等。2022年4月,國家網信辦還開展了“清朗·2022年算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
2022年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是從2021年9月啟動的修訂工作,主要修訂内容就包括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更好适應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監管需要,規範相關競争行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有關知識産權:經營者之間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産權的方式壟斷
2022年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是從2021年9月啟動的修訂工作,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落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最新制度規定。
具體包括:落實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勵創新”修改為“鼓勵創新”。增加“創新(研發)市場”的規定;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産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規定;強化法律責任,修改法律責任條款。
《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所稱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在涉及知識産權許可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相關商品市場可以是技術市場,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識産權的産品市場,還可能涉及創新(研發)市場。相關技術市場是指由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者一類技術所構成的市場。相關創新(研發)市場是指經營者之間就未來新技術或者新産品的研究與開發進行競争所形成的市場。
有關集中審查:達到規定标準的要事先申報
為了規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修正後的《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未達申報标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确,經營者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分别适用審查或調查程序的配套規定。
具體包括: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标準(以下簡稱“申報标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或申報後未獲得批準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标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已經實施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在180天内補報等。
北京國際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克楓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此次多個征求意見稿出台,有利于我國建立健全公平競争的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适應的競争規則,完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能,健全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增強市場主體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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