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疫情防控需要,線下演出臨時取消的情況屢見不鮮,關于退票的熱度也居高不下。消費者的關注點不外乎這三問:門票怎麼退?能全額退嗎?其他損失誰來承擔?
那麼,疫情對于哪類合同履行
構成“不可抗力”?
哪些責任可以免除?
當事人不能履約時又負有哪些義務?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W先生在M文化公司運營的網站上購買了價值398元的展會VIP禮包票,内含該公司原定于2021年8月1日舉辦的展覽活動門票以及用戶個性化定制的周邊禮包。然而就在開展前一天,M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了一則緊急公告:因受疫情防控升級影響,展覽活動取消。
随後,該公司在官網上的退票說明中聲明:将對所有從官網購買VIP禮包的用戶提供基礎門票118元票價退票服務,并将禮包内包含的所有禮品進行郵寄。
W先生收到了退還的118元基礎門票費和郵寄的禮包後,認為M公司應全額退還票款并承擔其交通費、住宿費的損失。雙方協商未果,W先生便将M公司告上了法庭。
M公司認為:
因其在2021年7月31日清晨緊急收到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通知,故活動的取消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影響。并且,公司當日午時就在官網、各社交平台上發布聲明,并通過短信等方式進行了實時通知。此後,基礎門票的等額金額已經退還,VIP禮包内包含的個性化定制商品也已郵寄給W先生并顯示簽收。至于交通費及住宿費損失不屬于争議合同的内容,故不同意W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院裁判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W先生與被告M公司之間已形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展覽活動開展前日,M公司緊急收到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通知,緻使活動取消。因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聚衆性,故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對于此類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抗力。M公司在收到疫情防控通知後,第一時間通過多種渠道告知各位購票人,盡到了及時通知的義務,因此,M公司不需要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
此後,M文化公司組織購票人進行退票處理。由于VIP禮包中含購票人定制商品,且按購票人的定制完成制作,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此外也含相應非專屬定制的紀念産品,M公司為此有相應的支出,故遵循共擔風險、利益平衡原則,法院判決駁回原告W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
民事審判庭 馮嬌君
法官助理
民事審判庭 曲昱佳
1、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相對方如何确認?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向商家購買商品,系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相應的買賣合同,雙方由此建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在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平台僅系信息提供方,為買賣雙方提供網絡服務平台。對于合同相對方的确認應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訂單等合同載體确認。本案中,W先生系通過電子訂單方式與M公司訂立合同,并向M公司支付合同價款,故兩者系本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相對方。
2、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及疫情防控措施緻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變更、解除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及合同編的相關規定。由于會展類活動一般具有明顯的聚衆性,故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對于此類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抗力。此不可抗力是活動組織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後,受不可抗力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此外,當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聲明:本文轉載自“上海高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 作者:曲昱佳 / 責任編輯:奚曉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