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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位設置依據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7 21:58:22

公務員職位設置依據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實施以來,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頒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務員職位設置依據什麼?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公務員職位設置依據什麼(如何理解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1

公務員職位設置依據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實施以來,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頒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修訂後的公務員法,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問答》中選登部分内容,一起來學習吧!

如何理解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别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公務員職務、職級和職位的設置。

職位分類是科學精準管理公務員的基礎,也是現代人事管理的一個重要标志。通過對公務員職位類别進行合理劃分,建立公務員領導職務和符合不同職位類别特點的職級序列,科學設置機關的職位、明确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為分類分級考錄、分類分級考核、分類分級培訓和确定工資待遇等各項公務員管理提供依據,為建立機關工作責任制、提高辦事效率創造條件,有利于提高公務員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促進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的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

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指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内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内部管理工作

專業技術類職位,是指承擔專業技術工作職責,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職位,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比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鑒定、痕迹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等職位。需要注意的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都是專業技術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級以上機關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主要職責的内設機構設置,主要集中在公安、檢察、審計、海關等部門。設置這類職位,有利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公務員的職業發展,吸引和穩定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術人オ,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行政執法類職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執行性主要體現在履行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檢查等。行政執法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級以下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機構設置,主要集中在市場監管、生态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主要面向基層、面對人民群衆的執法隊伍,是服務型政府的窗口,直接體現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設置這類職位,有利于拓展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立足基層和崗位職責,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能。

除上述三類職位外,目前還有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位,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在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序、回避、等級等方面與其他職位類别的公務員有所區别。監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對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則規定,公務員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單獨列出。

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别。各職位類别的适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空間。今後根據實踐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職位類别。這裡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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