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養殖企業起訴伊利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在簽訂生鮮奶收購合同中,限定交易,壟斷經營給其造成損失。當地法院認為,伊利集團的當地分公司簽訂的《生鮮乳購銷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發生争議時,雙方當事人到仲裁委申請仲裁。據此,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022年2月21日,裁判文書網發布最高法院終審裁定,指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這起民企起訴伊利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壟斷糾紛案件。#法律人舉案普法##普法行動#
2018年1月1日,林甸伊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林甸伊利公司,甲方及收購方)與白城市鑫發乳業有限責任公司(化名以下稱鑫發公司,乙方及銷售方),周某華(系鑫發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丙方及擔保方)
在呼和浩特市金山開發區簽訂《生鮮乳購銷合同》,合同履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二份合同系林甸伊利公司(甲方及收購方)與鑫發公司(乙方及銷售方)于2019年1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金山開發區簽訂第二份《生鮮乳購銷合同》,履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合同序言部分約定:“鑒于甲方與附件一中各公司(以下統稱‘伊利收奶工廠’或‘生鮮乳收購方’)均為内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乳制品生産企業,乙方為生鮮乳交售企業,擁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關生鮮乳交售資質,有意向伊利收奶工廠交售自己生産的生鮮乳……。
第一條數量及地點約定:“1.乙方交售生鮮乳的數量1.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約定乙方牧場所産的全部合格生鮮乳交售甲方,乙方同意并确認,為保證資源優化配置,實現乙方交售生鮮乳的合理消化,甲方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将乙方交售生鮮乳分配至附件一中其他伊利收奶工廠,具體合同履行中奶量管理以及伊利各收奶工廠日常奶量分配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通知執行,乙方對此不持異議,即本合同附件一約定的伊利收奶工廠按照甲方通知要求收購乙方交售的生鮮乳以及乙方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向附件一伊利收奶工廠交售生鮮乳均視為對本合同第一條1.1款約定的有效履行,各方如對訂單奶量有争議的,由甲方與乙方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解決,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伊利收奶工廠以其實際收購奶量為準。
1.2乙方目前牧場牛群數量為131頭,沁乳牛數量為179頭,生鮮乳日産量為3.88噸,合同期内,為保證雙方各合理預期,并保證伊利收奶工廠能安排,乙方如有擴群計劃,須征得伊利收奶工廠事先同意。1.3本合同有效期間,未經伊利收奶工廠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通過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沁乳牛,向第三方出售生鮮乳等方式擅自減少向伊利收奶工廠交售的生鮮乳數量……2.2乙方牧場詳細地址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鎮××區……2.3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乙方負責将交售生鮮乳運輸至伊利收奶工廠或其他伊利收奶工廠指定地點。”
第二條收購價格約定:“1.……甲方可依據市場、季節、供需關系等實際情況變化适時調整生鮮乳收購标準和收購價格,收購标準和價格(簡稱為計價體系)由甲方通過業主大會的形式通知乙方,并以甲方通知為準,乙方對此不持異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第2款約定:“無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理由,乙方未将本合同約定牧場生産生鮮乳全部交售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将生鮮乳全部或部分交售第三方等情形)或甲方拒絕收購乙方出售的符合伊利收奶工廠收購标準的生鮮乳的,違約方按照1500元/噸标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乙方缺交生鮮乳數量或者甲方拒絕收購合格生鮮乳數量(噸)×1500元/噸,其中,缺交生鮮乳數量按照本合同1.2條約定奶量-乙方實際向伊利收奶工廠交售奶量計算,甲方拒絕收購合格生鮮乳數量按照乙方拉運至伊利收奶工廠後伊利收奶工廠明确拒絕收購數量計算”。
第4.3款約定:“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将牧場/奶站擅自轉讓,出租給第三方經營的”。第十一條争議解決約定:“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争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020年11月18日,鑫發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确認其與林甸伊利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為壟斷協議,認定該協議無效;林甸伊利公司、齊齊哈爾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團公司賠償因實施壟斷行為給鑫發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40萬元。
鑫發公司與林甸伊利公司簽訂的《生鮮乳購銷合同》有多處限制競争的壟斷條款,履行合同過程中給鑫發公司造成損失。《生鮮乳購銷合同》壟斷協議及壟斷行為系伊利集團公司對生鮮乳市場的整體經營模式,因此伊利集團公司也應對鑫發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鑫發公司的起訴書中指證伊利公司簽訂《生鮮奶收購合同》構成壟斷協議。同時,指證伊利集團在生鮮奶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奶牛養殖企業沒有平等協商權利,隻能按照伊利公司的條件簽訂生鮮奶收購合同,接受伊利公司的收購價格。對于伊利集團及其下屬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否達成壟斷協議。這個需要鑫發公司舉證。現階段法院僅僅是就鑫發公司起訴伊利壟斷侵權案件是否屬于法院受理範圍做出裁判,并未就實體法律問題審理。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鑫發公司與林甸伊利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含有仲裁條款,且鑫發公司并未對該仲裁條款的效力提出異議。鑫發公司僅主張本案糾紛不屬于仲裁條款的仲裁範圍。現行法律并未将壟斷糾紛排除仲裁受理的範圍。鑫發公司與林甸伊利公司、齊齊哈爾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團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而産生的争議,仍應适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因此,鑫發公司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立案庭審查後直接做出不受理裁定,并沒有通知伊利公司應訴。鑫發公司不服一審不予受理裁定向最高法提出上訴稱,壟斷糾紛不同于平等主體之間因履行合同而産生的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兩份《生鮮乳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含有多條限制競争條款,且林甸伊利公司齊齊哈爾伊利乳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齊齊哈爾伊利公司)及内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利集團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鑫發公司沒有協商權利。
司法實踐中,壟斷糾紛案件隻能由法院審理而排除仲裁管轄。在殼牌(中國)公司與呼和浩特市彙力物資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壟斷協議的認定與處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協議糾紛的當然依據。
最高法通知伊利公司應訴。林甸伊利公司辯稱:(一)根據涉案合同中生效的仲裁條款約定,本案應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管轄,人民法院無管轄權。1.我國仲裁法并未将壟斷民事糾紛排除在可仲裁事項之外;(二)本案已經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作出生效裁決書,且已經執行完畢。鑫發公司的起訴違反一裁終局原則,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三)如果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則與仲裁裁決的既判力相沖突,亦與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程序相混淆。
最高法審理認為,本案涉及因合同内容引發的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條款,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
首先,反壟斷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顯然,反壟斷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提高國家整體經濟效率;同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目标,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質,是市場經濟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其次,涉案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當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根據鑫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屬于壟斷行為受害人提起的确認壟斷行為之訴。因合同簽訂、履行引發的确認壟斷行為或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與因一般合同關系發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合同之訴或者侵權之訴不同。
因合同的簽訂、履行引發的壟斷糾紛所涉及的内容和審理對象,遠遠超出了受害人與壟斷行為人之間約定的仲裁條款所涵蓋的範圍。如前所述,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公法性質。在壟斷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情況下,本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成為排除人民法院管轄壟斷糾紛的當然和絕對依據。
再次,鑫發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本案中,鑫發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林甸伊利公司、齊齊哈爾伊利公司、伊利集團公司,要求确認其與林甸伊利公司簽訂的涉案兩份合同因違反反壟斷法,應屬無效協議;同時主張賠償損失40萬元。
鑫發公司已經提交了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初步證據,且提起本案訴訟有明确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至于鑫發公司認為涉案兩份合同違反反壟斷法應屬無效,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應當立案後經過實體審理,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裁判。2022年2月,最高法終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長春指令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鑫發公司是吉林白城市地區從事畜牧養殖的企業,鑫發公司和林甸伊利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未經伊利收奶工廠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通過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沁乳牛,向第三方出售生鮮乳等方式擅自減少向伊利收奶工廠交售的生鮮乳數量……”限制性條款内容,文字意義上就是吉林伊利公司在和養殖企業簽訂生鮮奶收購合同中,限定出售奶牛,向第三方出售鮮奶,以及鮮奶價格由伊利公司決定等。養殖企業指控伊利公司在協議中限定交易價格,交易方式是壟斷協議,造成其經營損失。
由于合同中約定了發生争議在呼和浩特仲裁機構仲裁,當地法院和伊利公司認為,這起壟斷糾紛案件,法院不應當受理。最高法裁定認為,仲裁條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管轄權,尤其是壟斷侵權糾紛案件,超出了一般合同侵權案件損害範圍。至于伊利集團是否真的壟斷經營,要法院審理後依法做出裁判,但是,程序上,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不能因為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法院就不受理由合同引發的壟斷侵權案件。
坊間傳聞伊利在生鮮奶收購過程中,比較強勢,養殖戶和養殖企業議價能力較弱由來已久。但是,伊利集團是否構成事實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需要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做出裁判。壟斷案件的訴訟難點在于原告能否舉證證實伊利集團在生鮮奶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如無法舉證證實,或者證據不足以證實伊利集團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養殖企業想要打赢這場壟斷侵權訴訟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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