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聘用新員工
一般會與員工約定一個“試用期”
方便雙方相互了解和選擇
那麼,在試用期内,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今天我們給大家科普一些關于“試用期”的小知識~
問試用期,單位可以随時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問試用期間工資怎麼算?要不要繳納社保?
試用期工資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試用期應當繳納社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該為試用期的員工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問試用期限如何規定,試用一年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包含三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1.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員工在試用期要提前幾天提出離職?
在試用期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通知的形式也不必是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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