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注意事項?XXXX為我局所管理的一般納稅人,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申請,現将核實情況說明如下:,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注意事項?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XXXX為我局所管理的一般納稅人,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交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申請,現将核實情況說明如下:
一、納稅人所申請留抵退稅期間為2020年1月至6月,經核實,納稅人2020年1月至6月,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2021年10月增量留抵稅額為XXX萬元,滿足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條件;
二、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
三、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五、該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一)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根據《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為XXXX元。
(二)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該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稅額為XXX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稅額為0元,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為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為XXX元,因此其進項構成比例為XXX。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52172.83×0.999673×60%=81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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