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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列舉了幾種債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1 07:59:14

民法典列舉了幾種債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典列舉了幾種債權?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典列舉了幾種債權(民法典第118條什麼是債權)1

民法典列舉了幾種債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本條釋義:

1.本條變化

本條源自《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擔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條較之前法明确了債的相對性、明确了債的标的為給付、列舉了法律之債的類型。本條表述更為簡介和清晰,立法技術更高。

2.規範目的

本條規範旨在界定債權的概念。本條為不完全法條。

3.規範含義

第一,從形态上看,債權是一種以地位平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為中心的财産權,權利人基于債權的地位,可以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至于這些行為是否涉及不動産或動産等标的物,在所不問。與此不同,物權一定是與特定的物或權利相關的财産權,沒有這些客體,物權就無存在的空間,這樣以來,物權往往被簡化為人對物的權利。

申言之,債權與債務構成的債的關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間,債權或債務因此除了有常說的相對性外,還有對人性,即在債的關系中,是債務人這個特定主體對債權人這個特定主體負擔義務,債權僅針對該債務人,既不當然地約束其他人,也不直接負載在債務人的财産之上。總之,債權是指向債務人給付行為的财産權,債務人身外的财産雖然涉及債權實現,但與債權存續無關。債權的這種對人性意味着,隻要特定主體願受債務約束,或在法律的強制安排下,無須考慮财産要素,債權就能無中生有地發生,從而初始創設債權,這給債務人增添了義務,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原有的關系。

第二,從效力上看,債權隻及于特定的債務人,通常不約束此外的第三人,相對性的特點非常明顯,屬于相對權。物權則能涉及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屬于絕對權。

第三,從内容上看,債權指向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需要借助債務人才能實現,屬于請求權。物權則屬于支配權,權利人無須借助他人之力就能實現權利。

第四,從産生上看,債權的原因事實包括意定和法定兩類,意定的原因事實主要是合同,法定的原因事實包括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需要注意的是,捐助等單方允諾雖然也是意思自治的表現,也能産生債權,但因為這種行為往往不利于允諾人,對相對人并無不利,為了照料允諾人的利益,不至于對其過于嚴苛,它要想成為債權的原因事實,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正基于此,可把單方允諾歸為“法律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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