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日前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提出,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将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稅收優惠機制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着力推動企業以創新引領發展3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盡快實施提高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政策,縮短結算期限,讓企業當年有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迅速成為納稅人關注的熱點,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日前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标綱要》提出,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2021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将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稅收優惠機制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着力推動企業以創新引領發展。3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盡快實施提高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政策,縮短結算期限,讓企業當年有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迅速成為納稅人關注的熱點。
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您了解嗎?網友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這些↓↓↓
一什麼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稅〔2018〕99号)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哪些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範圍如下:
1.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産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産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産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産攤銷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産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産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三哪些行業的研發費用不能稅前加計扣除?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19号),不适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産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随之更新。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報送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将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本辦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中國稅網等|綜合編輯
責任編輯:張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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