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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如何與檢察院溝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9:50:53

認罪認罰如何與檢察院溝通?偵查階段認罪認罰怎麼做量刑建議如何做到規範精準,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認罪認罰如何與檢察院溝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認罪認罰如何與檢察院溝通(首席大檢察官答疑解惑認罪認罰适用)1

認罪認罰如何與檢察院溝通

偵查階段認罪認罰怎麼做量刑建議如何做到規範精準

首席大檢察官答疑解惑認罪認罰适用

由于“僥幸”“觀望”等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不高,怎麼破解?如何做好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稀裡糊塗”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後被告人為了避免送監執行“假上訴”的,檢察機關是否應當抗訴……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率調研組在河南調研期間,專門組織召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調研座談會,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公檢法幹警,以及律師、法學專家等争相發言,既肯定成績也談問題和不足,提出不少真知灼見。

對這些熱點難點問題,首席大檢察官一一作了回應。

“新時代新的發展階段,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有更高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是從公平正義供給側制度上走出的一大步,适用這項制度絕不隻是簡單地提升辦案效率,而是更好地‘救心’‘傳道’,體現寬嚴相濟。”張軍說。

做好偵查階段認罪認罰

法律規定,在偵訴審階段當事人都可以認罪認罰,認罪越早,從寬幅度一般越大。但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不高,如何破解?

張軍指出,能在偵查階段主動認罪,偵查取證的壓力将大大減輕,司法付出大大減少,更容易也會更好地做到“三個效果”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往往選擇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甚至二審時才認罪,既與其主觀惡性有關,許多情況下也與辦案中以證據政策“攻心”“釋疑”的能力直接相關。最高檢會同公安部在看守所播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宣傳片,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宣傳教育,效果很好。我們還可以總結一批“認罪認罰階段越早,從寬幅度越大”和與之相反的典型案例,讓犯罪嫌疑人“盤算清楚”哪個階段認罪認罰“更劃算”。

有辦案人員提出疑問:“在偵查階段耗費了較多司法資源才抓獲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願意認罪認罰,但提出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不對其進行羁押。花了這麼大精力才把人抓回來,難道就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

張軍回應道,公檢法依法追訴犯罪,目标目的完全一緻。犯罪嫌疑人能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一定程度實現刑事追訴的目的,則減省了進一步證明犯罪、追訴的司法付出,立案偵查移送捕訴就會更好更早,恰恰說明了偵查起訴階段依法追訴,運用司法政策“攻心”、矯治犯罪取得了最佳效果。評價偵查、檢察人員的業績應該與時俱進,不能簡單地以逮捕起訴從重判處、從嚴判決來評價前期追訴工作的付出。越早能讓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證明辦案人員的司法專業能力越強,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越好,業績考評要給予更高的評價。

确保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由于值班律師作用還有待充分發揮,可能存在被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有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情願認罪,但選擇通過認罪認罰盡快拿到判決結果,走出看守所”……座談會上,圍繞大家關注的認罪認罰自願性問題,張軍從認罪認罰從寬的本質入手予以回應——

認罪認罰的本質在于:自願。2020年認罪認罰從寬适用率超過85%,量刑建議采納率近95%,一審服判率超過95%,高出其他刑案21.7個百分點。但不容否認,種種原因,适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當事人自願的程度、表現形式不盡相同,或因适用中具體工作方式方法欠妥,緻法庭上反悔。

實踐中确實存在因為工作不到位,或工作方式方法簡單,導緻犯罪嫌疑人覺得“稀裡糊塗”認罪認罰了。也有一些慣犯,主觀惡性很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不到他們心目中的“最後一刻”,不會繳械投降。甚至在法庭上有一絲可辯,認為有僥幸的餘地時,其即翻供,指認前期認罪認罰工作帶有“被迫性”。

與此同時,不少情況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知不是很清楚,偵訴階段依法教育引導其認罪認罰,做到了心悅誠服,但在審判階段,法庭辯論中有了不同意見,其辯解自認無罪或情有可原時,原認罪認罰在他眼裡就帶有了“被迫性”和“不自願性”。這也與我們前期工作不盡到位有關,與庭上進一步做深做透指控證明犯罪的工作,以事實證據論證欠嚴謹、欠說服力有關。

實踐中,絕大多數庭上甚至一審否認“認罪”的,最終定罪了,被告人服判;有的甚至因此被抗訴,從重判處了刑罰,也不再上訴、申訴。從這個角度也足以說明,主要還是偵訴階段做深做好認罪認罰從寬工作還有不足。

量刑建議做到規範精準

“要針對不同的案件,區别提出量刑建議,不能确定刑和幅度刑一刀切”“個别檢察官對從寬的标準把握不一樣,出現個别案件量刑建議準确度不高”……就大家關心的量刑建議的規範化、确定化問題,張軍結合案事例回應——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适用的初期,檢察官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責任主體,經驗不足,更多的是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議。有的則總結庭審經驗,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議。随着經驗的積累,實踐效果的展現,确定刑量刑建議提出的比例、采納率均大幅提升。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标準。認罪認罰案件中,凡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的,沒有一個被告人不期盼在最低線獲刑。而一旦法官選擇了中線甚至高線量刑時,律師、被告人往往提出上訴,庭審“三個效果”統一就更不容易實現了。

我們曾在一家基層法庭旁聽一起案件:被告人盜竊一輛電動車,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是8到12個月。庭審中,被告人最後陳述時說,如果判8個月或9個月,可以接受,要是再重就……。此案當庭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人沒有猶豫:“那我上訴”。旁聽的幾位政法機關的相關負責同志露出不解的神情。

檢察官該怎樣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議被告人認同、律師認同、法庭采納呢?首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正确理解把握;次在對法院特别是本地法院處理同類案件典型案例的理解把握和運用;再就是庭下與律師溝通,要充分考慮律師的意見,庭上作出說明時要結合案情、被告人配合與否的表現,尊重法官定罪處刑的經驗,體現以庭審為中心的改革導向。

對一些新類型案件、事實情節更複雜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較深、深谙律師在庭審時會提出的意見,被告人肯定存在變數的案件,檢察官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則比較主動。

充分發揮律師獨特作用

“值班律師價值感不高,有時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流于形式”“值班律師的閱卷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圍繞律師深度參與、充分發揮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适用中的獨特作用,張軍分析道——

在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辯護律師在偵訴階段接受委托,全程、全力以赴介入的很少,大多數是值班律師在場,參與介入、見證該制度的适用。

由于犯罪嫌疑人相對多,值班律師少,且值班律師往往是采取一兩天輪班的方式,很難全面深入了解具體案情。有的僅僅是“在場見證”,庭審階段辯護律師發表了不同意見,被告人就不再認罪認罰。這類案件已引起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立法機關高度重視。據了解,法律援助法(草案)将對這類問題作出特别規定。我們期盼更多刑辯律師更早在偵訴階段介入,切實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解決這一難題,根本還在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律師服務由不均衡走向均等化。此外,偵訴階段做認罪認罰從寬工作,要充分尊重律師執業權利,發揮好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獨特作用,認真聽取值班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的閱卷權。

正确把握上訴抗訴問題

“認罪認罰隻是對罪名和量刑表示認可,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于事實部分有沒有辯解的權利?”“認罪認罰後有的是‘假上訴’,為了避免送監執行,利用判決不能立即生效的時間差進行上訴,使自己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剩餘刑罰,對這類上訴是否應當抗訴?”……認罪認罰案件的上訴和抗訴問題,是座談的焦點問題之一。

張軍認為,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他列出了幾種情形——

被告人因對犯罪事實證據反悔,提出不同意見或提出辯解意見而被從重處罰的上訴,是被告人的正當權利,檢察官應當尊重,不應當予以抗訴。

被告人認罪認罰,法官在幅度刑的高線量刑,或沒有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給予更重量刑引發的上訴,同樣是被告人的權利,不應當抗訴。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認罪認罰,但是對于罪行作了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做過的辯解,認為自己犯罪主觀惡性或者客觀危害性較輕,對指控犯罪的證據有的予以否認,但最終亦認罰的,檢察官原則上不應當抗訴。被告人辯解或律師辯護、被告人予以配合認同,均是被告人的權利,隻要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法庭總體予以采納,沒有因無事實、證據依據的辯解影響定罪量刑的,也不應當抗訴。對此類情形,檢察官要從自身指控證明犯罪能力和做認罪認罰從寬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質量上找問題、補短闆。

被告人認罪認罰,庭審采納了确定刑量刑建議或者幅度刑的中線、低線量刑建議,被告人為了縮短實際服刑期,“制造二審”、延長庭審期限而不再移送監獄服剩餘的幾個月刑罰,以上訴延長實際羁押期的,檢察機關原則上應當予以抗訴,法院亦多支持抗訴并對被告人予以從重處罰。抗一案警示一片,減少杜絕此類被告人的“技術性上訴”。 (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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