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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事業單位能不續簽合同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4 22:42:50

在編事業單位能不續簽合同嗎(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滿)1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滿,單位是否必須續簽

北京某研究所系全額撥款舉辦的事業單位,賈某在職期間具有事業編制身份。2013年7月30日賈某以學生身份進入北京某研究所單位實習,2014年7月2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該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第二十一條約定: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應當提前30日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2015年7月1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續訂書》,續簽合同至2018年6月30日。賈某任職技術崗位,工資構成為崗位工資1490元、薪級工資(原為338元,2018年1月起變更為369元)、書報費25元、洗理費20元、交通費10元、防暑降溫費60元(7月至9月)、提租補貼70元、績效工資(2017年7月至11月為2595元、2017年12月起為3595元)、物業服務補貼160元,2017年10月采暖補貼1850元。工資銀行轉賬當月發放,實際發放至2018年6月。

2018年5月7日,北京某研究所人事科下達《通知》,内容為:“賈某同志:我單位與您簽訂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将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單位決定不再與您續訂,依據合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同即行終止。接到本通知後,請于6月30日之前到我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并于7月10日至20日期間到我部門辦理人事檔案等轉出手續,逾期不辦,後果自負。特此通知”。賈某稱其實際工作至該日,北京某研究所表示根據部門反饋。賈某工作至2018年6月底。2018年6月11日,北京某研究所作出《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内容為:“本單位與賈某于2015年7月1日簽訂的聘用合同,依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于2018年6月30日終止”。

賈某稱北京某研究所終止聘用合同違反了《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及《北京某研究所聘用合同制工作實施細則》,并提交上述文件。《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第六條規定,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第二十七條規定,聘期考核被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訴訟中,原、北京某研究所均認可賈某除2015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外,其餘為合格。《北京某研究所聘用合同制工作實施細則》第二章聘用工作委員會組成及聘用程序第七條規定,聘用工作在主任辦公會領導下,由聘用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具體工作由聘用工作辦公室負責實施……。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報主任辦公會讨論決定。北京某研究所提交的會議紀要顯示:2018年4月27日,北京某研究所聘用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2018年度合同到期人員合同續訂或終止事宜,最終确定合同終止人員名單(共計15人,包含賈某),并将名單上報主任辦公會審議。2018年5月3日,北京某研究所召開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聘用委員會提交的2018年度合同到期終止續訂人員名單,共計15人。

2018年8月,賈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北京某研究所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60000元、事業單位維穩津貼20000元。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年終獎5000元。2018年10月9日,仲裁委作出京勞人仲字[2018]第837号裁決書,駁回賈某的全部仲裁請求。賈某不服訴至本院,本院經審理認定,雙方聘用合同系終止并非解除,賈某認為北京某研究所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與客觀事實不符,據此駁回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2019年1月賈某申請本案仲裁,請求:1、确認北京某研究所與賈某終止聘用合同違法;2、北京某研究所與賈某補簽聘用合同;3、北京某研究所支付賈某因違法終止聘用合同造成的損失40405.87元。2018年12月21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以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後,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北京某研究所為事業單位,賈某在職期間為事業編制人員,雙方間系人事關系。《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第三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第三十五條規定,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本案賈某并不符合簽訂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條件。《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聘期考核被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該規定僅為原則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北京某研究所有權根據單位自身情況進行選擇。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因合同到期與賈某終止聘用合同,亦按單位内部規定、聘用合同約定及《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流程及提前通知義務,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賈某稱北京某研究所未與其協商,但協商并非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條件。故賈某要求确認北京某研究所終止聘用合同違法、補簽聘用合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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