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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現象的學習屬于跨學科學習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21:15:20

基于現象的學習屬于跨學科學習?作者:法學博士 馬建紅,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基于現象的學習屬于跨學科學習?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基于現象的學習屬于跨學科學習(末端的法史學科)1

基于現象的學習屬于跨學科學習

作者:法學博士 馬建紅

最近有篇《法學學科鄙視鍊》的文章在法學圈兒裡廣泛流傳,雖然大家都知道是戲谑之作,不過細品之下,倒也覺得該“鍊”還是反映了一部分事實。

居于頂端的專業是“經濟法”,原因是“就連它的名字裡都是财富”,有關銀行、證券、财稅、土地、環境等都被納入其中。然而,說起賺錢的學科來,那就沒有誰能比得上“商法”的了,随着在法考中分值的增加和在研考中廣大考生的熱捧,更讓商法學科有了傲視群雄的資本,任性地想與“慈父般”的民法分家單過,搞得民法隻好祭出“民商合一”的尚方寶劍來強化自己的威權。

不過,對于“滿腦子隻有錢”的民商經濟法學科,号稱“追求精神境界”的刑法則有些不屑,因為“學刑法的,内心總是充滿了正義感”,更何況刑法還有嚴密的體系設計和堪稱智慧結晶的理論構成呢!可一說到體系設計的精密,刑事訴訟法就沉不住氣了,沒聽說過“鍊式設計”“完美閉環”的人,還敢說邏輯體系精密呢!切!

面對這些隻敢管一管人的法律,大格局的行政法撇了撇嘴,“管人?不好意思,我管政府。”确實,約束政府權力那還得靠行政法,敢判政府敗訴的,除了行政訴訟法,舍我其誰?正當這些學科互不相讓的當口,憲法發威了,在現代社會,哪個國家不把憲法奉為圭臬?

這時候,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三國法”卻不買賬了,你憲法再牛,也隻能管一個國家,我們規制的那可是國家間的空間、外交、經濟以及不同國家間的交易、婚姻等,學習三國法的同學,個個都是fashion的Jack和Rose。

這些學科間的相互鄙視,在高大上的法理學看來卻都不值一提,“你們随便玩,我要在哲學的世界裡繼續沉思”!奧古斯特·羅丹的“思想者”的雕塑,送給法理學者應該是比較合适的。隻是“思想者”似乎總是“孤獨”的,放眼望去,即便是在法理學大咖們的門下,也難掩其寂寥,願意學的人怎麼就那麼少呢!

早已習慣了叨陪末座的法史學科,默默地蹲在牆角,希望得到一些關注,可惜在大家心目中,法制史是真的沒什麼用了。編段子的人還算是宅心仁厚,“就連司法考試(現在叫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都隻是占着區區十幾分,以至于同學間還流傳着一條屢試不爽的法考複習訣竅——當你感覺時間不夠用的時候,把法制史棄了吧。”其實,依筆者了解,參加法考的學生即便時間夠用,照樣會棄掉法史的,為了那麼幾分,看那上下五千年的法律發展史,實在不值得。

這個以“鄙視鍊”形式出現的法學學科之間的比較,取代了以往的“熱門”“冷門”這些俗語,不過其實質并沒有什麼變化,它依然是根據能給教授者、學習者及從業者帶來多少實惠的角度來配置“鄙視額度”的。從事經濟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教學科研的老師,有較多參與法律實踐的機會,各種相關的講座、論證、輔導培訓也多,容易受到實務部門的追捧,自然也受學生青睐;相反,那些主要在課堂上或文章中“務虛”的“玩概念”的學科,則少有在社會上出頭露面的機會,尤其是法制史,司法從業者要解決現實問題,他們隻會關心現行法律中的規定,誰會在乎《唐律》或《大清律例》中講了什麼呢!至于考研的學生,報考法史者甚少,能上線者則少之又少。其實,法史老師早已習慣了這種“冷門”的處境,位于鄙視鍊的末端并不覺得“屈居”。

許是為了安慰法史學科的老師吧,“鄙視鍊”的最後還有個“光明的”尾巴,即法史的老師很“能耐”:因為能教法制史的老師,都能教其他諸科;而教其他學科的老師,則大多教不了法制史。在法學院的日常教學中,常見有法史老師對其他學科的“江湖救急”,卻鮮有其他學科老師對法史“假以援手”,實在是不是誰都能講得了法史的。法制史學者的跨界者很多,西北大學法學院的段秋關先生,能在法史的課堂上妙語連珠,能寫漂亮的法史文章,能做法學院的院長,能給省市政府當法律顧問,能為法院檢察院提供有價值的咨詢意見,還能當律師、仲裁員和獨立董事。而今已過七旬的段先生,又貢獻出了《中國現代法治及其曆史根基》的鴻篇巨制,他直面法治中國的現實,遍論歐美主要國家的法治思想與制度,反思中國現代法治之根基與路徑選擇,其視野與格局,恐怕沒有一個部門法學者所能企及。而在已故法史學者喬偉先生的遺著中,處處讓我們領略到什麼叫“縱橫捭阖”,什麼叫“博古通今”,在他解決現實問題的路徑中,那種對古代法文化中可資借鑒的優秀成分的“信手拈來”,這種修為也難有部門法學者望其項背。

法史學科之所以被“鄙視”,可能主要緣于它的“無用”。以今人的眼光來看,唐律、宋刑統、大清律例等确乎是早已過時了,然而它們也曾經是其時規範君臣民衆的典章制度,而我們今天現行的所有部門法,也終将走進曆史,成為未來法史學者的研究對象。當下法律人的作為,也要經受法史學者最無情的檢驗。隻有不被未來法史學者鄙視的學科,方能顯示出其真正的價值。(馬建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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