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魏思年 文章來源:東窗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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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這個時間,非常特殊。準确地講,37天是批準逮捕之前的最長拘留期限。
但僅僅知道結論,意義不大。我們必須知道這個結論是如何得出,才能掌握更多細節。這些細節對嫌疑人家屬來說可能更加有用。
首先我們要知道,37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計算得出: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款的規定,是在3天的基礎上,最多延長4天,一共7天;第二款的規定,是在7天的基礎上,最多延長至30天。注意這裡是“延長至30天”,而不是“延長30天”。
所以,公安在拘留嫌疑人之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的總共期限是30天。檢察院接到公安的申請後,又有7天的審查、決定時間。因此在30天的基礎上,再加上7天,一共37天。
除了最直觀的數字之外,刑訴法第91條還有一些細節:
1
逮捕有可能等不到37天
公安拘留嫌疑人之後,也有可能會很快申請檢察院逮捕。法條要求是3日内申請,但對于最低期限沒有規定。在理論上,可能一兩周就可以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常識不一定可信。如果什麼都不做,等待37天結束,有時候是比較危險的選擇。一旦37天期限屆滿,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報送的傾向性材料批準逮捕,再委托律師去跟檢察院溝通,是比較費勁的。
2
哪些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拘留之後、申請批準逮捕之前,可以羁押30天的情況,刑訴法第91條規定了三種: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但這幾個詞的具體含義,刑訴法是沒有規定的。
既然是公安辦案,那自然要從公安部門的文件中找答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當然在現實中,延長至30日的情況是更常見的。
3
有權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公安有拘留決定權,但沒有逮捕決定權。如果案件有問題,檢察院可以不批準逮捕。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将嫌疑人釋放。
檢察院審查是否必須逮捕,主要是看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核心點就是:如果不逮捕,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圍繞“社會危險性”的有無,我們可以結合法律規定,從多個方面去論證。
我們一般建議嫌疑人和家屬委托律師,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意見。在上海,律師有專門的系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準逮捕,檢察院都會安排時間,聽取律師意見。
4
取保候審并不等于撤案
刑訴法第91條第3款的最後一句規定“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确實如此,有時候即便是取保候審成功,公安也會繼續偵查,不代表案件已經結束。
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有個嫌疑人參與鬥毆,因為自身受傷也比較嚴重,雖然公安給他辦理了取保候審,但最終還是被判處刑罰。
5
37天之後沒有任何消息怎麼辦?
按照規定,無論是拘留還是逮捕,都必須通知家屬。如果一直沒有消息,可能是通知書的郵件投遞出現問題。當然也不排除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此時務必要聯系檢察院,對羁押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
無論嫌疑人是無罪還是有罪,都要求個公道。家屬和律師積極介入,才能給嫌疑人争取獲得最公正的待遇。
同時,依法行使合法權利,也是對司法程序的監督,對于維護司法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是很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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