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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導緻工期的延誤,換句話說也就是工程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那麼,什麼情況下允許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網友咨詢:
什麼情況下允許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遼甯騰坤律師事務所謝曉明律師解答: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緻工程延誤,合同明确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确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确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内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确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不是所有的增加工作量的事件都能夠導緻工期順延,增加工作量的事件一定是發生在工程施工的關鍵線路上的,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導緻工期順延的增加工作量事件,才有可能給予工期順延。
增加工作量的事件大概有:設計變更、不可抗力、工程障礙以及其他增加工作量的情況等等。
謝曉明律師解析:
在司法實踐中,工期可以順延的情形有:1.工程量增加。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緻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緻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緻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
6.工程質量鑒定。根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争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 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标準。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緻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謝曉明律師,畢業于吉林大學,中級律師,現執業于遼甯騰坤律師事務所。擅長刑事辯護和疑難複雜民商事訴訟,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實戰經驗豐富,對企業破産、并購、股權糾紛等公司法實務有着超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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