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公開宣判。
“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
“被告人勞榮枝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财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緻五人死亡;搶劫緻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緻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餘元,犯罪情節特别惡劣,手段特别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認定“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系情侶關系”;二人從1996年至1999年短短的四年不到的時間裡共謀并分工從事犯罪活動——勞榮枝在娛樂場以從事陪侍服務的身份為掩護,實際上是物色搶劫對象,色誘他們到出租房後由法子英實施暴力綁架、打劫、殺害 ;先後犯下了江西省“南昌案”、浙江省“溫州案”、江蘇省“常州案”、安徽省“合肥案”。
案發後,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勞榮枝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2022年8月18到20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上訴一案,是為勞榮枝案二審。
在庭審過程中,勞榮枝伶牙俐齒、金句頻出,一句“我48歲,從未做過任何整形”——顯見了她的胸有成竹——這話不是标榜自己天生麗質,而是提醒法官自己留有後手,關于這話的玄機,小編另有文章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她還稱自己就是一個“傻白甜”,這是有意把自己往脅從犯的身份上靠,表明自己不是主謀,作案時處于被動地位。
勞榮枝還公開怼檢察官: “你可以說我不優秀,但不可以說我不善良”——為自己沒有殺人埋下伏筆,“去看看祖國的大好河山”——說明自己有愛國情懷,“我還想去華盛頓呢”——表明自己有強烈的求生欲望,也說明她對翻案是有一定信心的。
勞榮枝一改一審時刻意營造出的“自己也是受害人”的可憐的祥林嫂形象,變被動為主動,以“選擇失憶”的态度,顧左右而言他,試圖推翻在一審時自己“過往有罪”的供述——
一審時,她承認了搶劫罪和綁架罪的指控,隻是沒有承認故意殺人罪;而二審時,她卻表示自己被脅迫參與了綁架案和搶劫案——原因是出于對法子英的依賴和恐懼;由此可見,她試圖通過二審減輕和洗清包括綁架和搶劫的罪名。
一審判決書中稱,法子英與勞榮枝在犯罪時“協同作案,分工明确”“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一審判決書還提到勞榮枝曾經是一名老師,後來卻輾轉于聲色場所,在一審判決書中這個轉變過程也被詳細地披露了出來,從中可以看出勞榮枝愛慕虛榮,有不勞而獲的思想,她的轉變屬于自甘堕落,并沒有很多脅迫因素。
——對于勞榮枝案的二審竟然持續了3天,控、辯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争辯異常激烈,法庭上一度充滿了濃烈的火藥味,合議庭也不得不多次進行調停。
而對于二審的判決結果 ,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擇日宣判"的決定,這又給人們留下了擔憂、期盼和不解……
2 。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該案有可能發回重審——
1)二審已經過去13天了,廣大網友們認為勞榮枝在二審法庭上“光彩照人”“反唇相譏”的底氣有可能來自她二審的辯護律師吳丹紅。
——吳丹紅這人十分也得,自稱“吳法天”,現年44歲可謂年富力強,他20出頭就相繼獲得了中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碩士學位,随後在中國人民大學就讀博士, 是北大博士後,現任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
他同時還是一名兼職律師,造詣頗高,是法律方面的大拿;先後主持、承擔了多項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獲得過“第一屆全國中青年刑訴科研成果獎”、“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優秀成果獎”等學術榮譽,是打官司方面的行家裡手。
吳丹紅接手這個案子有自己的使命,就是“想通過個案的程序公正,推動中國法治向前走”
“那些說我蹭熱點的可以歇歇了, 這個案件是家屬主動委托我,不是我去找的。如果不是限制會見,我一個字都不會公開說。還有說為名利的也太小看我了,我早已料到一些法盲的罵聲。 我有更大的野心,就是想通過個案的程序公正,推動中國法治向前走。”。
吳丹紅願意為勞榮枝辯護,就顯示出這個案子絕不可能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了。
在吳英案中,這位帥哥曾經這樣說; “不要讓輿論決定吳英的生死”,顯然,他是理智戰勝情感的人,個人有堅強的意念!
某些法律界的業内人士得知勞榮枝案二審的辯護律師是吳法天、趙德芳後,在二審開庭前就預測 : “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有幾率在增加。”。
重讀轉自《最高案例》公衆号——吳丹紅和趙德芳撰寫的《勞榮枝案二審辯護詞》,覺得二位的辯護詞有理有據有節,不同凡響,似乎是專門針對法叔叔不能取證的短闆來說事的,也就是專打公檢法叔叔們的軟肋——該案年代久遠、死無對證,沒有完整的證據鍊!可見這是一個狠角色!
可惜由于吳丹紅本人作過聲明不得轉載他的《勞榮枝案二審辯護詞》,無法給大家展示 ;依他的辯駁内容,此案有可能發回重審;一旦有重審,遷延時日,就會節外生枝,那麼勞榮枝不死的機率就會大大升高。
吳法天在辯護詞中,直批“一審程序違法,增加未起訴罪名”。
他認為勞榮枝案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力, “應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但一審中,卻僅讓三名法官審理此案,屬于程序違法,希望發回重審。” 。
勞榮案是否屬于“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值得商榷,這案子兇手手段殘暴牽涉了7 條人命,且時間跨度長,前後20多年——案件本身已經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了;不過社會知名度高不表明“對社會影響重大”,如吳亦凡案、鄭爽代孕棄養案子、範冰冰偷漏稅案子社會知名度炙手可熱,但是對社會并沒有産生過重大影響。
不過勞榮枝案卻滿足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訴法解釋》第213條的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三)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 。
據公訴方指控的罪名,即便勞榮枝不判死刑,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而一審法院審判時,隻有三名法官對此案進行審理,這就違背了《刑訴法》,單憑這一條“發回重審'就找到理論支撐。
熟知法律程序的吳法天還指出“一審法院無權增加勞榮枝在南昌案件和溫州案件中故意殺人的罪名”。
一審時檢察院在南昌案、溫州案中起訴了勞榮枝搶劫罪,并沒有指控她犯有故意殺人罪,但是到了一審法院,卻“增加了勞榮枝故意殺人的罪名”。
本來公檢法是各司其職的,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是“不告不理”——沒有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的案子法院是不受理的,這要遵照辦案程序;一審法院是無權增加勞榮枝南昌案、溫州案故意殺人的罪名并針對這個罪名進行量刑的,違背程序明顯。
再則,作為一種職位, “檢察官助理”是“無權出示證據、無權對證據發布意見的”,可這個案子偏偏是檢察官助理了完成質證等環節,這就違反了“回避程序。”。
雖然勞榮枝作過有罪供述,自認了一些犯罪事實,綜合作案過程她是有罪的;但是程序正義是法律對所有人自身權益的保障,不追求 程序正義就沒有現實辦案的公平;隻有程序公平了諸如疲勞審訊、逼供誘供等不良取證作法才會得到遏止!
2)勞榮枝的四個案子——江西南昌案、浙江溫州案、江蘇常州案、安徽合肥案都發生在23年前,年代久遠,再取證不是輕而易舉的事。
案發年代城市化進程還不是十分明顯,好多社區都還沒有安裝現在的社會攝像監控系統,大數據無從談起,人臉識别技術也不成熟,甚至于連移動電話在三、四線城市内都沒有普及,現在能夠收集到的當年的犯罪證據極其有限。
而與她一起作案的殺人屠夫法子英已經于1999年12月28日被正法,死無對證!
又根據安徽合肥案的審理結果來判斷,落網後的法子英為勞枝攬下了很多犯罪事實;法子英在合肥案中有翻供現象,翻供的内容對勞榮枝的定罪量刑是極其有利的。
事到臨頭的法子英肯定想到過,殺死一人與殺死七人對自己的處罰是一樣的,結果都是被槍決,何不攬下她的罪名,讓她活着時念想自己呢?
——畢竟法子英落網後,為勞榮枝潛逃争取時間而迷惑過警方,于是小編有了這樣的判斷。
尤其是被他們綁架、勒索的對象當事人大都已經死亡了,隻是江蘇常州案中的劉某夫婦幸存了下來,而不知道出于 什麼目的,這兩個重要證人又都沒有出庭作證。
縱然今後有可能出來現身說法,他倆又沒有死,你懂得。
這一切,給勞榮枝殺人案的取證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難。
二案開庭後,勞榮枝施展伎倆,用語言、表情、身姿包裝自己,試圖讓人們相信她是脅從犯——自己所有的犯罪都是被法子英逼迫所為,所有的殺人現場她當時都沒有身臨其境,甚至于她當時還不知道法子英殺人了……
法叔叔們即便知道她在說謊,卻沒有鐵的證據來證僞,誰能奈何她呢?
被人們稱之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殺妻案的庭審結束 後,流傳出了一句現在都成為了名言了,就是“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是法律沒有!”。
——意思是警方通過偵查得來的各種證據都表明辛普森是鐵闆釘釘的殺妻兇手,但是因為在采集證據的過程沒有遵照合理的程序,化驗各種證據的設備也不符合規定,另有若幹證據涉嫌僞證等;最後法庭判定辛普森"無罪釋放。".
法律是容不得感情的,最講究公平正義,既然取證程序不合理與公平抵觸,那麼那就不能作為證據,也就不能認定辛普森一定是殺人兇手了。
反觀 此案,現在法叔叔們怎麼能通過合理的程序來取得當年勞榮枝的犯罪證據呢?
小編想說取證難,通過合理程序取證更難!
時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複生,沒有證據的犯罪事實就是紙上談兵、就是疑罪,而疑罪從無現在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基本原則了。
3)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通過推理得出的結論,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來佐證,隻有“人在做天在看”來诠釋犯罪事實就蒼白無力了,這個結論就不能成為刑罰的依據,不能被采信。
現代司法倡導“疑罪從無”,疑罪從無是現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權保障的一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從無在法院審判階段的具體要求是:對“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呼格案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呼格案案情錯綜複雜,當‘不白之冤’一朝盡洗,我們除了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還應該從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與正義的一些基本原則,我們要做的,就是從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鑒,最終推動司法的進步。”。
“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
——勞榮枝的從容不迫、能言善辯、“據理力争”的底氣大概來自于這樣的事實和對苟延殘喘的渴望與自信吧?
3 。勞榮枝在二審庭審現場表現得從容淡定,思維敏捷、巧舌如簧、應付自如,顯示了她有穩定、過硬、超高的心理素質;雖然說“人間自有公道在”“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自古殺人償命”;但是目前要求刑事司法方面“疑罪從無”的呼聲日益高漲,這似乎也預示着勞榮枝案存在發回重審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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