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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人數造假工資表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30 06:20:12

虛報人數造假工資表?廣西某集團通過獵頭公司推薦并聘用王某為副總經理,但後來查實王某提供的信息存在篡改行為的嫌疑,不僅學曆、任職時間存在較大偏差,并且年齡也是假的,因此決定對王某不予錄用之後,王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廣西某集團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資及差旅費、通訊費、體檢費、飯卡等費用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28600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虛報人數造假工資表?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虛報人數造假工資表(公司發現後拒用)1

虛報人數造假工資表

廣西某集團通過獵頭公司推薦并聘用王某為副總經理,但後來查實王某提供的信息存在篡改行為的嫌疑,不僅學曆、任職時間存在較大偏差,并且年齡也是假的,因此決定對王某不予錄用。之後,王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廣西某集團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資及差旅費、通訊費、體檢費、飯卡等費用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28600元。

那麼,應聘者履曆造假被拒用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原告廣西某集團通過獵頭公司招聘副總經理職位一名,就該崗位提出的招聘要求為:45歲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曆等。被告王某向獵頭公司遞交其個人簡曆應聘該職位,簡曆中顯示王某的基本情況為:44歲,碩士學曆等。

獵頭公司認為王某提交的簡曆符合招聘要求,遂将其推薦給廣西某集團。2019年11月10日,王某作為候選人到廣西某集團報到。之後,獵頭公司應廣西某集團要求對王某進行背景調查。經調查證實,王某最後工作經曆的實際在職時間與簡曆上填寫的任職時間存在較大偏差,其實際年齡為51歲,第一學曆為大專,與招聘條件不符。王某所提交的畢業證原件上的信息有存在篡改行為的嫌疑。于是,獵頭公司撤回該推薦。

2019年11月29日,廣西某集團出具《通知》決定對王某不予錄用。之後,王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其2019年11月的薪資37500元及差旅費9191元、通訊費99.3元、體檢費210.65元、飯卡費用205元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28600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廣西某集團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勞動報酬11637.9元及差旅費360元,對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廣西某集團不服,遂訴至南甯市邕甯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原告認為,仲裁認定事實錯誤。被告填寫《入司登記表》等均屬于雙方就建立勞動關系開展協商的系列活動,因協商過程中發現被告存在欺詐,故決定不予錄用。因此,不能因被告做了登記備案即認可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在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就不需要向被告支付勞動報酬。被告存在以欺詐手段緻使原告違反真實意願與其協商建立勞動關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了原告方因崗位人員空缺導緻項目停滞等損失,且被告也出具承諾因弄虛作假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被告認為,該職位是經過原告層層面試審批确定的,并在整個過程中馬不停蹄的開展工作且操作優秀得到了原告的認可。而且在進入原告公司工作之前,其相關的信息資料由獵頭公司提交給原告,整個招聘的過程被告是不知情的,是獵頭公司與原告商定之後,力邀被告參加面試并體檢及入職工作。

由于原、被告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庭無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另查明:被告崗位為廣西某集團副總經理,試用期三個月,但至被告被通知不予錄用時,被告與原告之間未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年度工作目标責任書,原告亦未向被告發放過任何薪酬待遇。在原、被告雙方協商溝通勞動合同條款等事宜過程中,被告存在為原告進行出差、市場調研等活動。

法官說法:

關于勞動關系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填寫《入司登記表》後,開展了相關工作,對于王某開展的工作,廣西某集團未提出異議或拒絕,可視為其默認并接受了王某提供的勞動,雙方就此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至王某收到原告出具的不予錄用通知,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終止。

關于勞動報酬的問題。雖然廣西某集團與王某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是無效的,但王某在候選期間确實為該公司付出了勞動,廣西某集團應當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由于王某不符合應聘職位的錄用條件,故王某單方提交的《2019年度工作責任書》載明的薪酬标準不能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廣西某集團主張按其管理崗位部門副職的崗位工資标準(4800元/月)計算被告的勞動報酬,顯然過低。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情按照廣西2019年度“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廣西某集團應支付王某2019年11月份的勞動報酬為5316元。王某在2019年11月在候選期間存在出差兩天的事實, 廣西某集團應向王某支付差旅費共計360元。

邕甯區法院判決,原告廣西某集團支付被告王某勞動報酬5316元,支付被告王某差旅費360元,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廣西某集團負擔。

來源: 南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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