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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罪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1-22 15: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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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罪嗎

一、國家工作人員收禮品是受賄嗎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隻付少量現金。這往往是行賄、受賄雙方為掩蓋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情節嚴重,數量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罪。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應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地的市場零售價格扣除受賄人已付現金額來計算。

二、受賄罪客觀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i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客觀行為包括索取賄賂、非法收受賄賂和經濟受賄三種類型。它們的具體形态包括以下八種:

(1)承諾與拒絕,這是指犯罪分子收受财物前未曾進行任何有關索取,而僅限于對他人所求的承諾,提供便利或拒絕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方式。這種方式或者是基于受賄者與對方的關系考慮,或者出于對人之常理的推測,還可能是有意掩人耳目以避開索取和故意之嫌。

(2)授意。這是一種通過間接的、暗示的途徑進行意思表示的方式,也有别于直接和明示的索取,在語言、态度和行為上都表現出相當的處理技巧,具有使對方心領神會、心照不宣而又不存在任何捕捉法律證據可能的效果。

(3)釣魚。受賄者并不必坦露其索取的真實意思,也不是通過授意的技巧性處理,而且從不表示放棄承辦之意,但或者向對方陳述有所難度,或者一味拖延,并将拖延控制在使對方無可非議然而又足以使對方隐約感受其用意的水平。

(4)勾結與互賄。與前幾種情形不同的是,這種行為是由雙方針對本不屬于其中任何一方的他方财物标的共同故意促成,他們或者用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報多(或相反)、擡高工程造價等手段損公肥私,或者打着開展正常工作、行使正當職權的招牌,掩蓋其背後進行的肮髒的權錢交易。經過這種行為的處理,一個處于最低分數限的考生可以出人意料地被錄取,一個規定刑期在3至5年之間的罪犯被執行最低刑期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5)既成。這種情況中受賄者未作出過任何意思表示,甚至事前根本未想索賄,也不知對方送賄之事,事後得知才見财眼開,并未表示反對,或經禮節性推讓後認可,或态度變得積極起來,從而構成事實上的受賄罪。

(6)賄局。罪犯通過制造某種局面或場面,然後依靠合乎常理的自然力量完成受賄行為,如通過制造一種競争或壓力氣氛迫使欲晉升調崗者、需庇護減輕逃脫罪責者、工程承攬者、合同簽約者、其他目的者或接受工作檢查指導的下級,自願、主動送賄。或通過逢年過節、大事小情、婚喪嫁娶、甚至抱病休養住院或打麻将等娛樂場面廣收财賄。

(7)隐身。受賄者利用社會不良風氣和人們扭曲的攀權結貴心理,本人并不出面,反而表現出兩袖清風的廉潔白律的風範,實際上是将利用職務便利與非法收受财物兩項動作在時空上加以分離,後續部分由其家屬或第三者完成,前後呼應,配合默契。與此相似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一些領導幹部采取造福子女親系的世襲性受賄手段,安排這些人經商或從事某種位權職業,以求達到更加大範圍、更具永久性的索取目的。至于1985年7月18日兩高《關于當前辦理經濟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試行)》所述及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受賄賂而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借機中飽私囊的行為,亦屬于此列。

(8)購買。進行賄賂犯罪的雙方為共同逃避法律,采取合法的花錢購物、購股或購券形式,但實際上所付貨款遠不及物品本身價值,所購股票或債券純系準内幕交易。此外,還包括依内部價格購買緊俏品行為和依最低标準為子女繳費進人重點學校的行為。

來源:英雲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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