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畢陸名
這是一件真實的職場案例,部分打工人也有類似遭遇!北京一家生物技術公司财務經理朱某因工作繁忙,考試時血壓升高被醫院診斷為高血壓2級。朱某稱怕再次血壓升高影響工作,于是決定放棄考試。随後,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朱某再次組織财務考試,并要求其參加,不過,朱某并未對人力的詢問全部回複。
事後,公司以朱某不服從公司安排參加考試為由,安排朱某休年假,而朱某卻表示自己已經與人力面對面溝通過了,沒有必要再回複信息。不久,公司出具免去其财務管理部經理職務的決定。次日,朱某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要求公司賠錢。雙方因此各執一詞,隻好對簿公堂。一起來看看法院最終是怎麼判決的?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朱某2006年入職北京某生物技術公司,2015年底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開始擔任公司财務經理,月薪為16300元,年薪為14萬不含年終獎,其他福利包括按季發放勞保、年底雙薪。
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朱某通過北京房山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2011年開始,公司開始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11月3日,北京一醫院出具診斷書診斷朱某為高血壓2級,醫生建議休息兩天。
2020年11月11日,朱某向公司出具說明書:“月初工作比較繁忙,在2020年11月3日财務考試時血壓升高,經醫院卻認為高血壓2級,休息了兩天放棄考試,到崗後又忙于做财務分析,剛考完試又再考,怕再次血壓升高影響工作,所以放棄2020年11月11日的考試”。
兩天後,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同事通過微信詢問朱某,告知其當天将組織财務考試,是否可以參加?朱某未回複。
不久後,同事再次發微信稱,要是請假了要釘釘申請,朱某也未回複。
随後,同事再次發“鑒于您近期的身體狀況,先通知您立即就醫,治療,待康複後再返回公司”,朱某回複:“我咋了?得了什麼病?”;
同事回複道:“沒有身體不适我就安排考試了”,朱某未回複。
同事又發微信給朱某:“通知:今天下午15:00會議室進行《财務管理》考試,請準時參加”,朱某未回複。
公司稱朱某既不承認身體不佳,也不回複微信,更不服從公司考試安排,公司隻能安排其休年假。對此,朱某稱其與人力同事面對面溝通了,因此沒有回複信息的必要。
公司确認朱某确實面對面與人力同事說了其不參加考試也沒必要參加考試。
2020年11月16日晚間,朱某給人力同事發微信稱:“我下班打卡打不上”;同事回複:“你明天開始休假,設置了休假狀态”;
對此,朱某回複道:“我沒有申請休假啊”;同事再次回複:“抓緊看病你這樣很危險”;
朱某回複:“我沒病看什麼”。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60441
随後,人力同事向朱某發送了其高血壓診斷證明書和朱某向公司出具的身體狀況說明書,并發“朱經理,你的血壓飄忽不定,請盡快去醫院做相應檢查,祝早日康複”;
朱某回複:“我已經就醫了,醫生說我可以正常工作”;同事回複稱:“是嘛那就讓醫生出個證明吧”……雙方在微信經過一番激烈溝通後,當日晚間,公司向朱某的郵箱發送了财務部工作移交會議紀要,内容為:“财務部經理朱某因個人身體原因,自2020年11月17日起開始休病假,待身體康複後返回公司;為保證崗位工作的正常進行,其工作暫時由财務部某同事負責,并注明了移交的工作内容”。朱某回複郵件表示:“……本人并未申請休假,并且身體健康,可以正常上班,也将每天按時上下班!”
2020年11月20日,該人力同事再次向朱某發“根據公司相關制度及工作安排,并經公司研究決定:先安排财務管理部經理朱某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7日休年假,請提前做好工作交接。”朱某回複:“相關制度是什麼”“我沒有提出要休年假啊”,并提出質疑稱“你這通知也不是正式文件啊”“相關員工手冊給普及一下呗”。
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6日部分期間,朱某通過系統申請休年假并經過批準。
次年2月1日,公司出具免職決定,免去朱某财務管理部經理職務。次日,朱某向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突然于2020年11月6日以本人身體原因強制我休病假,但醫院并未出具本人需要休長期病假的醫囑,且本人也未同意該決定,遂正常到崗。但公司單方剝奪本人打卡權限且将本人工作必須用的電腦、财務軟件賬号等所有權限均剝奪,緻使本人沒有正常的勞動條件……公司總經理2021年2月1日單方通知解除本人的财務經理職位。公司的種種行為實為變相解除與本人的勞動合同……現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16日下午起至朱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一直将朱某的考勤狀态設置為休假狀态,朱某無法打卡。
随後,朱某申請勞動争議仲裁,要求公司給其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2021年1月1日至2月2日的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1.9萬元,同時支付1.9萬工資差額。
注明: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62286
對此,朱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資差額4.32萬元。
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公司應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7.22萬元,以及工資差額1.9萬元。
然而,雙方都不服一審判決,同時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朱某稱,績效工資是我工資的固定組成部分,公司安排考試、強制休假、取消打卡權限是想逼迫我離職,我不存在違反公司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2.8萬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1.9萬元。
公司卻稱,年底雙薪是公司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要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勞動者的表現決定。2020年受疫情影響,全體員工均未發年底雙薪。還表示,2011年之前朱某是非正式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結合雙方陳述和現有證據可知,在朱某明确表示可以正常上班并到公司辦公地點的情況下,公司仍長時間将朱某的考勤狀态設置為休假緻使其無法考勤和辦公,并減發及不發朱某的績效工資,朱某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付朱某工資差額2.8萬元;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8.54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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