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裡百科詞條:2021年以下八種違建不能拆了:
1、如果該建築是1986年6月25日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那麼就不屬于違章建築。
2、該建築是從行政機關直接買斷土地使用權的,并且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不屬于違章建築,不應當被拆除。
3、如果該建築是農村的三種土地上建築,包括農村在承包地、荒山荒地自由開墾的土地,以及基本農田建設的土地,不應當被認定為違法的建築。
4、在土地總體規劃之前建造的房屋,也是不應當被拆除的。
5、如果是因為證件不全,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使之合法的建築,是可以不用拆除的。
6、如果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擴建的建築,也是可以不用拆除的。
7、如果該建築隻有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房産證的話,那麼屬于證件不全,之後一般是可以補辦的,不應當被拆除的。
8、如果該建築是行政機關同意招商引資企業建設的建築,也不應當被拆除的。
2021年,為了考慮強制拆除帶來的影響,對一些建設,是不允許強制拆除的。
本文知識點:1、違建哪些不能拆除?哪些必須拆除?
2、2021年起哪些違建不再拆除?
3、遇上樓頂違建如何維權?
違建是什麼?實際上就是違法建築,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一、違建哪些不能拆除?哪些必須拆除?1、程序違法的建築,酌情拆除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性相關規定的違法建築,要酌情處理,建築本身如果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土地規劃,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使得其合法化,則是不是允許被拆除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規劃區内的建築必須先申請,規劃部門核實後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如果該房屋建設本身符合規劃要求,而且也在規劃區内的,那這樣的建築從法理上講就是程序違法,但是建設不違法的違建,那這樣的房子一般情況下,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後使其合法。
2、實質違法的建築需要被拆除
即使房屋處于規劃區内,同時手續完善,但違反了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等等,這樣的建築則會被強拆。
二、2021年起哪些違建不再拆除?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農村老房子不屬于違法建築,因此不予拆除。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确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号)的第六點的規定,“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标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确權登記。”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頒布,并于198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超面積宅基地按照實質性的政策予以登記,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築已經确權登記了,所以不屬于違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其他證件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的,不予拆除
這樣的建築,很多是受當時的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沒有完善相關手續的,比如房産證等,隻要沒有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規劃相關規定,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使該建築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擴建的房子,不算違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而該法律實施之前,我國是沒有規劃這個說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築,不屬于違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過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用途為工業用地的,隻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設、翻新和擴建的,都不算違建。
4、擁有農田生産建設的建築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
農田生産建築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開墾的土地,隻要是用于生産上的建築,不屬于違章建築,不予拆除。
5、已經補辦了建設許可證的,算合法建築,不予拆除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如果沒有取得手續而建設的房屋,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内補辦完成手續後,算合法建築,不予拆除。
6、對于老舊建築,買斷了土地使用權的,不予拆除
在鄉鎮,因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業搬到城市而遺留下的住房及廠房,如果當地政府組織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無論有無手續都視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調規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對于農村有些房屋,在建設前是符合當時的規劃,并且取得了相關的證件,但是,不符合現在的土地規劃要求,屬于合法建築,不予拆除
8、招商引資時政府同意的手續不完善的建築
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因此,在招商引資時,對于企業給了很多優惠政策和承諾,對于某些項目的建設,政府相關部門也對建築進行了審批的,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
三、遇上樓頂違建如何維權?頂樓違章建築,指的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是違反法律、規章,且具有安全隐患的建築,業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投訴
第一種投訴辦法:可以撥打12319城建服務熱線舉報。12319是電話投訴中心,電話打過來後,電腦系統會記錄,并讓投訴人留下電話和地址,資料彙總至市城管執法局,城管執法局将給舉報違建所在地的屬地城管執法局處理。
第二種投訴辦法:向自然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反映違建情況,要求這些機關進行調查。
第三種投訴辦法:如果影響過大是可以報警或訴訟的,但需要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以此為法律依據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種,直接起訴違建業主。以相鄰權糾紛為由要求違建業主排除妨害,法院在支持訴訟請求、獲得勝訴判決的情況下,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法建築。
第二種,申請由城鄉規劃部門、城管投訴該違建行為,由相關部門下發限期拆除通知,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若相關部門不作為,可啟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
無論是民事訴訟程序亦或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均需保留相關證據證明存在違建或政府的不作為,從而更好地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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