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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的經濟變化思考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9 01:05:17

改革開放後的經濟變化思考?企業是市場經濟社會中産品與服務的制造者、銷售者和提供者,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的利益是經濟改革與法治互動的一條主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改革開放後的經濟變化思考?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改革開放後的經濟變化思考(四十年經濟改革與經濟法治的互動)1

改革開放後的經濟變化思考

企業是市場經濟社會中産品與服務的制造者、銷售者和提供者,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的利益是經濟改革與法治互動的一條主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也是确保自由公平競争的市場經濟。隻有在自由公平的競争環境中,才能尊重市場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契約自由,進而提高市場效率,增加消費者福祉,最終确保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依法治國二十年來,宏觀調控的目标和任務在經濟轉型過程中不時作出一些調整。調控改革與法治之間的雙向互動,可以從财稅法、金融法的體系化中窺見一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确立,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經濟完成現代轉型後最為突出的改革成果。伴随着經濟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經濟法着力于科學定位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以社會本位、政策主導、綜合調整的顯著特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化過程中持續發力,助推和保障經濟改革,維護經濟發展與市場穩定。

平等保護市場主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兩個獨立有效的企業法系列。

一是按照企業所有制性質展開的分類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與《企業國有資産法》(2008),《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0)、《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與《鄉鎮企業法》(1996),《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外資企業法》(1986)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等。

二是按照企業組織形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展開的分類立法,如《公司法》(1993)、《合夥企業法》(1997)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等。

1997年确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其中規範市場主體法律地位的法律相繼更新。“入世”前,三資企業法的修改為利用外資發展經濟注入了新的動力。2005年《公司法》的第三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法治基礎。2006年《合夥企業法》的重大修改,則适應了投資者進行風險投資的需要,增加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和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制度。在市場退出方面,2006年廢止了1986年頒布的《企業破産法(試行)》,重新頒布了新《企業破産法》,全面整理細化了企業破産程序,并在适用範圍上實現了各種性質企業法人的全覆蓋,結束了此前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的破産程序分立格局。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所在。從立法時間的先後順序看,按照所有制性質進行的企業分類立法主要集中在1992年之前,這種立法結構夯實了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确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後,我國着重按照企業組織形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進行企業立法,這套企業法律體系引入了國際通行立法慣例,體現了中國“入世”的時代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産權的平等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調,并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決定中。無論是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競争,還是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的競争,無不建立在産權的平等保護基礎之上。

切實維護自由公平競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也是确保自由公平競争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隻有在自由公平的競争環境中,才能尊重市場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契約自由,進而提高市場效率,增加消費者福祉,最終确保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為建設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确保資本與商品的自由流通,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争法》,明确禁止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诋毀競争對手等不正當競争行為。2007年通過了《反壟斷法》,從而建構起并立互補的競争法體系,依法維護市場競争秩序。《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是保護市場自由競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系統修訂了《反不正當競争法》,清除其中屬于《反壟斷法》的調整内容,及時增加了對不正當網絡競争行為的法律規制。

競争立法從保護競争的視角很好地折射了改革開放的市場化進程。當前,維護市場的自由公平競争,就是要在《反不正當競争法》與《反壟斷法》的實施中進一步消除所有制壁壘,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産權。對國有經濟的未來發展而言,就是要積極創新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預防和制止不應有的壟斷行為,促進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2004年,我國修改了實施10年的《對外貿易法》,确立了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強化了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國際競争的法律基礎。

事實證明,隻有不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各種規定和作法,經濟法才能有效克服花樣翻新的部門保護與地方保護。目前,競争法的合力共治效果已經顯現,競争法力求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産品服務競争,積極培育和發展現代化的市場體系與競争文化。

有效規制市場監管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中,經濟法的功能并不局限于保護和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也着力于科學厘定政府的經濟職能,更好地調動與發揮政府對經濟的監管、服務與調控作用。對市場運行實行有效監管,始終是政府最為重要的經濟職能構成,也是經濟法在市場規制領域加強責任政府建設的根本重心。

産品質量安全事關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在國際市場上還直接影響着國家聲譽。“十三五”規劃中的“質量強國”戰略把産品質量保護提升到了改革開放以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我國的《産品質量法》頒行于1993年,此後分别在2000年和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正,重點完善了産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産品質量責任制度。2006年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是産品質量立法的又一個重要裡程碑,對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意義深遠。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從而把食品安全及其監管問題放在了突出位置,其中的十倍賠償規定開啟了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新紀元。2015 年,該法與時俱進地作出了修改,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再次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經濟法對産品質量的管控還可以從《計量法》(1985)、《标準化法》(1988)、《廣告法》(199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等其他重要經濟立法中體現出來。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廣告法》的監管作用也不容小觑。1995年《廣告法》頒行後,2015年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廣告監管法律制度,依法規範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行為,對構建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準則。

市場監管的法律規則還體現在“以人為本”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從2009年到2013年,兩次對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修改,适應網絡社會電子商務日趨發達的實際需要,對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予以規範,同時明确了個人信息保護,強化了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并且建立了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加大了懲罰性賠償力度等。

在依法規制市場監管方面,《鐵路法》(1990)、《公路法》(1997)、《民用航空法》(1995)、《旅遊法》(2013)等一些經濟法律也發揮着重要作用。

不斷完善經濟調控

經濟調控是政府治理市場經濟的功能性要求,即通過政府的“有形之手”來彌補“市場失靈”,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之間的關系并使之達到基本平衡。有效的宏觀調控,可以使物價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使國民經濟保持适度增長,使産業組織、産業結構和産業布局更加合理化,實現勞動力的充分就業和收入公平分配,實現國際收支平衡,實現自然資源與生态環境的雙重保護。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依法治國二十年來,我國的經濟轉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宏觀調控的目标和任務在經濟轉型過程中不時作出一些調整。調控改革與法治之間的雙向互動,可以從财稅法、金融法的體系化中窺見一斑。

财政是現代國家經濟治理的基礎與支柱,對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來說舉足輕重。改革開放後,我國的财稅體制改革一直在提速,成為經濟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從1979年的“劃分收支、分級包幹”開始,财政體制改革在“财政包幹”中改進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1994年确立“分稅制”後,中央政府的調控能力顯著改善,1998年建立公共财政體系後财稅工具的調控功能不斷增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後,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将這一原則進一步坐實,為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實施依法治稅邁出了關鍵一步。目前,我國已經建立包含《預算法》(1994)、《政府采購法》(2002)、《企業所得稅法》(2007)、《個人所得稅法》(1980)、《車船稅法》(2011)、《環境保護稅法》(2016)、《船舶噸稅法》(2017)、《煙葉稅法》(2017)、《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等在内的稅收法律體系,有關增值稅、消費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等稅收法律正在制定中。

金融調控與金融法治化同步推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延續了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市場化的發展路徑,建立并鞏固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相繼經受住了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嚴峻考驗。在此期間,金融法治化成就斐然,由《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反洗錢法》(2006)、《商業銀行法》(1995)、《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票據法》(1995)、《證券法》(1998)、《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以及《保險法》(1995)、《信托法》(2001)等金融法律所構成的金融法體系日趨成熟并更新迅速,有效應對了經濟全球化中金融風險的種種挑戰。“金融法庭”的改革實踐證明,隻有加快轉變金融發展方式,不斷健全金融法治,依法改進金融監管和金融調控,才能真正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價格體制改革通過引入市場機制,改革了計劃價格管理權限,并轉換價格形成機制,使市場價格機制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基礎機制。1997年《價格法》的頒行,鞏固和保障了價格體制改革成果,建立了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體系,依法加強了臨時價格幹預措施的應用,實現了價格管理與價格調控的規範化、法制化。

在宏觀調控中,我國把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确立為基本國策,不斷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其中制定了《環境保護法》(1985)、《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水污染防治法》(198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1986)、《水法》(1988)、《森林法》(1984)、《草原法》(1985)、《礦産資源法》(1986)、《煤炭法》(1996)、《電力法》(1995)和《可再生能源法》(2005)、《節約能源法》(1997)、《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清潔生産促進法》(2002)等節約資源和保護能源方面的法律。通過上述立法,建立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以及自然資源的規劃、權屬、許可、有償使用、能源節約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這些年來,産業調控的立法速度同樣在加快。以文化産業為例,針對我國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相對滞後的情況,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電影産業促進法》這兩部重要法律,從而補齊了我國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的“短闆”。其中,前者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職責,确立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等,後者則規範了電影創作、攝制、發行、放映等活動,加大了對電影産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如今,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推動了經濟新常态後社會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作為擴大就業、實現富民之道的根本舉措,大衆創業、萬衆創新不但培育和催生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力,而且明顯激發了全社會的創新潛能與創業活力。這顯然離不開2002年頒布、2017年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2007年頒布、2015年修訂的《就業促進法》的調控和促進功能。

當然,2011年《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頒布同樣功不可沒。新條例系統修訂了1987年《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再次重申了對廣泛存在的個體工商戶的保護态度,滿足了社會公衆的新期盼,努力營造了個體工商戶高效便利的準入環境與寬松和諧的成長環境。據統計,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國實有個體工商戶6579萬戶,資金5.4億元,從業人員1.42億人,平均每戶從業人員為2.2人。

相比之下,投資調控立法則明顯滞後于投資體制改革。投資體制改革因自身特性而受制于經濟體制改革整體進程的制約,因而被喻為計劃經濟的“最後一個堡壘”。反觀曆史,我國投資體制變遷實際就是政府投資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的漸進改革史。1979年改革之初,先從提高政府投資建設的效益開始,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然後開始擴大市場機制作用,實施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投資管理體制。在深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中,不但真正确立了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而且不斷規範政府的投資行為,減少政府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直接幹預,完善投資調控體系。但遺憾的是,我國投資法制建設一直未能及時跟進,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政府投資法》。

回溯曆史,擁抱未來。在新的曆史時期,我們需要堅定不移地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積極營造自由、開放、包容、有序的市場環境,妥善處理經濟改革與經濟法治的關系。既要通過全面依法治國有效地引領、促進、規範和保障經濟改革,也要借助全面深化經濟改革為經濟法治發展提供不竭動力。隻有在進一步深化改革中系統完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制度,才能充分挖掘和彰顯經濟法治的機制動能,更好地落實新發展理念,繼續推動改革開放新的曆史進程。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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