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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育環放了30多年取好還是不取好

健康 更新时间:2024-08-11 11:12:29

湖南嶽陽一對農民夫婦頭胎生的姑娘,一心想再生個兒子。女兒6歲後,這對夫婦如願拿到準生證,并到鎮上計生辦“取出”節育環,但此後兩人一直未懷上孩子。為了“看病”,夫婦倆去了不少地方,花了不少錢,夢想一直未能實現。直到今年6月,在一次體檢中,夫婦倆才被告知,節育環仍在體内。

頭胎生的姑娘農民夫婦按規定上了節育環

翁先生是湖南省嶽陽市汨羅市(縣級市)羅江鎮人,今年52歲,妻子吳女士51歲。“我們生活在農村,按規定,如果頭胎是女孩,6年後可以再生一胎。”11月11日中午,提起妻子因節育環未取多年來就醫求子的經曆,翁先生既氣憤又無奈。

1991年年初,同為農民的翁先生和吳女士結婚,當年産下一女。翁先生介紹,當年他和妻子也是這樣想的,“很想再生個兒子”。

翁先生的女兒小翁稱,她生下來幾個月後,母親再次懷孕。“母親懷孕的事情很快被鎮計生辦獲悉,根據當時的政策,母親這一胎是不能生的。”在當地計生辦的指導下,吳女士很快進行了流産手術,并在鎮計生辦上了節育環。

拿到準生證、“取出”節育環一直難懷孕

1997年初,眼看女兒快滿6周歲了,翁先生夫婦向汨羅市計生部門遞交了二胎申請書。當年3月16日,翁先生夫婦如願拿到了二胎準生證,“準生證允許翁先生夫婦可于1997年元月後生育第二個孩子”。

節育環放了30多年取好還是不取好(節育環取出多年仍懷不上孩子)1

1997年3月16日,翁先生夫婦如願拿到了二胎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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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6日,翁先生夫婦如願拿到了二胎準生證

準生證到手後,翁先生夫婦再次來到鎮計生辦,要求取出節育環。計生辦工作人員當天就為吳女士手術,“取出”了節育環。幾個月過去了,妻子一生沒有懷孕的迹象,翁先生和吳女士坐不住了,先是到汨羅市的醫院去檢查,看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醫生說妻子輸卵管堵塞,開了藥,作了治療,但仍然沒有效果。”翁先生和妻子開始感受到了壓力,不久,兩人再次到長沙的大醫院求醫,仍然沒有結果。

“村民、親戚慢慢知道了我們無法再孕的事情,冷言冷語不斷襲來,每次出門,總感覺背後有人在身後指指點點,我和妻子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翁先生說,由于無法再孕,一段時間,他和妻子的感情甚至受到影響。

拿到準生證的頭幾年,翁先生夫婦不是在醫院求醫,就是在去醫院的路上,“求醫看病前後花了五六萬元。”與物質損失相比,翁先生夫婦心理、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用金錢無法計量。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翁先生的女兒小翁說,村民很多年前就新建了樓房,他們家是這幾年才建起來的,這一切都與父母的經曆有關。

體檢時發現節育環仍在體内已經待了29年

想生二胎的願望沒有實現,翁先生和妻子隻好認命。

今年6月中旬,當地政府免費為農村适齡婦女篩查宮頸癌和乳腺癌。在做B超的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吳女士子宮内有節育環存在,吳女士、翁先生這才明白,為什麼這麼多年一直難以懷孕。

弄清真相後,吳女士在醫院取掉了節育環,并拍照取證。“醫生說,這是上個世紀90年代的節育環,現在的不是這個樣子。”

節育環放了30多年取好還是不取好(節育環取出多年仍懷不上孩子)3

2020年6月,吳女士體檢後被告知節育環還在體内

1997年鎮計生辦工作人員明明說取出了節育環,為什麼23年來一直在吳女士體内?這是一起醫療事故還是有人故意為之?翁先生說,他前思後想,也不知道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我之前也想過是不是有人故意為之,後來又想,計生辦工作人員和我爸媽并不認識,也沒有矛盾,應該不會這樣做。”對于爸爸媽媽的遭遇,小翁也不明白到底是怎麼回事。

翁先生當年帶妻子去醫院“就醫求子”怎麼沒有發現問題?對此,翁先生解釋,當年他們去醫院,醫生先問他們是否上過環、取過環,他們都如實回答,醫生可能也沒想到是節育環的問題,所以也沒有做B超檢查。

發現問題後,翁先生多次到鎮政府反映,希望相關部門給他一個說法并賠償損失。“鎮政府相關人員回複,時間過去這麼久,當時鎮計生辦的工作人員都換了,目前無法調查當時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小翁說,對于他們提出的賠償20萬元請求,當地政府隻願意補償兩三萬元。“他們說可以給我爸爸媽媽辦理低保,解決後顧之憂。”對此,翁先生和家人不能接受。他們認為,僅當年夫妻倆“看病”就花了五六萬元,鎮政府二三萬元的賠償無法和他們的損失相比。“從六月到現在,到鎮政府反映了很多次,一直沒有結果”。

11月11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汨羅市羅江鎮相關負責人稱,采訪此事須與汨羅市委宣傳部聯系。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該負責人稱,接到翁先生夫婦的訴求後,他們進行了調解,願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翁先生不同意調解結果,他也沒有辦法。“我現在不可能再賠她一個小孩吧,這是不可能的,他們要求賠償20萬,也不可能啊!”

11月11日下午,汨羅市委宣傳部相關人員稱,翁先生在網上發的帖子他們已關注到,并向相關職能部門作了反饋。“解決問題還是要職能部門出面”。

“這件事情給爸爸媽媽造成了終身遺憾和痛苦,希望相關部門積極面對,承擔責任,給爸爸媽媽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小翁說。

律師:當事夫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對于翁先生夫婦的遭遇,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稱,從現有材料看,翁先生夫婦服從了鎮政府的安排,被鎮計生辦帶走堕胎,并在其要求下上了節育環,這是政府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因為是曆史問題,所以解決起來比較棘手。”何永萍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根據該規定,翁先生夫婦可以向鎮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何永萍同時指出,如果能證實當年為吳女士實施取環手術的醫生也有過錯,也可以追究其責任,“不過他也是職務行為,政府賠償後可以按他們與醫院之間的協議向醫院主張”。

浙江群恒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謝飛律師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生育權糾紛。所謂生育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該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吳女士夫婦作為正常人,有權要求生育,但因為當年計生委醫生并未将其體内節育環及時取出,這種不負責的行為妨礙了吳女士夫婦這一正當需求的實現,造成了吳女士夫婦29年來依然未生育二胎的遺憾和痛苦。”

謝飛稱,從侵權法的角度來看,侵犯生育權的四個要件為:行為具有違法性,存在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聯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錯誤。吳女士夫婦因能生育而未生育,所緻的身體傷害、精神痛苦與計生委的醫生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政府計生部門當年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誤和不作為的行為具有直接關系,以上種種也是判定侵害生育權是否成立的法定要件與關鍵。

但由于二十年過去了,當年為吳女士取環的醫務人員可能早已不在醫院,或取證困難。建議本案當事人如無法與有關部門在賠償金額協商達成一緻的情況下,可尋求法律途徑,委托律師全權處理此案,要求有關部門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董琳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熱線電話029-88880000)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布,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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