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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套路深提醒大家别入坑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16 13:12:53

非法集資套路深提醒大家别入坑?一、什麼是非法集資?,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非法集資套路深提醒大家别入坑?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非法集資套路深提醒大家别入坑(非法集資套路深)1

非法集資套路深提醒大家别入坑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号),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非法性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

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

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币、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

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套路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衆上當受騙,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衆信任。

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台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衆疑慮

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産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混淆投資概念,常人難以判斷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挂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彙等新的名詞迷惑群衆,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産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衆投資。

承諾高額回報,編造“緻富”神話

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四、如何規避非法集資陷阱?

做到“三要、三不要”

要理性,不要僥幸

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麼看,不要被賭博心态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要穩健,不要冒險

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确定風險承擔意願,不冒險投資!

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資!

檢察官提示✦

非法集資可能會涉及以下罪名:

01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02

集資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吳川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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