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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法對固廢排放的要求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08:21:44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準》(GB 18599-2020)、《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标準》(GB 18484-2020)、《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标準》(GB 39707-2020)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實施。依據法律規定,以上标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自實施之日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标準》(GB 18599-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标準》(GB 18484-2001)廢止。

國家環保法對固廢排放的要求(這些标準已實施)1

什麼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服裝制衣、制鞋及鞋材加工廠産生的布碎、皮革邊角料、海綿邊料;注塑廠産生的廢塑料;五金廠産生的廢金屬;還有廢紙屑、廢膠紙、廢木屑以及其他不可回收的廢棄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

固體廢物法律法規規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必須要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分類處置。國家鼓勵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貯存場和填埋場選址要求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

2.貯存場、填埋場的位置與周圍居民區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确定。

3.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生态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護的區域内。

4.貯存場、填埋場應避開活動斷層、溶洞區、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以及濕地等區域。

5.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 以及國家和地方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内。

6.上述選址規定不适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充填和回填。

貯存場和填埋場技術要求

一般規定

1.根據建設、運行、封場等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不同,貯存場、填埋場分為 I 類場和 II 類場。

2.貯存場、填埋場的防洪标準應按重現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設計,國家已有标準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3.貯存場和填埋場一般應包括以下單元:

a)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

b)雨污分流系統;

c)分析化驗與環境監測系統;

d)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

e)地下水導排系統和廢水處理系統(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設置)。

4.貯存場及填埋場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質量保證和施工質量控制内容,明确環保條款和責任,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同時可作為建設環境監理的主要内容。

5.貯存場及填埋場在施工完畢後應保存施工報告、全套竣工圖、所有材料的現場及實驗室檢測報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人工合成材料襯層的貯存場及填埋場還應提交人工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報告。上述材料連同施工質量保證書作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

6.貯存場及填埋場滲濾液收集池的防滲要求應不低于對應貯存場、填埋場的防滲要求。

7.貯存場除應符合本标準規定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之外,其設計、施工、運行、封場等還應符合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及行業标準要求。

8.食品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及有機質含量超過 5 %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貯存、填埋處置應符合 GB 16889 要求。

I 類場技術要求

1.當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大于 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 0.75 m 時,可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襯層。

2.當天然基礎層不能滿足第1條防滲要求時,可采用改性壓實粘土類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其防滲性能應至少相當于滲透系數為 1.0×10-5 cm/s 且厚度為 0.75 m 的天然基礎層。

II 類場技術要求

1.II 類場應采用單人工複合襯層作為防滲襯層,并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1.5 mm,并滿足 GB/T 17643 規定的技術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滲性能至少相當于 1.5 mm 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滲性能。

b)粘土襯層厚度應不小于 0.75 m,且經壓實、人工改性等措施處理後的飽和滲透系數不應大于 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類防滲襯層材料時,應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2.II 類場基礎層表面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5 m 以上的距離。當場區基礎層表面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 1.5 m 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應确保 II 類場運行期地下水水位維持在基礎層表面 1.5 m 以下。

3.II 類場應設置滲漏監控系統,監控防滲襯層的完整性。滲漏監控系統的構成包括但不限于防滲襯層滲漏監測設備、地下水監測井。

4.人工合成材料襯層、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的施工不應對粘土襯層造成破壞。

貯存場和填埋場運行要求

1.貯存場、填埋場投入運行之前,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說明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及應急處置措施。

2.貯存場、填埋場應制定運行計劃,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企業的崗位培訓。

3.貯存場、填埋場運行企業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與歸檔,永久保存。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場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環評、驗收資料;

b)廢物的來源、種類、污染特性、數量、貯存或填埋位置等資料;

c)各種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資料;

d)滲濾液、工藝水總量以及滲濾液、工藝水處理設備工藝參數及處理效果記錄資料;

e)封場及封場後管理資料;

f)環境監測及應急處置資料。

4.貯存場、填埋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标志應符合 GB 15562.2 的規定,并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5.易産生揚塵的貯存或填埋場應采取分區作業、覆蓋、灑水等有效抑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尾礦庫應采取均勻放礦、灑水抑塵等措施防止幹灘揚塵污染。

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貯存場、填埋場産生的滲濾液應進行收集處理,達到 GB 8978 要求後方可排放。已有行業、區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規定的,應執行相應标準。

6.2貯存場、填埋場産生的無組織氣體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規定的無組織排放限值的相關要求。

6.3貯存場、填埋場排放的環境噪聲、惡臭污染物應符合 GB 12348、GB 1455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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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名錄

國家環保法對固廢排放的要求(這些标準已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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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要求

01

環境影響評價

《固廢法》第十七條 建設産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02

環保自主驗收

《固廢法》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03

貯存場所

《固廢法》第二十條 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丢棄、遺撒固體廢物。

04

制度台賬

《固廢法》第三十六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05

排污許可

《固廢法》第三十九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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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委托人核實責任

《固廢法》第三十七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

02

雙方強制締約

《固廢法》第三十七條 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03

受委托方報告義務

《固廢法》第三十七條 受委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04

連帶責任

《固廢法》第三十七條 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規定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的受委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4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轉移審批

01

省内利用、貯存、處置

《固廢法》第三十六條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02

跨省貯存、處置

《固廢法》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03

跨省利用

《固廢法》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5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常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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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保365、環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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