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房屋過程中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全篇滿足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财産權、人格權等都作出明确翔實的規定,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民法典租賃房屋過程中的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全篇滿足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财産權、人格權等都作出明确翔實的規定,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對《民法典》的條文進行了整體梳理,選擇其中的重要條款進行解讀。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編 | 承租人法定退租情形網友提問
小劉從房東小張處承租了一家門面房經營小超市生意,《租賃合同》簽了三年,月租3000,押一付三。承租後半年,超市也都在正常經營。但突然有一天,店裡來了一群壯漢沖進超市丢、砸東西,把超市砸了一通。後來經調查才知道,原來是小張夫妻在鬧離婚,男女雙方兩家人對超市的這個房子的所有權産生争議,鬧翻了臉,女方家屬這才鬧上了門。小劉擔心這樣會影響自己做生意,但房租合約還沒有到期,那麼此時小劉可以要求退租嗎?
常律談“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緻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争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小劉可以以房屋權屬有争議導緻無法使用為由向房東小張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劉承租的房屋因房東小張個人原因,導緻權屬産生争議,并且嚴重影響到小劉對承租房屋的正常使用,小劉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東小張退還預付的下一季度的房租。
法條解讀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是關于承租人法定解除權的相關規定,規定了當房屋出現權屬争議,或者被查封、扣押時,租房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可以說從法律角度更一步保障了租房人的居住權益。
一方面,承租人合法退租,保障了自身權利不受侵害,保證了承租人及時選擇新的經營場所開展經營;
另一方面,承租人及時退租也有益于司法程序的執行,避免在本就權屬關系不清的涉訴房屋上再增添租賃權的負擔,可謂是一箭雙雕。
如果你遇到因房屋所有權有争議,或出租人因為訴訟糾紛,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這種嚴重影響了租房人生活安甯,導緻租房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租房人是有權要求退租的!
所以,大家租房時,一旦發現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房屋權屬發生争議時,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及時止損。同時,也建議承租人在承租商鋪時,首先前往房管局對拟承租房屋進行産權調查,查詢房屋有無權屬不清或存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況。最後,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承租人可在合同條款中要求“出租人明确保證其房屋無權屬争議、無查封和扣押,且在租賃期間,租賃房屋不得出現權屬争議或被查封、扣押,否則出租人應當賠償違約金XX元。”以此一定程度上避免租賃合同無效給承租人帶來的風險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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