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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投标人之間串标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6 03:56:06

在招投标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存在互相交叉持股的公司共同投标(就是投标人甲公司中A控股51%,B控股49,但在投标人乙公司中A控股49%,B控股51%或者投标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A,同時A又為投标人乙公司的股東,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怎樣認定投标人之間串标(一個人投資了兩家公司)1

在遇到此類情況時經常會判斷錯誤。

先看看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間約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者中标;(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标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間為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39條針對的是有組織有預謀商定、約定等情形的,40條是主動或被動由同一人完成導緻可能的串标行為的,上述提到的兩種公司組建模式中,雖然有串标的可能,但法人不是自然人,不适用于自然人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來講,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是相互獨立的公司,隻要沒有實質性的證據,就不能從情理上認定兩個公司串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按此規定,上述公司參與投标連廢标的依據都沒有,因為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單位負責人并非同一人,兩個公司之間也并未存在控股管理關系。大家一定要注意,此處的控股關系是隻公司之間,而不是公司裡面的自然人。

所以說,招标相關法律為了避免國有企業下屬子公司參與項目競标,比如中鐵一建、二建這樣的企業競争同一個标的,而忽略了私人注冊多家公司陪标的情況,個人認為後續應該對此類問題進行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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