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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還有機會取保候審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4:26:45

相信大家都聽說過“刑事辯護黃金37天”的說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長有37天的時間,即刑事拘留最長的30天加審查逮捕最長的7天。之所以稱為“黃金37天”,就是指這個階段通常是案件的最佳處理時間。在短短的37天内,我們一般有兩次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一是提交審查逮捕前,通過與偵查機關溝通争取;二是向檢察機關申請不予批準逮捕,一旦決定不批捕,在多數情況下也就意味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

那麼與之相對的,錯過了“黃金37天”或者案情相對嚴重确定被逮捕的情形,還能有取保候審的希望嗎?

有,當然有,而且實踐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逮捕後還有機會取保候審嗎(逮捕後還有希望取保候審嗎)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完善羁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減少不必要的羁押。根據2020年1月18日全國檢察長會議精神,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羁押率。處理好捕、訴與監督的關系。根據2021年7月1日最高檢開展的為期六個月的羁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精神,确定選擇三類重點案件開展全流程、全覆蓋的羁押必要性審查,其中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在辦羁押案件。2022年2月18日最高檢決定将羁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延長一年,案件範圍由三類重點案件拓展為全部在辦羁押案件。在專項活動推進過程中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制度機制。

上述規定讓我們看到了希望,但是根據案件辦理實際總結下來,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難度很大,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犯罪情節本身比較輕微,逮捕後又出現了新的情形,比如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證據已經收集固定、大概率會被适用緩刑等,歸根結底是看社會危險性問題;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如違法犯罪經曆、一貫表現、生活環境、性格特征都比較關鍵,如果嫌疑人是初犯、偶犯,表現一貫良好,真誠認罪悔罪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助益取保工作,反之,即便進行了退賠諒解等,也仍舊可能會被判定為不适合變更強制措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可能超期羁押的情況。也就是羁押時間可能超過最終的刑期,會以取保候審的形式釋放;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狀況出現變化,如突發疾病不再适宜羁押的。

由于我國法律中對于緩刑的适用條件不十分明确,法官最終會綜合考慮全案事實證據及其他多種因素,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被告人是被一直羁押還是取保候審在外,可能會被法官在衡量是否适用緩刑的時候進行參考。因此,從被采取的強制措施入手,通過争取非羁押性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最後的緩刑辯護打好基礎,建議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處理,提升成功的幾率,争取最優的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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