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中介費?不是公司員工,卻印“銷售經理”名片幫其他公司采購口罩,馬女士向口罩生産商索要未支付的中介傭金,卻被對方反戈一擊認為“索賄”近日經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裁定馬女士不應收取傭金,同時廠商已支付的傭金,因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亦不應受民事法律的保護,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國企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中介費?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不是公司員工,卻印“銷售經理”名片幫其他公司采購口罩,馬女士向口罩生産商索要未支付的中介傭金,卻被對方反戈一擊認為“索賄”。近日經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裁定馬女士不應收取傭金,同時廠商已支付的傭金,因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亦不應受民事法律的保護。
2020年4月,上海某紡織品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品公司)工作人員經人介紹認識馬女士,馬女士向紡織品公司工作人員發送了本人作為上海某醫療公司(以下簡稱醫療公司)銷售經理的名片,并在醫療公司接待紡織品公司工作人員。但實際上馬女士并非醫療公司的員工,隻是經醫療公司認可對外以醫療公司名義與紡織品公司洽談。
随後,兩公司達成協議簽訂了三份醫用口罩《購銷合同》。期間,馬女士與紡織品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中談到,紡織品公司如按每片口罩向馬女士支付一定的傭金,馬女士就去打點供應鍊的同事為其優先發貨。紡織品公司依約向馬女士支付了部分口罩傭金15萬元(以馬女士開具的其他商戶文具費發票入賬),餘款37.55萬元未支付。
因後續傭金未及時交付,馬女士将紡織品公司起訴至上海奉賢法院,要求其支付剩餘傭金37.55萬元及利息,紡織品公司則反訴要求馬女士退回已支付的15萬元傭金。
馬女士認為涉案傭金系中介服務費。而紡織品公司則認為所謂傭金實質上屬商業賄賂,故反訴要求馬女士退還已支付的15萬元。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紡織品公司沒有委托馬女士居間介紹口罩買賣事宜,在馬女士與紡織品公司接觸伊始,馬女士發送的名片記載着其是醫療公司銷售經理,縱觀整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馬女士的一系列言行均能使紡織品公司産生馬女士即醫療公司員工的認知,而醫療公司也認可馬女士是對外以醫療公司名義與紡織品公司洽談。由此可見,馬女士的身份是醫療公司委托代理人,并非兩公司的中介。故馬女士主張與紡織品公司存在中介合同關系要求其支付傭金,法院難以支持,上海奉賢法院遂駁回了馬女士的本訴請求。
對于紡織品公司返還請求,公司支付所謂“傭金”是為了優先發貨。2020年4、5月,疫情形勢緊張,口罩需大于求,且紡織品公司購買口罩是為了向國外出口,而盡快發貨能獲得商業先機,獲取更大競争優勢。此外,收取15萬元的是馬女士,醫療公司未如實入賬。上述款項的給付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構成了《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商業賄賂,屬于不法原因給付,不應受民事法律的保護。上海奉賢法院亦駁回了紡織品公司的反訴請求。
作者 | 夏天 張筱嫣
來源: 上海法治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