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權确權:持有推定所有
首先從《民法典》的物權編來認定收藏行為。收藏行為實際上就是買東西,看到喜歡的東西在古玩城,看到朋友手上,廠家手裡有好東西就把它買來。或買賣或繼承或拍賣,或通過交換,或贈與的,隻要持有,法律就推定享有所有權。藏家持有就推定是合法持有,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按照法定程序是另外一回事非法持有才能說不合法。收藏品的所有權,不需要特别去證明來源,持有即合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基本的法律規則。(目前除有确鑿證據,不然一律按照“無罪”假設,進行推定)
去年年初,人民大學的楊立新教授,專門參與《民法典》起草的國内頂級的立法專家,我們在大成直播專門做了一個關于文物所有權、文物來源,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法律解讀。得出的結論就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持有推定所有,這是第一個規則。
二、善意取得制度下合法取得藏品所有權
第二個規則,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就是持有藏品從市場上買的也好,從私人手上買也好,無論從客觀或主觀都不知道是盜墓、盜竊、走私或其他非法來源,隻要購買的時候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又是在相關的合法場所,比如古玩城,古玩商店等購買。從總的原則上來說,收藏家屬于善意取得,隻要認定是善意取得的,就有合法的收藏權,合法的權益和所有權,這是第二個規則。
3. 合法繼承獲取藏品所有權
第三個規則就是合法的繼承,因為傳統文化的傳承,很多文物是通過祖上傳下來的,這種繼承權對文物,包括不可移動的文物,以及老宅的地下所埋藏的一些文物,都屬于繼承權所保護的範圍,也就是說公民個人可以合法的繼承這個文物,這個也是它的合法來源的一個方面。
4. 文物所有權争議法院居中裁判下大衆對于法律規定的誤解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很大的誤區,文物法規定的凡是出土的出水的都是屬于國家的。那麼很多人認為民間藏家手裡的東西,要不就出土的,要不出水的,肯定不是自己投資、制作、加工,所以就推定是國家的,因為國家法律規定,凡是出土出水的就是國家的,這個其實是對法律的誤解。根據《文物法》第50條、51條的規定,公民個人還可以買賣、轉讓、繼承,對文物是享有所有權的。把“凡是出土出水”作為整個一般的适用規則來認定收藏者私人手裡的藏品歸屬,最後得出私人不能擁有藏品的結論,這種理解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青銅器的買賣,購買人家祖傳的青銅器然後賣給古董商違法嗎?
張燚梅律師:可以。除非國家禁止交易的如不可移動的文物、大件青銅器、象牙、犀角、鶴頂紅等珍稀動物皮毛類的不允許外,其他都可以自由交易,古玩市場,拍賣公司等都可以進行交易操作。(取自網絡公開資料,非營利目的,如侵權聯系删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