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介紹幾個會涉及到概念:
1、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各種貨币性的收入,稅前。
2、補償月份N:此處要區分任職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還是之後了
2008年1月1日以後: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标準;
2008年1月1日以前:無半個月的計算,即工齡1個月也是按1個月工資标準支付;
二、常見的集中離職補償金情形:
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提前30天通知,按“月工資*補償月份N”計算補償金;
2、雙方協商一緻:理論上就是公司與勞動者雙方都接受的金額。但是這個說法确實沒有可參考性,随着網絡傳播的普遍性,勞動者也越來越懂法,所以作為公司方,切莫無底線的忽悠勞動者。大概率可以“成交”的協商補償方式為“月工資*補償月份N 1個月的代通知金”;或者,直接是“月工資*(補償月份N 1)”;
3、強制解除:月工資*2N;盡可能不用該方式;
三、特殊情況:
1、支付限制:高收入人群,即月工資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此處要區分任職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還是之後了
2008年1月1日之前:對高收入人群的“數額封頂”“年限封頂”沒有限制;
2008年1月1日之後:數額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年限按“12年”封頂;即如果月工資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作年限超過了12年,離職補償金按“月平均工資的3倍*12”
2、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此處要區分任職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還是之後了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齡,不用支付補償金;
3、連續工作年限達15年,且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能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四、總結:見下圖
五、舉例說明:
舉個栗子1:
任職時間:2002年10月1日——2021年11月30日
月均應發:2020年10月-2021年10月的月均應發工資為3萬/月
20年度社平工資:8691元/月
離職補償金計算:
① 2002年10月1日—2008年1月1日:5年3個月
2008年以前的工齡不存在半個月的算法:即工齡按6年算
2008年以前的月均工資不存在3倍封頂的算法:即按實際3萬/月算
該階段的離職補償金:3萬*6個月
② 2008年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13年11個月
2008年之後的、高收入人群:年限封頂,即12年
2008年之後的、高收入人群:月均工資封頂,即社平工資的3倍,即8691*3=26073元/月
該階段的離職補償金:26073元/月*12個月
最終的離職補償金:階段① 階段②
舉個栗子2:
任職時間:2005年3月1日——2010年2月28日
月均應發:3000元/月
前提條件: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離職補償金:
① 2005年3月1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不用給予補償金;
② 2008年1月1日——2010年2月28日:2年1個月,即2.5個月補償
最終補償金計算:月均3000元/月*2.5個月
舉個栗子3:
任職時間:1995年1月1日——2010年2月28日
月均應發:5000元/月
前提條件:雙方協商一緻
離職補償金:
① 1995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13年工齡;雙方協商一緻,年限12年封頂;
該階段補償金:月均5000元/月*12個月
② 2008年1月1日——2010年2月28日:2年1個月,即2.5個月補償
該階段補償金:月均5000元/月*2.5個月
最終補償金計算:階段① 階段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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